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阅卷权。新《律师法》也 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 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 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调查取证权。新修改的《律师法》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 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新《律师法》还强调律师在法庭 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 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代理或辩护的免责”
4、特许执业的资格:不仅“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
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5、保密义务: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
的隐私。还特别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 产
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实质上是扩大了律师的保密义务,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质
上也维护了律师行业整体对于当事人的吸引力。
第四节 法律援助制度
考点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真题指引:2006年卷一第50题) 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是政府的一项责 任。
特征:责任主体的明确性: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四统一”原则:法 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服务 无偿性;范围广泛性;形式丰富性;实施人员多样性。 考点二: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对象的权利: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提出回避申请、异议、 提出审查权;了解权、更换权、保护隐私权。
法律援助对象的义务:如实提供材料、接受资格审查、协助调查、提 供证据和材料等。
考点三:法律援助范围★★★ 1.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和第12条规定 这里包括4种“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以及2种“应当”提供法 律援助的情形:
“可以提供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 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 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的。(以上三项都包括了当事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审查。)(4)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 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被告人)指定辩 护人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 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无需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或其他原因。 2.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相关了解即可) 援助范围: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社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考点四:法律援助机构 四级组织架构:(国家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级法律援助中 心——地市级法律援助中心(双重功能: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 织实施)——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不具备条件的由区县的司法局依 托现有的律所、公证处、机场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
其他社会援助机构:在社会中还有许多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 青团、残联等)以及民间机构、高等学校的法律院系所建立的法律援 助组织
考点五:法律援助的实施 ★★
(一)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法律援助咨询、代理、辩护、调解、公证 (二)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主体★★: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律师、 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是执业律师的法定义务。 (三)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法律援助人员的选任和指派;法律援助协 议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 结案。
小贴士:法律援助制度是从原先的刑事诉讼法中转移过来的,近年来强调和谐社会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
所以司法援助制度仍然是今天备考的一个重点。
第五章 公证制度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考点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 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考点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一)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1.公证主体、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2.公证效力的特殊性。(1)证据效力(2)强制执行效力(3)法律行为成立 要件效力。
3.公证程序的法定性。
(二)公证的性质:公证是一项非诉讼的司法活动,公证制度属于国家 司法制度的范畴。
考点三: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 证管理体制。
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考点一: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真题指引:2007年卷一第49题)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 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考点二:公证机构的设立(原则 条件 程序)★★ (一)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 不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 一个或者若干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名称、场所、2名以上公证员、资金。
(二)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申请人(申请)——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
门(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负责人一般称为主任。公证法第10条规 定了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的条件和程序:有3年以上的公证员执业 经历;由公证员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考点三: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业务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 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保全证据;其他业务。 考点四:法定公证制度★★
1、经过公证,该事项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项公证制度。
2、我国法律对法定公证制度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外 国人委托代理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 补偿协议)。 考点五: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属于公证执业责任的,由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相关制度: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公证赔偿基金制度 考点六: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1、公证员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品行良好;业务条件:(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 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
上,经考核合格。
小贴士: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