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卷一突破100司法职业道德必背(陈璐琼)(6)

2019-03-28 19:02

(六)约束业外活动★★

业余爱好;社会交往;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写作法律方面的论 文和其他作品;法律普及活动;参加社会组织;新闻采访;保守审判 工作秘密。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9条、第40条、第41 条、第42条、第43条、第45条。

第二节 法官的职业责任

考点一: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2008年新增】 法官的职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纪律责任、职业道德责任,重点掌握 纪律责任。

纪律责任重点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法官的纪律处分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

第二,处理机构:对于违反法纪、应当纪律处分的,则由各级人民法 院的纪律检查部门负责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 应当由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确认。

第七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考点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忠诚 公正 清廉 严明)【2008年新增】

检察官专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真题指引:2002年卷一第77题、 2003年卷一第79题)

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考点二: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制度和诉讼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制度。★★★(真题指引:2002年卷一第29题、2004 年卷一第49题、2007年卷一第87题)任职回避制度见《检察官法》 第19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的,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以下职务:同一人民 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委员;同一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 助理检察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查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2、诉讼回避制度。诉讼回避制度分为两点:第一,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第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在诉讼法进行考查,这里

一般了解就好。

小贴士: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是辩护人。

第二节 检察官的职业责任

考点一: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2008年新 增】

1、检察官的纪律责任 ★(真题指引:2004年卷一第80题)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追究机制和追究程序: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应 该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给予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纪律处分的应当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 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考点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2008年新增】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 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关注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遵守律师协会章 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考点一:律师的执业前提

A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B律师在执业期 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C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所 属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没有利益冲 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考点二: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律师收费规范

接受委托的权限: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的约定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 委托权限。注意:利益冲突和回避。

考点三:律师和委托人的利益冲突★★★(真题指引:2000年卷一第35题、2000年卷一 第36题、2003年卷一第97题、2007年卷一第89题)

A同时性利益冲突: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现行委托人之间存在的利 益冲突。

B连续性利益冲突: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可能受到其对前委托人的职

责或者前职务职责的影响的利益冲突。(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 72条-75条)

考点四: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真题指引:1998年卷一第88题、1999年卷一第59 题、2002年卷一第79题,2002年卷一第80题、2007年卷一第50题) 1.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但委 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 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决定拒绝辩护和代理。★★(《律师法》第 29条第2款规定;)。 2.(1)应当终止代理:协商终止;被取消或者中止了执业资格;发 现了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的;继续 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执业行为规范的。”该终止为强行性(2)可以终 止代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07条和第110条)委托人从事犯 罪活动的;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者是不合理的目标 的;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且经合理催告的;事 先无法预知的情况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 的经济负担,或者是造成不合理的难以接受的困难。律师可以拒绝辩 护和代理。;在证据问题上,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基本上 都是委托人的问题)

3.委托关系终止的程序:劝诫义务、通知义务、采取合理保护措施 的义务、律师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的义务。

考点五:执业推广(真题指引:2005年卷一第89题)

(一)业务推广的原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 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 律服务的机会。律师在职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 的专业能力,不能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 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 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根据常识亦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14条-121条. (二)律师广告规范 ★不得进行引人误解或者虚假宣传;不得贬低 同行;广告不能有悖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律师执业规范》第 120条-132条

(三)律师宣传规范 ★★: :不能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广告;不能歪 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产生不合理期望;不能吹嘘自己被公认或证明 为某一领域的专家;不能比较宣传。《律师执业规范》第133条-138 条

考点六、律师同行间的行为规范★★★(真题指引:2000年卷一第79题、2002年卷一第 30题、2007年卷一第48题)

律师同行间的行为规范包括两点:尊重、合作;禁止不正当竞争。其 中禁止不正当竞争为司法考试的重点。《律师执业规范》第144条- 150条具体规定了律师不得进行的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1.不 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2.不得以提供 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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