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会计出纳员、数据管理员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遵守经费管理办法公款私存、贪污、挪用、短款的,每次记5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能认真履行会计出纳岗位职责,每次记2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未按《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数据管理岗位职责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未按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每次记当事人2分。
第八章 微机操作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擅自启封拆件,私自调换计算机部件的,每例记5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擅自修改、删除计算机设臵(含中心分配的IP地址)和原始数据的,每例记3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保管不善丢失系统软件、操作手册及相关资料的,每份(盘)记2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安装外来软件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条 应严格执行用户权限、保密用户口令,对超权限操作、口令泄密、盗用他人用户名操作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规操作造成内外网络互串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应保持自己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及其他附属设备的清洁卫生,检查不合格,其责任人每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未及时进行应用软件升级的,每次记1分;发现病毒时点击“忽略”造成病毒文件保留的每次记2分;督查时,通过手工查杀病毒发现病毒的,每台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擅自设臵磁盘“完全共享”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微机管理不善或利用正在运转的“生产系统”进行上机测试的,造成数据错误或被损影响正常工作等严重后果的,每次记5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未按应用软件的要求操作,造成系统数据错误的;应备份数据未备份,影响工作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数据问题反馈和前台数据修改的,擅自委托他人以本人用户名录入数据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其他未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的,每发现违规一例记1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不遵守规程和工作制度感染病毒,造成系统重装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五十条 兼职微机员不按规定登记故障登记簿、不客观全面地传达会议精神或反映单位情况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文书受理销号、领取销号,本局可终审的,从做文书登记时起,在一周内处理完结;由上级局终审的,办理人应全程负责催办,上级局审批完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文书审批时限内)销号完毕。否则,每次记1分,导致上级局报错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未按月盘查库存票证和核对缴销票款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因工作失误和责任心不强,造成票证丢失被毁的,每次记5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规定发售发票或验旧缴销发票时实际填开金额超过双定营业额未作补税处理,或在代开发票的完税凭证上进行虚假作废证明或在代开的发票上填写虚假的税票号码,每份(次)记3分;对窗口代开发票存在未按月缴销上月已填开发票的或虽实际缴销而未在CTAIS中作缴销处理的,对责任人每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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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发票换版的每户次记1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现金税款未在当天汇总、上解销号的,每张现金税票记操作人员1分;现金税款未在当天或次日上午入库税款形成压款压票的,每张汇总缴款书记操作人员3分。
第九章 稽查员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稽查局对企业的稽查中应调账项目未监督企业进行调账处理的,或调账通知错误的,每户(次)记执行人员1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稽查结案率未达95%以上的,每少一户记1分。在稽查案件复查中,应补税额超过原查补税额的10%的,每超1%对稽查人员记1分,每户最高记5分(如原查补税额为0或为查减税额,经复查后有查补税额的,每户对稽查人员记5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每一个案件的查处,运用法律依据错误,未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不足的,每件记主查人员2分,协查人员1分。
第一百六十条 每月下达日常稽查任务(以微机资料为准),及时下达专案稽查,专项稽查及协查任务。否则,每次记1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审理稽查案件,做到运用法律依据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并制作审理报告。否则,每户(次)记2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稽查案件不符合《稽查工作规程》的,每件记责任人2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偷税不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的,每户记2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按规定时间制作处罚(理)决定书。否则,每户(次)记2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企业的稽查查补税款未监督企业进行调帐处理的,每户(次)记执行人员2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按规定时间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给被查对象。否则,每户记1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补税款及罚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入库,入库率达100%。否则,每户记2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被查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执行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每户记1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接到的报警的涉税案件,纳税评估移送案件未及时进行处理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七十条 稽查文书填写存在不规范,时间逻辑错误的,每处记1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按规定完成各项发票协查任务,每例记责任人员2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稽查局对举报案件、内部移交案件及其他稽查案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稽查终结并反馈稽查结果的,每次记稽查员2分。未按月下达稽查任务的,每次记责任人2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稽查任务的,每次记稽查员1分,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期理由必须真实、充分,否则记稽查员1分。
第十章 责任追究奖惩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实行按月考核记分,且与奖金的发放挂钩,否则,每记1分,即扣奖金补助4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记分分值与个人评优挂钩,凡个人年度累计记分超过单位年人均分值3分以上的,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能评为优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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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年人均分值=单位人数全年分值之和/单位人数*100% (以年末在册人数为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记分与末位辞职、待岗制挂钩,年度内累计记分分值最高的中层干部(基层单位、科室正副职负责人)且超过全年全局中层干部记分平均分5分以上的,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原则上责令辞职1人;办税厅、管理科、税务分局以办税厅、管理科、税务分局为单位,干部年度内累计分值最高的且超过20分的各待岗1人;稽查局、机关人员年度累计分值最高且超过10分的各待岗1人。凡符合末位待岗或辞职的条件且全年记分相同的,原则上同时待岗或辞职。待岗时间为3个月,在待岗期间内不发放纳入挂钩的出勤考评费、奖金、补助项目。待岗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逐级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市局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具体由监察室负责,原则上负责对基层单位、科室、正副职的记分,及负责对科室、基层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监督,也可直接对每个人进行考核记分,向市局责任追究小组报告责任追究记分情况,专职考核记分人员由局党组负责考核记分。基层单位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正副局长、科长(主任)、支部委员组成,负责对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记分。科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科室正副职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科室工作人员的记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考核时间。各考核领导小组每月10号前对被考核人员上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记分情况予以公布,在当月发放工资时按记分情况计算扣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各考核领导小组要建立个人考核档案,专表按月逐实(次)登记考核情况,并按月向市局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责任追究记分情况表。市局人教科对全员考核情况建立微机档案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当月考核期内向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第一百八十条 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考核结果及其记分理由以督查通报形式或在局内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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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国家税务局全员奖励办法
(201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全局人员的综合素质,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确保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和税务文化建设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系统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奖分与奖金相结合的综合奖励方式。
第二章 工作业绩类奖励办法
第四条
每人每月工作业绩基本奖分100分,浮动奖金500元,由各单位按工作的质和量进行工作业绩的考核,
在次月12日前向人事教育科报送浮动奖金和浮动奖分的计算情况。
第五条 每人每月出勤考评费300元,凡当月病假缺勤的每天扣发日考评费10元(工伤、生育等除外),此项由财务部门在结算医药费时按天计算扣除到位,凡因事假缺勤的每天扣发日考评费15元,由各单位执行,被扣发部分补给各单位。病、事假假期如本人提出申请用个人的年休假假期进行抵减的,可以抵减,可不扣除出勤考评费。
第三章 学习考试类奖励办法
第六条 鼓励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湖南税务教育网上的课程学习和读书看报活动,每月完成市局规定的一门课程的学习,网络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4小时,点击次数不少于30次,记奖分1.5分,得奖金150元;读书看报学习笔记不少于2000字,记奖分0.5分,得奖金50元,笔记在次月五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统一交局人事教育科验收。
第七条 鼓励全体在职人员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每次集中检验学习效果的全员考试。50岁以上的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采取开卷考试,开卷考试成绩取本单位平均成绩。
具体奖励办法:
1、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的,记奖分16分,得奖金1600元; 2、考试成绩60分(含)—70分的,记奖分14分,得奖金1400元;
3、考试成绩60分以下者不予奖励,但给予一次申请补考的机会,补考60分以上者按第二款规定记分得奖;
第八条 鼓励全体在职人员积极参加“三师”职称和能级考试,取得一门合格的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获取“三师”职称证书的记奖分5分,得奖金500元。
第四章 知识竞赛类奖励办法
第九条 鼓励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本局组织的各类知识竞赛,其具体奖励办法: 1、竞赛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者,记奖分3分,得奖金300元。 2、竞赛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者,记奖分2.5分,得奖金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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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竞赛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者,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 4、竞赛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者,记奖分1.5分,得奖金150元。
5、竞赛成绩全局排名前二名为一等奖,三至五名为二等奖,六至十名为三等奖。获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记奖分3分、2分、1分,加得奖金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章 合理化建议类奖励办法
第十条 鼓励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关心爱护“湘乡国税大家庭”,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交到内部网站“创新论坛”栏目,被评为合理化建议的记奖分1分,得奖金100元。
第六章 工作创新类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鼓励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数据管理,编写SQL语句被本局采用的每采用一条记奖分1分,得奖金100元;被市局采用的每采用一条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被省市局同时采用的记奖分3分,得奖金300元。
第十二条 鼓励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开发应用软件,开发的应用软件被国家、省、市、县级税务机关评审认定或推广使用的,分别记奖分40分、30分、20分、10分,得奖金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三条 鼓励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其他各项工作创新,创新成果经上级税务部门认可推广的,给与相应奖励。未经上级认可推广,由本人或本单位提出申请,经评审委员会鉴定认可后,给与相应奖励。
第七章 工作质量类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因各项工作表现突出,被总局、省局、市局在《公文处理》中以文字形式进行表扬的,分别记奖分4分、2分、1分,得奖金4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五条 前台操作员在《集中运维平台》及其他系统数据监控中无差错的,每季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 第十六条 对工商信息比对和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共享补办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奖励,通过比对信息后,税务登记办证率达到100%的,按半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4分,得奖金400元。
第十七条 所管个体户实行电子缴税额和POS机刷卡缴税额达到95%以上的,按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4分,得奖金400元。 第十八条 个体税收征税面季均提高了10%-20%、20%-30%、30%以上的(以2010年年末数为基数),按半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分别为4分、6分、8分,分别得奖金400元、600元、800元。个体税收征税面达98%以上的(以2010年年末数为基数),按半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6分,得奖金600元。
第十九条 所管片内纳税人发票使用面比2010年年底数提高10%-20%、20%-30%、30%以上的,按半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分别为4分、6分、8分,分别得奖金400元、600元、800元;税控收款机用户税收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按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8分,得奖金800元;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增长20%以上的,按半年记税收管理员奖分4分,得奖金400元。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税负按人按季分行业考核,每季实际入库数同时达到商业5‰,工业8‰,每增长1‰,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
第二十一条 每个稽查小组全年超过规定结案户数比例最高的,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被定性为偷税且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典型大要案,由审理委员会确认,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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