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分部—觀眾席及有關設施
2. 適用範圍:第2部的第1分部
本分部適用於有觀眾席的處所,包括—
(a) 劇院; (b) 電影院; (c) 音樂廳; (d) 體育場; (e) 室內運動場; (f) 講堂;及 (g) 會議堂。
3. 釋義︰第2部的第1分部
在本分部中,“有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 指處所內的觀眾為之而身在該處所之內的活動。
4. 輪椅位
(1) 如任何有觀眾席的處所的觀眾位置,設有不多於800個固定座位,則在觀眾位置,須設有不少於4個輪椅位。 (2008年第205號法律公告)
(2) 如任何有觀眾席的處所的觀眾位置,設有多於800個固定座位,則在觀眾位置每設有400個固定座位(不足400之數作400計),須設有不少於2個輪椅位。 (2008年第205號法律公告)
(3) 任何輪椅位須鄰接最少另一個輪椅位。 (4) 各輪椅位須鄰接固定座位。
(5) 任何輪椅位須能看見有關活動進行位置而視線無阻。 (6) 輪椅位面向有關活動進行位置的一邊不得少於800毫米,而另一邊不得少於1300毫米。
(7) 由觀眾席的暢通易達入口往輪椅位的通路,闊度不得少於1500毫米。 (8) 本條並不禁止在輪椅位在未被坐輪椅人士佔用時,於該輪椅位安裝易於拆卸的座椅。
5. 坐輪椅人士的通道
在本分部適用的處所內—
(a) 觀眾席、舞台、後台設備、更衣室、排練室、化妝間、休息室、洗手間及沐浴室,均須暢通易達以便讓坐輪椅人士使用;及
(b) 任何連接上述2處或多於2處的地方的通道,須是坐輪椅人士能暢通易達的路徑。
6. 觸覺點字及走火通道觸覺圖
及觸覺警示帶
(1) 觀眾席的所有入口,均須設有觸覺點字及走火通道觸覺圖。 (2) 通往舞台的樓梯的頂部及底部,均須設有觸覺警示帶。
第2分部—酒店、旅舍及賓館
7. 客房
(1) 就本條而言,“暢通易達客房”(an accessible guest room) 指—
(a) 房間處於暢通易達的位置;及
(b) 房間所有的床鋪、沐浴及衞生設備均暢通易達。
(2) 一間酒店、旅舍或賓館的每100間客房(不足100之數作100計算)中的2間須為暢通易達客房。
第3分部—停車場
8. 暢通易達停車位的比例
(1) 每個停車場均須提供暢通易達停車位。
(2) 根據第(1)款提供的暢通易達停車位的數目,須遵照以下列表。
停車位總數 1–50 51–150 151–250 251–350 351–450 450以上 暢通易達停車位 的最小數目 1 2 3 4 5 6 9. 暢通易達停車位的規定
(1) 在暢通易達停車位與有暢通易達升降機或入口的大堂之間,須設有暢通易達路徑。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暢通易達停車位的闊度不得少於3500毫米。 (3) 如2個暢通易達停車位之間設有符合第(4)款的上落車位,則該等停車位的闊度不得少於2500毫米。
(4) 為施行第(3)款,上落車位—
(a) 的闊度不得少於1200毫米;及 (b) 須用黃斜線標示。
10. 暢通易達停車位的標示規定
暢通易達停車位的地面須清晰標示以下項目—
(a) 編配予該停車位的號碼;及
(b) 本附表第3部第3號圖形列明的國際暢通易達標誌,其尺寸不得少於1500毫米乘以1500毫米。
第4分部—通道
11. 通道的提供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須設有通道,從可通往公眾街道或行人徑的地段界線上的某個顯著的位置,直接—
(a) 通往—
(i) 一個公眾通常使用的入口;或
(ii) 鄰接一個公眾通常使用的入口的地點;及 (b) 通往一部暢通易達升降機。
(2) 如因地勢崎嶇或土地情況特殊,而令設有供公眾通常使用位於地段界線上暢通易達的某個顯著的位置的入口並非切實可行,則第(1)款不適用。 (3) 如—
(a) 第(1)款憑藉第(2)款而不適用;或 (b) 主要入口不是暢通易達入口,
則須提供通往有關建築物的行車通道,並須於主要入口的當眼位置,張貼足夠的方向指示,清楚指示暢通易達入口的位置,以及前往該入口的路徑。
12. 通道的規定
(1) 通道的淨闊度不得少於1050毫米。 (2) 通道中不得出現—
(a) 妨礙輪椅通過的物件或地形;及
(b) 會防止殘疾人士通行的任何其他形式的障礙物,
但符合本附表的物件、地形或其他形式的障礙物除外。 (3) 通道須有堅固的表面。
13. 觸覺引路帶
(1) 本條適用於為第21分部列表的第1、4、5、7、10、11及13項指明的建築物提供的通道。
(2) 通道須設有遵照本附表第3部第4號圖形排列的觸覺引路帶。
第5分部—斜道
14. 須設有斜道
任何平面高度有改變之處,均須設有斜道,但如已設有暢通易達升降機或配合殘疾人士的特殊要求的暢通易達升降器械,則不在此限。
15. 斜道的闊度
斜道的闊度不得少於1050毫米。
16. 平台
(1) 每一斜道的頂部及底部,均須設有闊度及深度均不少於1500毫米的淨平面空間作平台。
(2) 不得容許門扇及類似物件擺動進入平台上的空間。
17. 坡度及長度
除遵照以下列表所列尺寸的單一輕微升高之處的情況外,所有斜道的坡度均不得超過1比12。
列表 坡度上限 1:10,即10% 1:8,即12.5% 長度上限 1500毫米 600毫米 高度上限 150毫米 75毫米 18. 斜道的規定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如斜道的坡度是1比20或更陡斜,則斜道須有下列設施—
(a) 每10米或不足10米的斜道地平線長度,須設有長度不少於1200毫米的平台;
(b) 斜道兩旁均須設有符合第8分部規定的扶手;及 (c) 斜道的頂部、底部及平台,均須設有遵照本附表第3部第5號圖形排列的觸覺警示帶。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通往升降機的斜道;或
(b) 長度少於300毫米的斜道。
19. 保護及表面
(1) 任何斜道如—
(a) 上升超過200毫米;及
(b) 向下通往可能有車輛經過的地方,
均須在距離斜道底部不少於1500毫米的位置,設有橫過整條斜道下方的闊度的欄桿或欄障。
(2) 在斜道的表面,須避免有凸起的牽引條。 (3) 斜道兩旁須設有高度不少於100毫米的路緣,或距離斜道面200毫米高的欄杆,以防止輪椅溜出邊緣以外。
(4) 距離斜道面少於2000毫米高的鄰接斜道的牆壁的表面,不得有器具、固定
附着物或裝置伸出多於90毫米。如該等器具、固定附着物或裝置因合理理由而屬無可避免,則屬例外。
(5) 因合理理由而屬無可避免的器具、固定附着物及裝置須—
(a) 向下延伸至斜道面的水平;或 (b) 以觸覺地面物料作引導。
(6) 斜道的地板及牆壁的顏色須對比鮮明。
第6分部—下斜路緣
20. 一般條文︰下斜路緣
(1) 行人過路處及私家街道或通道的行人路的兩端,均須設有斜道形式的下斜路緣,以迎合通向行車區的平面高度改變。
(2) 分隔行人路或將斜道與行車區分隔的路緣,均須為下斜路緣。
21. 下斜路緣的規定
下斜路緣須符合以下規定—
(a) 長度不少於1200毫米,而闊度不少於1200毫米; (b) 行人路的後部有長度不少於800毫米的空間; (c) 坡度不超過1比10; (d) 與行車區接觸位,不得有多於15毫米的平面高度改變;
(e) 離行車區300毫米處,設有觸覺警示帶;及 (f) 於斜道設有標稱闊度為600毫米的觸覺警示帶。
22. 下斜路緣的位置
下斜路緣的位置,須能令使用者可看見從任何方向駛近的車輛而視線無阻。
23. 下斜路緣的表面
在下斜路緣的表面,須避免有凸起的牽引帶。
第7分部—梯級與樓梯
24. 適用範圍:第2部的第7分部
本分部只適用於規定的樓梯及建築物公用地方內的主要往來樓梯。
25. 樓梯的尺寸及定向
(1) 樓梯級的踏板,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就室內樓梯而言)從一個豎板面量度至下一個豎板面,闊度不得少於225毫米;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