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基层单位工作考核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局各项工作按时如质如量地完成,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属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和局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按工作完成情况予以记分考核,年度评选出3个绩效管理先进单位。
第四条 考核记分的分值,依据工作责任大小及完成质量分为5分、4分、3分、2分、1分,共5个档次。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每次记5分,并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1、未完成年度税收任务的;
2、未实现“两零”目标的(零新欠,零差错); 3、各基层单位正、副职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4、自管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遗失、被盗窃倒卖的,丢失税票税款的,以纳税人名义冒领发票的;
5、凡当年在干部队伍管理、综合治理方面、金税工程工作、综合征管软件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问题的; 6、有违反计划生育的;
7、未严格依法行政,发生行政复议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诉讼败诉的,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本办法实行按月考核,年终累计记分作为各单位评比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湘乡市国税局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章 共同工作考核部分
第八条 未按规定认真开展各项活动、会议、学习、培训、竞赛的,每次记2分。 第九条 未及时向市局各科室报送各种报表、资料的,每次记2分。
第十条 未按规定采集、整理、登记、传递各项资料和数据的,每户(次)记2分。
第十一条 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录入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不一致,未及时发现和纠正的,每户(次)记2分,虽及时发现,但要报省局修改的每户(次)记4分。
第十二条 未坚持值班制度的,每发现一次记2分。
第十三条 应归档的各种文书、征管、会计、基建等资料按规定要求全部立卷归档,未做到的,每件(户、项)记2分;资料不齐的,记1分。
第十四条 对交办的案件及举报案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协查和处理并回复的,每件记2分,拒绝进行接收处理的,每件(次)记4分。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备份有关数据的,记3分。 第十六条 擅自变换数据管理人员的,每次记2分。
第十七条 队伍管理全年无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否则,每发现一例记5分。
第十八条 未按要求执行文明办税公开制度和未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每次记2分。
第十九条 对公文处理系统中的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未及时阅办的,每少阅办1个文件记1分;“解答中心”上的问题解答,各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查看跟帖回复,否则每帖记1分。
第二十条 凡被上级检查督办通报批评的,每次记2分。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的,其他未列举的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每次记2分。
第三章 办公室工作考核部分
A:新闻信息调研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周报送1篇以上质量较高的电子稿件,否则,每少一篇记1分;报送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每发现一篇虚假信息记1分;对报送的新闻稿件特别是反映问题的稿件要严格审查把关,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每次记5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月在各级刊物采用新闻、信息(含调研)两篇以上,否则,每少一篇记2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每年在湘潭市级以上刊物采用新闻信息或调研不少于2篇,否则,每少1篇记3分,此项在12月考核。
B:档案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要求各种目录打印、续完,及时登记统计台帐,档案设备齐全,室内卫生清洁,柜内整齐,查借阅登记齐全,档案利用典型事例汇篇规范,否则,每发现缺一项(次)记1分。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重要活动、重大工作情况形成的照片及时归档且内容齐全,否则,每缺一项记2分。 C:综合管理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制度,内容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卫、食堂管理、车辆管理、督查工作制度,并有领导分管,否则,每缺一项记1分。
第二十八条 搞好督查工作,利用好督办工作平台,对市局督办工作平台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回复应有具体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记2分。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及局内各科室要认真搞好信访维稳工作,及时登记信访情况,于每个季末将情况及条目附件报送局办公室,未报送的记2分,迟报送的记1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好,否则,每发现一次记2分。局内各单位如需使用会议室召开各种会议或开展活动,必须事前
报告办公室,以便统一安排,未通过办公室的,每次记1分;凡造成会议室公共财产和物品损坏的,每次记2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每发现一次记2分。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及局内各科室负责人应与本单位成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凡未签订的记1分,发生安全事故的,每件(次)记2分。
第三十三条 认真搞好税收宣传活动,及时完成各项指标任务,未做到的,每次(项)记3分。
第四章 业务工作考核部分
第三十四条 下户检查税收征管情况,发现漏征漏管户的,每户记1分;发现假停业户、假非正常户、假注销户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注销、认定非正常户的,每户记2分;造成税款流失的每户记2分。
第三十五条 非正常户认定比例超过纳税人总户数5% 的,每户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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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按月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入库率未达100%的,记2分,按当期申报应纳税额入库率、缓征税额入库率、滞纳金(利息)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分别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未达100%的,记2分。 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按规定应处罚而未处罚的,每户(次)记2分。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利息)每户(次)记1分。
第三十九条 按省局取值口径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催报率、催缴率未达100%的,每少1户记1分。 第四十条 对应安装税控装臵而未安装的每户记1分。
第四十一条 对安装了税控器具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每户(次)记1分。
第四十二条 对查帐征收户未全面掌握其银行开户及资金情况的,每户记1分。
第四十三条 对查账征收户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软件未进行备案处理的,每户记1分;
第四十四条 发票调入、发售未按月登记发票分类、分户明细账,发票发售、验旧、缴销未按规定打印发票登记簿的,每户记1分;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未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记1分。
第四十五条 进行发票验旧审核时,对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收入的部分,未作补征税款处理的,每户(次)记2
分;对已验旧、缴销的发票未按规定及时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验旧缴销处理的,每户(次)记1分。对已代开的发票未按月在CTAIS中作验旧处理的,每次记2分。
第四十六条 未按规定代开、发售发票的,每户(次)记1分;未按月对发票进行盘底和监盘的,每次记2分。
第四十七条 按月查看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税收预警及纳税评估业务功能模块数据, 按月上报纳税评估申请,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每户(次)记2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导致数据差错的,每户(次)记2分;评估资料未达规定要求的,每户(次)记2分;纳税评估面未达标准的,每少1户记1分;评估准确率未达规定标准的,每户(次)记1分;应移送而未移送稽查的,每户记2分。
第四十八条 办理税务登记后,未按规定打印税务登记正、副本并送达给纳税人的,每户记1分。
第四十九条 在定额执行期内月平均经营额超过定额核定经营额20%的,未在定额执行期满3个月内进行定额调整(转为建账户的除外),且调整幅度未达20%以上的,每户记1分。
第五十条 税收管理员未检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未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的,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每户记1分。
第五十一条 税务行政处罚(理)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资料不齐等情况的,每例记2分。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每户(次)记2分。资料不全的记1分。
第五十三条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执法过错行为经调查确认后,每项次记2分;执行政策错误,每例记2分;擅自减免税或超越权限执法的,每例记5分。
第五十四条 在办理退税等审批事项中,发现调查情况有误,手续不齐,适用依据错误,计算上有差错的,每例记2分。
第五十五条 稽查局对企业稽查处理后,纳税评估单位进行纳税评估后,对应督促企业调账而未督促企业调账的,每户次记1分,调账错误的,每户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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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在稽查案件复查中,应补税额超过原查补税额的10%的,每超1%记1分,每户最高记5分(如原查补税额为0或为查减税额,经复查后有查补税额的,每户记5分。)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理)决定规定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利息)、罚款未及时足额入库,又未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税务强制措施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每户(次)记3分。
第五十八条 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填制、送达税务文书的,每例记2分。制作的税务文书有错误的,每错一处记1分。 第五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未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未签名;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章戳不规范的、资料报送不齐的每户次记1分。
第六十条 未按规定督促纳税人报税的,每户(次)记2分;未按规定采集存根联数据的每漏采一份记2分。 第六十一条 税控收款机用户的申报和抵免信息必须同时在相关系统中录入,对税控收款机系统、税控前臵系统、综合征管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每户次记2分。对开票收入大于申报收入未及时补缴税款的,每户次记2分。税控收款机用户按期抄报率未达100%的,每户记1分。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对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认证、比对、抵扣、信息采集和信息传递的,每份(次)记2分。 第六十三条 对申报抵扣中发现有问题的发票未按规定处理的,每份(次)记3分。
第六十四条 未按规定时间、程序、手续完成滞留票、红字发票、四小票的核查和协查的,每户次记2分。 第六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设臵和使用“两账”的,每户(次)记1分。 第六十六条 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户(次)记2分。
第六十七条 申报受理人员受理申报时对申报表未进行审核(以签字盖章为准),申报资料、数据填列不齐全,不符合逻辑关系,每户(次)记1分。
第六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的,每户(次)记1分。 第六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税种核定的,每户(次)记2分。
第七十条 所管纳税户经纳税检查后,查补税款占原应纳税款的比例超过3%的,每户记2分。基层单位移送稽查查处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对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征收管理,每户记2分。
第七十二条 对商贸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或进行稽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每户(次)记2分。
第七十三条 稽查结案率未达95%以上,每少1%记1分。
第七十四条 稽查局对举报案件、内部移交案件、其他稽查案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稽查终结并向相关单位反馈稽查结果的,每件记2分;未按月下达稽查任务的,每月记2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稽查任务的,每次记1分,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期理由必须真实、充分,否则记1分。
第七十五条 稽查案件不符合稽查工作程序的,每例记2分。
第七十六条 对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查账征收标准而未进行查账征收的,每户记1分。
第七十七条 政策业务变化时,未及时将新的政策传达到纳税人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户(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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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未通过工作平台启动,应当依职责启动工作任务而未按时启动、完成的,每次记1分。
第七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工作平台、综合管理系统中处理工作任务时,工作表的填制不准确、不完整的,工作报告的填写不规范的,每次记1分,空走流程的、不填写任何工作表等情形的,每次记2分。因数据录入错误而导致综合管理系统数据错误的,每次记2分。
第八十条 未按时完成工作平台、综合管理系统上的工作任务的,每次记1分。
第八十一条 个体税收征税面未达到市局要求规定的,记2分;电子申报缴税任务未完成的,每少1%记1分。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面未达要求的,每少1户记2分;核定征收税款未足额入库的,每户次记2分。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不齐,数据逻辑不符,该调整项目未进行调整的,每户次记2分。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等报批备案的项目,采集不及时、资料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无电子台帐记载的,每户次记2分。
第八十五条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被考核记分的,每项(次)记2分。
第八十六条 未认真落实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推广任务的,或对纳税人提交的业务未及时完成的,每户或每项(次)记1分;
第八十七条 对省局和市局发布的“工商信息比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共享比对差异信息未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并反馈录入的,每户(次)记1分。
第八十八条 横向联网缴税签约率、入库率未达到省市局规定比例的,每少1%各记1分,以上指标按月考核。 第八十九条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发票换版的,每户次记1分。
第五章 纳税服务工作考核部分
第九十条 未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培训《湘潭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记2分。 第九十一条 未按规定落实上级减负要求的,每项次记2分。
第九十二条 未一次性告知办税事项的记1分,未成立纳税服务组的记2分。
第九十三条 未设立纳税咨询登记簿的记2分,有纳税咨询登记簿但无登记内容的记1分,登记内容不详的记1分。 第九十四条 未设立《纳税人纳税服务质量投诉簿》的,记2分;对纳税人的投诉未及时调查落实的记2分。办税服务厅(室)信息公开工作形式不规范,程序未公开,未及时拓展相关公开内容的,检查中每发现一项问题记1分。
第九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室)和税源管理部门未建立差错提醒制度的记2分。
第九十六条 未设立12366专用记录本的记1分,记录不完整的记1分,未在月底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的记1分,受理不热情、处理不及时的每次记1分。
第九十七条 未按时完成纳税人学校培训任务的,每次记2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每次记1分。在市局组织的“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中,满意度低于60%的记3分。
第九十八条 市局接到纳税人对各单位及其纳税服务人员的投诉后,将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属实的,每次记2分,影响严重的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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