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甲方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如发生上述冲抵,则不足冲抵的部分乙方扔应支付甲方。
6.2.1 补足义务:如在冲抵后七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仍未能补足,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
6.2.2 在履约保证金不发生冲抵,或者冲抵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本合同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履约保证金自动冲抵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若履约保证金冲抵该期租金后仍有剩余,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若履约保证金不足冲抵该期租金,乙方有责任将不足部分款项按甲方要求支付给甲方。
6.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应按本合同附表第(14)项所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租赁服务费。租赁服务费是甲方向乙方出租租赁物件而收取的服务费用,租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7.1 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期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7.2租金是购买租赁物成本与租赁费之和。
计算公式:租金=租赁物成本+租赁费 租赁费=租赁物成本*年租赁费率
租赁物成本是甲方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货款、融资利息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和租前利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负担日起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额之和)。运杂费、保险费、服务费、关税等由乙方承担或另行支付,不计入租赁物成本。
7.3 租赁费率采用固定费率制,年租赁费率见附表第(9)项,除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调整租赁费率外,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附表第(9)项所记载的租赁费率。
租金
7.4 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七)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差异或者租赁费率发生变化时,以实际成本及实际费率为准,租金按前款公式计算。
7.5前款的时间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和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时间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 7.6 根据本条第7.4、7.5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差异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赁物件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林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7.7 本合同租金币种为人民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
7.8 如乙方拟提前还款,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协商,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提前偿还,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提前还款金额*租赁费率*30天。
7.9 租金支付日为租金应到账日。若该到帐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到帐日顺延到下一个银行营业日。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银行费用及其他从属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10 起租以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或由于税法规定的变更等原因,租赁物件的取得、所有、保管、使用以及以此合同为基础的较易发生税款,包括甲方应相应机构要求补交关税,则由乙方承担。以上款项的发生影响甲方本合同项下收益时,甲方有权变更租金以使其获得同样收益。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这种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7.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逾期三期以下,逾期期间年租赁费率自动增加1.5%;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剩余全部租期的年租赁费率自动增加1.5%;若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1.1款约定的违约事项的,甲方有权参照本款约定提高租赁费率。
第八条
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保险
8.1 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财产综合险、盗抢险及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投保的险别,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投标,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额不少于投保时甲方应回收租赁成本的1.43倍。投保的币种应以租金币种一致。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由甲方保存。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租赁成本。
8.2 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包括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以便甲方领取保险赔偿金。
8.3 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8.3.1作为第10.1款所需费用的支付;
8.3.2 作为第10.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方补足。
8.4 根据第十一条应有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保险金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多余的部分可用以冲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或其他相关费用,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方补足。
8.5 如因乙方未能就租赁物件办理相应保险,或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致理赔未成,则在租赁期间因租赁物件发生任何损害,毁损及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而未付的租金、其它所有应付款项、所有吃付租金与罚息等。 第九条
9.1 所有权:在租赁期满及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前,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租赁物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仅在乙方按约履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才转移至乙方,此前乙方对租赁物件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因此:
9.1.1乙方应标示所有权标识。乙方应在租赁物件的显著位置上附设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标志,以防租赁物件被扣押或查封;
9.1.2 乙方应当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件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使甲方了解真实状况;甲方有权随时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件的状态(包括租赁物件的存放位置或运转情况等);甲方若行使上述权利,乙方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9.1.3 租赁物件由乙方修理或更换(包括第十条项下的修改及更换)所产生的效果归甲方所有;
9.1.4 在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甲方在必要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以租赁物件抵押、担保,同时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应通知乙方; 9.1.5 甲方对租赁物件的完全所有权可以有效的对抗乙方的各类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
9.1.6 乙方或任何第三人不得自行设立对租赁物件的留置权。
9.1.7 为切实保障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并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运转,乙方保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自负费用与租赁物件的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维修服务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1.8 附属租赁物件及其零件或与租赁物件或零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仍属其权利人所有,乙方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仍应取得其权利人的同意。本合同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发生影响。
9.2 使用权:在租赁期内乙方拥有本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因此:
9.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 9.2.2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按照国家或同行业有关规定和惯行的标准负责对租赁物件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度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对租赁物件维修、保养(包括第十条项下的修改及更换)的效果归于甲方。
9.2.3 乙方正常需要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租赁物件原生产厂家出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9.2.4 乙方包括上述内容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租赁物件,均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件原来的用途和功能。
9.2.5 因租赁物件本身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方者的人身及/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和/或其它责任。
9.2.6 乙方不得出售、转让、分租、转租租赁物件;不得在租赁物件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担保权益,或进行其他任何侵权甲方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件经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不得变更设立位置,如乙方因生产经营变化拟变更位置但不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9.2.7 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
9.2.8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10.1 乙方承担起租以后有关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的风险。
10.2 在租赁期间,如租赁物件遭受灭失及毁损,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乙方按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10.2.1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10.2.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配件或物件; 在前两项情形下,本合同继续执行,乙方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10.2.3 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的赔偿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赔偿给甲方。具体赔偿金额以当期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
租赁物件的灭失和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