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按省局取数口径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催报率、催缴率未达100%的,每户(次)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1分。(办税服务厅未按规定操作的,造成管理环节无法催报、催缴的,责任在办税服务厅)
第三十九条 对查账征收户银行开户报告情况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情况未进行检查督促的(要有记录可查),记单位分管副职1分;
第四十条 出现压款压票的,每发现一次正副职记3分;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税票库存监盘、下户进行票款检查的,每发现一次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四十一条 对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管理环节未向纳税人下达责令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书面通知并提供维护单给办税服务厅的,对正职和分管副职每户各记1分,办税服务厅对应税销售收入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受理申报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对正职和分管副职每户记1分。
第四十二条 双定户的实际缴税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双定税额20%以上未调整其双定税额的,每户记单位分管副职1分。 第四十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理)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不合法、处理不适当、资料不齐等情况的,每例记分管副职1分。
第四十四条 经办的审批事项出现差错的,每例记相关责任人2分。
第四十五条 税务行政处罚(理)决定规定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未及时足额入库,又未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税务强制措施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每户(次)记分管副职2分。
第四十六条 未按规定督促纳税人报税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按期抄报税,每月抄报率未达100%的,每户(次)记分管副职1分;未按规定采集存根联数据的,每漏采一份记分管副职1分。税控器具减免额未按规定审批的,每户次记分管副职1分。
第四十七条 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户(次)记分管副职2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税收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系统中的预警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对列入疑点纳税人清册的必须按时下达并完成评估任务,对系统中预警指标达到2项以上的,评估面应达到20%,对预警指标达到5项以上的,评估面应达到100%。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少一户记分管副职2分。
第四十九条 稽查选案准确率低于95%,每低一个百分点,均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人均稽查效率低于100%的,均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稽查案件查结率低于9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均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稽查计划完成率低于100%,每低一个百分点均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6月30日和12月30日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基层单位未按《经费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的,每发生一次,对分管负责人记2分。
第五十一条 基层单位未按月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每次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
第五十二条 基层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纪律检查日活动”、“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活动的,每次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
第五十三条 未按月、按规定在单位住宿值班的,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
第五十四条 对市局布臵各项工作任务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次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经责令按要求限期完成仍未完成的,对正职、分管副职各记2分。拒绝进行接收处理的,每件次正职记3分、分管副职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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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基层单位干部发生了第九条所列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记正职2分,记副职1分。 第五十六条 个体税收管理未达到要求的,每月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2分,分类要求,每月累计5户未达到规定的,每月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2分。
第五十七条 未按规定落实上级减负要求的,每项次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五十八条 未设立《纳税人纳税服务质量投诉簿》的,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对纳税人的投诉未调查落实的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未及时调查落实的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五十九条 未按要求执行文明办税公开的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每次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六十条 自管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遗失、被盗窃倒卖的,丢失税票税款、以纳税人名义冒领发票的,每次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5分。
第六十一条 未按月对发票进行监盘的,每次对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六十二条 对上级下发的文件没有及时跟贴阅办,不作具体的安排部署,不落实督查,每例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
第六十三条 违规擅自批准办理减免退税的,每例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3分。
第六十四条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按规定完成,发现汇算清缴资料不齐,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电子台帐数据不全,该调整项目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每户次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2分。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任务未按要求完成,或未按要求对核定征收企业需后续管理未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的,每户次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2分。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对举报案件、内部移交案件、其他稽查案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稽查终结并向相关部门反馈稽查结果的,每件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2分。 未按月下达稽查任务的,每次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2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稽查任务的,每次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期理由必须真实、充分,否则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
第六十七条 稽查案件不符合《稽查工作规程》的,每件记正职和分管副职各2分。
第六十八条 未按时完成纳税人学校培训任务的,每次记正职2分、分管副职1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每次记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
第六十九条 凡未认真履行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职责,本科室发生未按要求认真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内容的,每次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七十条 对组织机构代码共享比对差异信息未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并反馈录入的,每次记分管副职1分。
第七十一条 横向联网缴税签约率、入库率未达到省市局规定比例的,每少1%各记分管副职1分,以上指标按月考核。
第五章 机关科室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未认真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所在科室分配的岗位职责,每发生一次记2分。
第七十三条 对局领导指示转发的文件未及时转发的,或拟转文件核稿不认真,出现差错的,每次记1分。 第七十四条 凡被上级检查督办通报批评的,每次记责任单位相关人员1分。
第六章 征收管理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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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下户检查税收征管情况,每发现一户漏征漏管户记税收管理员1分,每发现一户假停业户、假非正常户、假注销户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注销、认定非正常户的,记税收管理员2分,造成税款流失的,记税收管理员2分。
第七十六条 年内非正常户认定比例超过纳税人总户数2‰的,每户记税收管理员1分。
第七十七条 按月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入库率每户未达100%的,每发生1户记税收管理员2分,按当期申报应纳税额入库率、缓征税额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分别考核。
第七十八条 对纳税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作出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的规定)的,每户(次)记责任人2分,逾期办证,逾期申报的处罚考核办税服务厅的相关责任人员,其他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考核管理员和稽查人员。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利息)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2分。(未开具滞纳金(利息)税票给纳税人的,责任在办税服务厅,滞纳金(利息)已开票未入库的,责任在管理部门)
第八十条 按省局取数口径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催报率、催缴率未达100%的,每少一户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记2分。(办税服务厅未按规定操作的,造成管理环节无法催报催缴的,记申报征收人员1分)
第八十一条 对应安装税控装臵而未安装税控装臵的每发生1户记管理员1分,对安装了税控装臵而未购票的每户记管理员1分。(依法处罚了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对查账征收户未全面掌握其银行开户情况及资金状况的,并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的,每户记管理员1分。 第八十三条 对查账征收户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软件未进行备案处理的,每户记管理员1分。
第八十四条 发票调入、发售未按月登记发票分类、分户明细账,发票发售、验旧、缴销未按规定打印发票登记簿的,对责任人每户记1分。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未及时进行处理的,对责任人每次记1分。
第八十五条 税控收款机用户的申报和抵免信息必须同时在相关系统中录入,对税控收款机系统、税控前臵系统、综合征管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每户次记操作员2分。对开票收入大于申报收入未及时补缴税款的,每户次记发票验旧审计人员2分。
第八十六条 未按规定代开、发售发票的,每户(次)记发票代开、发售人员1分,造成税款流失的,记当事人2分。 第八十七条 对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征收管理,每户计2分。
第八十八条 对未达到起征点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每户次记1分。
第八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每月对所管户进行实地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项目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在台账或管理员平台中进行记录,以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每少于一次,记管理员2分。
第九十条 税收管理员未对纳税人所送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和签名,每户次记1分。
第九十一条 在定额执行期内月平均经营额超过定额核定经营额20%的,未在定额执行期满3个月内进行定额调整(转为建账户的除外),且调整幅度未达20%以上的,每户记税收管理员1分。
第九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未检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未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的,每户记1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内容不符的,每户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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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理)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不合法、处理不适当、资料不齐等情况的,每例记处理(处罚)实施人员1分。
第九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2分,资料不齐全的每少一份记1分。 第九十五条 执行政策错误,每例记责任人2分;擅自减免税或超越权限执法的,每例记责任人5分。 第九十六条 在办理退税等事项中出现差错的,每例记相关责任人2分。
第九十七条 管理人员对企业的日常检查、纳税评估中涉及账务调整的,未通知企业进行调账处理的或调帐通知错误的,未督促企业调整帐务到位的,每户(次)记1分。
第九十八条 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利息)、罚款未及时足额入库,又未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税务强制措施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每户(次)记管理人员2分。
第九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送达税务文书的,每例记送达人员2分。
第一百条 未按规定督促纳税人报税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按期抄报税,抄报税率未达100%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未按规定采集存根联数据的,每漏采一份记操作人员2分。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认证、比对、抵扣、信息采集和信息传递的,每份(次)记认证人员2分。 第一百零二条 对申报抵扣中发现有问题的发票未按规定处理的,每份次记责任人员3分。 第一百零三条 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设臵和使用“两账”,每户(次)记管理员1分。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转正、升级、取消,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零五条 受理申报时对申报表未进行审核(以签字盖章为准),申报资料、数据填列不齐全,不符合逻辑关系,每户(次)记申报征收人员2分;申报期过后,管理员未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对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零六条 对税收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系统中的预警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对列入疑点纳税人清册的必须按时下达并完成评估任务,对系统中预警指标达到2项以上的,评估面应达到20%,对预警指标达到5项以上的,评估面应达到100%。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少一户记税收管理员2分。
第一百零七条 按月查看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税收预警及纳税评估业务功能模块数据, 按月上报纳税评估申请,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2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导致数据差错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2分;评估资料未达规定要求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2分;纳税评估面未达标准的,每少1户记相关责任人1分;评估准确率未达规定标准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1分;应移送而未移送稽查的,每户记相关责任人2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未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1分。
第一百零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税种核定的每户(次)记核定责任人2分。(消费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由税收管理员核定)
第一百一十条 所管纳税户经稽查后,查补税款占原相应税种应纳税款的比例超过3%的,每户记税收管理员1分,超过10%的,每户记税收管理员2分(分局移送稽查局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商贸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福利企业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查帐征收标准而未进行查帐征收的,每户记管理员1分。 14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政策业务变化时,未按规定将新的政策传达到纳税人,或政策传达错误,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代开发票填开的完税凭证,在未经发票代开人员审核签字的情况下擅自作废处理的,每份(次)记3分。代开发票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的,每份(次)记2分。代开发票时未在发票和税票上互记号码的,每份(次)记1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按季与纳税人核对应缴税金,预缴税金,已缴税金,多缴税金,留抵税款,欠税的或核对数据不符,未提出处理意见造成数据错误的,每户记管理员1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综合征管软件能处理的税务文书而未在系统中制作,或不在系统中及时制作送达回证和进行文书销号处理,每项记相关责任人2分,发现制作的税务文书中有错误的,每错一处记1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按规定采集、录入、报送税收普查及税收减免资料的,每户次记1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涉税软件、企业端升级的,每例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率在3%以上的,对代开人员记1分;税票作废率在3%以上的,记相关责任人员1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未按月报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分析材料(年应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的,每户次记2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征管档案资料未按月归集、整理,年终未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的每户记2分,资料不齐的,每缺一份记1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未通过工作平台启动,应当依职责启动工作任务而未按时启动、完成的,每次记责任人1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工作平台、综合管理系统中处理工作任务时,工作表的填制不准确完整的,工作报告的填写不规范的,每次记1分,空走流程的,不填写任何工作表等情形的,每次记2分。因数据录入错误而导致综合管理系统数据错误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未按时完成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综合管理系统工作任务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体税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月记管理员2分,横向联网缴税签约率、入库率未达到省市局规定比例的,每少1%记管理员1分,对组织机构代码共享比对差异信息未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并反馈录入的,每户(次)记相关责任人1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专用发票核查系统下达的核查任务未按规定完成的,每份记管理员1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擅自降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定率和定额的,或未按核定的税额足额入库的,每户次记管理员3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按规定完成,发现汇算清缴资料不齐,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电子台帐数据不全或错误的,该调整项目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任务未按要求完成,未按要求对核定征收企业需后续管理未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的,每户次记管理员2分。
第一百三十条 不按规定计税依据计税,擅自减、免、缓征车购税或滞纳金的,每次记责任人2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现税票张冠李戴的,一次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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