人民群众监督。)(做一般了解就好) 2、检察官的权利 (可以不看)
3、检察官权利的保障 :申诉、控告权 ★★ 考点三: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
1、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惩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其中给 予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考点四: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 ★★★(真题指引:2007年卷一第96题) 检察官予以辞退的情形(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 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 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 不改正的。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 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 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 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考点五: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
1.职业保障2.人身和财产保障。3.工资保险福利保障。
第三节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考点一: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行使职权、执行职务实行“上命下从” 考点二: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 考点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监督包含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重要 内容。
小贴士:2006年新出台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但与此处的监督有区别,监督的主体不同,切勿混淆。
第四节 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考点一:人民监督员制度★★ 1.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2.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监督:(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 诉的。
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 犯罪案件,不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可以提出意见的情形:(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 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 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 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
纪情况的。
考点二:检察建议制度
小贴士:注意将法院的司法建议与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进行对比掌握。
第四章 律师制度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考点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 1、律师行政管理:司法局的行政管理
2、律师行业管理: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小贴士:律师协会、政府的司法局以及法院对律师不同性质的违法、违规职业的处理权限和措施的不同。
第二节 律师执业
考点一:律师执业的条件★★
1、律师执业,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2、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国籍条件(2)政治 条件(3)业务条件。
考点二: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律师执业的三个限制:(1)律师应当在一个律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 个律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2)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 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3)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 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考点一: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1.合伙律师事务所(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名称、住所和章程;书面协议;3人以上;10万元以上 2.个人律师事务所。特征:求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小贴士:07年新生效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有限合伙,但该有限合伙、以及《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
组织,都不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是承担的完全无限连带责任。今年司考大纲增加了关于
律师事务所责任的规定,对此要注意和律师的执业责任相结合进行复习。 考点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
1.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2.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3.重 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汇报制度4.案件归档管理制度5.分配及奖惩 制度。
考点三:律师收费制度★★
1.律师收费原则:有偿、统一、综合考虑、接受监督。
2.律师服务费的收取与退还:由律师事务所收取,并出具收费票据。 3.律师收费的减免。按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 费:(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2)赡养、扶养而生活确 有困难的;(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4)其他特殊情 况当事人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考点四: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真题指引:2006年卷一第49题)
1、执业律师的权利:阅案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拒绝辩护 或代理权、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出新证据权、质证权、法庭辩论
权、代为上诉权、代理申诉或控告权、受法律保障权、申请取保候审 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2、执业律师的义务:律师义务:“九大不可为”。(1)违反规定会见 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 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向法官、 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 关工作人员行贿、 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向 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故意提 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 取得证据的;(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 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 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 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8)发表危害 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9)泄露国 家秘密的。 小贴士:《律师法》修改的重大之处:
1、律师职业性质的定位:律师职业性质在过去被定义为为“社会” 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现在则被认为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 务的职业人员,从而实现了律师职业本能定位的回归。(一般了解就 可,可考性不强!)
2、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改变,可以有“个人律师事务所”,但要求设立 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3、律师权利;律师会见权。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