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网内省内测试号码的预留及测试卡的管理由省级网络分公司运行维护部门统一管理。
2.
网络分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运维部门应设专人管理HLR的省际、国际漫
游测试卡,省会城市的中心机房必须配备所有其他省HLR的省际漫游测试卡,并妥善进行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要及时通知归属省进行注销;后付费省际漫游测试卡的通信额度为500元/每年,预付费省际漫游测试卡的有效期应不少于一年,其通信额度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
所有省际漫游测试卡的数据必须按照总部要求的时限正确创建,未经
总部网络分公司运行维护部的许可,各省级分公司不得对已创建的测试卡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
4.
由总部网络分公司运行维护部根据需要下发国际漫游业务测试卡和测
试终端,如有遗失损坏要及时上报。
5. 换。
6.
省内测试卡和测试终端的调用,由上级维护部门发出调度通知,下级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的网间互联测试卡由各省分公司按需自行购置或交
维护部门在要求时限内将测试卡和测试终端送达到位。测试卡及测试终端的寄发和接受,收发方都应有签名回执。
7.
各省级分公司负责本省内各类测试卡和测试终端的管理,要求各地市
分公司要有详细的测试卡和测试终端的文档记录,并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及可用性测试。
8.
测试卡和测试终端只能用于测试,不得它用,在保管和使用时,应注
意爱护,确保性能良好。
9.
网络分公司各地市级分公司运维部门负责测试卡和测试终端的购买、
维修和升级。
第24条 移动网的测试从执行时限上可分为例行测试和非周期性测试两部分。例行测试是指按照作业计划大纲规定进行的业务拨打测试;非周期性测试是为了验证在对网络或设备进行操作、调整、变更后产生的效果和影响,以便在第一时间确认是否成功并发现潜在问题的测试。
第25条 业务拨打测试要求:
1. 业务拨打测试包括网内基本话音业务测试、国际漫游语音业务测试,
国际漫游数据业务测试,网间话音业务测试,网内附加业务测试等。具体项目参见本规程作业计划大纲。
2. 3.
业务拨打测试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的周期执行。
对于省际漫游拨打测试,测试方分公司在测试完成后对测试结果进行
整理分析,如果存在问题,应通知测试卡归属省分公司并牵头解决问题。测试卡归属分公司和有关的分公司必须予以配合解决。必要的情况下上报总部移动公司运行维护部。
4.
测试方负责问题定位及组织解决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涉及的分公司必
须予以配合。
5.
国际漫游业务测试中出现的问题,测试方分公司应及时上报总部网络
分公司运行维护部,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应配合全国其他分公司处理国际漫游业务测试时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26条 移动通信网内非周期性测试主要包括局数据制作或修改后的测试;软硬件版本变更或实施软件补丁后的测试;设备割接、网络调整后的测试;临时测试。
第27条 局数据制作或修改后测试的要求: 1.
移动通信网设备在进行局数据制作或修改实施后,具备条件的应立即
进行拨打测试。
2. 3. 4.
拨打测试的项目必须包括局数据制作或修改可能涉及的全部项目。 详细记录测试结果,并按要求上报测试结果。
对于测试不成功的情况必须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如果需要倒回数
据应再次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保业务畅通。
第28条 设备割接、网络调整后的测试要求: 1.
设备割接、网络调整后的测试根据割接方案、网络调整方案规定的测
试要求进行。
2.
测试应在设备割接、网络调整后立即进行,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以确保及时验证设备割接、网络调整的效果,并发现潜在的问题。如果割接或网络调整失败,需要倒回应再次按要求进行测试,以确保业务畅通。
3. 测试结束后应按要求上报测试结果。
第29条 软硬件版本变更或实施软件补丁后的测试要求: 1.
软硬件版本变更或实施软件补丁后的测试应在实施完软硬件版本变
更或软件补丁后立即进行。
2.
软硬件版本变更或实施软件补丁后的测试按照软硬件版本和补丁的功
能以及设备厂家的要求进行。
3. 4.
硬件版本升级按照设备割接的要求进行。
各分公司应严格审核测试方案,认真执行测试项目,记录测试结果并
签字认可。
5.
如果升级或补丁实施失败,需要倒回,应再次按要求进行测试,确保
业务畅通。
第30条 临时测试主要指上级运行维护部门根据网络运行需要而临时组织的测试。
第31条 所有的测试工作都不得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危及网络安全或产生不良影响。
第32条 对于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各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找出原因,跟踪处理,及时解决。
第33条 测试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其他专业、部门或单位的问题,应及时协调其他专业、部门或单位配合解决。
第34条 备份介质及备份文件管理: 1.
必须准备一定数量的备份介质,作为存贮数据备份文件、系统备份
文件及计费文件使用。光盘应放在专用光盘盒内,保持表面清洁,防止挤压和划伤。磁带或移动硬盘等备份介质保存应放置在防静电、防电磁干扰的专柜中,以保证安全和方便使用。
2. 3.
最新备份数据内容应与交换系统所存贮的程序和数据保持一致。 按要求定期或按需进行备份工作,新的系统文件复制后,应有详细
记录,光盘、磁带应贴上标记,并档妥善保管,按规定时间进行保存。
4.
加强对备份介质的管理,应设兼职人员专门负责,交接手续要完备。
5. 6.
原则上重要系统数据应进行双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数据安全。 各类备份介质和数据应安全可靠存放,保证应急情况下方便使用。
第35条 保留交换机所有操作维护(包括本地和远程操作终端)的输出报告(即电子版LOG文件),统一管理、备份存档,保存时间至少半年。
第四章 故障管理
第36条 故障处理中各级单位的职责: 1.
总部运行维护部负责移动通信网全网故障管理工作。故障发生时,负
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处理工作,随时与省级分公司及有关各方进行沟通,掌握事态发展,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恢复通信。
2.
各省级分公司运行维护部门应为地市分公司制定故障管理办法。故障
发生时,负责指挥调度及现场处理,组织地市级分公司对故障进行抢修并负责及时向总部报告故障的原因和处理情况。每月应对移动通信网故障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和汇总,并随月报上报至网络分公司。
3.
各地市级分公司运行维护部门直接负责通信故障的现场处理,必须严
格执行相关故障管理办法,服从省级运行维护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每月应对移动通信网故障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和汇总,并上报至省级运行维护部门。
第37条 故障分类: 1.
业务故障:由于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局数据设置错误、互联互通故障、
人为差错等等各种原因,造成某项或若干项业务质量下降甚至中断。
2.
设备故障:移动软交换网内的主备用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运行,
对业务正常运行造成隐患,但尚未影响业务。
3.
业务故障和设备故障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定义为业务故障。
第38条 移动通信网通信故障根据影响通信的范围、持续时间和性质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故障、重大故障、较大故障、一般故障和其它故障五级:
第39条 移动软交换网特别重大故障
定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发生任意一种即为特别重大故障: (1)超过50万用户*小时话音通信中断,或超过100万用户*小时单向通
信中断(不能主叫或被叫),或超过60%全省用户话音通信中断。
(2)因软交换设备发生系统瘫痪或其它原因,造成长途通信一个方向话务全阻≥120分钟。
(3)本地网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网间通信全阻,历时≥300分钟。 (4)省级以上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第40条 移动软交换网重大故障:
定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发生任意一种即为重大故障:
(1)超过10万用户*小时话音通信中断,或超过20万用户*小时单向通信中断(不能主叫或被叫),或超过30%全省用户话音通信中断。
(2)因单个MGW/TMG发生系统瘫痪或其它原因,造成话音通信全阻≥120分钟。
(3)因软交换设备发生系统瘫痪或其它原因,造成长途通信一个方向话务全阻≥60分钟。
(4)本地网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网间通信全阻,历时≥120分钟。 (5)地市级以上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6)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期间等相关通信中断。 第41条 移动软交换网较大故障:
定义:由于各种原因发生造成以下情况发生任意一种即为较大故障。 (1)超过3万用户话音通信中断且持续超过20分钟,或超过6万用户单向通信中断(不能主叫或被叫)且持续超过20分钟,或造成10%-30%省内用户话音通信中断。
(2)因单个MGW/TMG发生系统瘫痪或其它原因,造成话音通信全阻≥60分钟。
(3)造成长途通信一个方向话务全阻≥20分钟。
(4)软交换本地网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网间通信全阻,历时≥20分钟。 (5)局间中继全阻超过120分钟。 (6)网管系统瘫痪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