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税源管理单位和稽查部门,分管副职所涉及的各项业务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的,或分管的税收管理员均按规定达到以上奖励标准的,对分管副职给予相应的奖分和奖金。
第八章 文化成果类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凡新闻、信息、作品被国家级、省级、湘潭市级、湘乡市级及本局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分别记奖分2分、1.5分、1分、0.5分(办公室专职文秘人员定20篇作为基数,不包括本局级),分别得奖金200元、150元、100元、50元(稿费另外),合写的平分奖分及奖金。采用的新闻、信息稿件必须是报道与我局工作有关的内容,所有采用稿件相关单位必须在次月12日前上报复印件或提供可查依据。
刊发采用的载体包括:总局的《税务简报》、《税收动态》、《税收经济调研》,省局的《湖南国税通讯》、《原件呈阅》、《信息快报》,《纪检日活动学习教育资料》,市局的《湘潭国税通讯》、《原件呈阅》、《湘潭国税党团之窗》、《创先争优简报》,湘乡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主编的信息调研刊物,本局的《国税之窗》、《蓝盾文化报》;新闻媒体刊物包括:国家级为《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总局网站及中央电视台各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为《湖南日报》、《湘声报》、省局网站、《湖南在线》、红网《税务》频道及湖南电视台各频道;市级为《湘潭日报》、《湘潭晚报》、《湘潭在线》及湘潭电视台各频道。湘乡级为湘乡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湘乡电视台各频道。
本局内部网站、湘潭市局内部网站及挂靠在省局、湘潭局内外网的转贴的新闻信息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湘潭市级活动奖励。(一)凡获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级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奖的第一、第二、第三名(等奖)、优胜(秀)奖,分别记奖分20分、15分、10分、5分,得奖金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二)凡获省局等省级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的第一、第二、第三名(等奖)、优胜(秀)奖,分别记奖分15分、10分、8分、4分,得奖金1500元、1000元、800元、400元;(三)凡获湘潭市局等地市级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奖的第一、第二、第三名(等奖)、优胜(秀)奖,分别记奖分10分、8分、5分、3分,得奖金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团体获奖的按此标准给团体奖励,由参与人员平均分配。只有纪念奖的按优胜(秀)奖记奖。
第二十五条 本局征文、调研、演讲、文艺和单项工作。(一)凡市局开展的竞赛活动,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优胜(秀)奖的分别记奖分2.5分、2分、1.5分、1分,分别得奖金250元、200元、150元、100元,只有优胜(秀)奖的按三等奖计奖。(二)凡市局开展的单项工作团体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记奖分5分、4分、3分,分别得奖金500元、400元、300元,单项工作未分名次只有优胜(秀)奖按三等奖计奖,团体获奖的按此标准给团体奖励,由参与人员平均分配。
第二十六条 个人获得有关荣誉奖励。(一)获得国家级荣誉的记奖分40分,得奖金4000元;(二)获得省、部级荣誉的记奖分30分,得奖金3000元;(三)获得地、市级荣誉的记奖分20分,得奖金2000元;(四)获得省局荣誉的记奖分10分,得奖金1000元(省局处室的按湘潭市局标准);(五)获得湘潭市局荣誉的记奖分5分,得奖金500元(市局科室的荣誉按湘乡市局级奖励);(六)立功、嘉奖人员除湘潭市局奖励外,本局记奖分5分,得奖金200元;(七)湘乡市局本级的荣誉(优秀党员、 “三八”红旗手、优秀国税青年以及湘乡市委、政府、财委、团委等部门的荣誉)记奖分2分,得奖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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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个人文化成果部分。凡个人有文学、书法、书画、摄影、音乐等成果获得国家、省级、湘潭市级政府机构奖励的,分别记奖分10分、8分、5分,得奖金1000元、800元、500元,获得优胜奖的按次一级的标准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全年按单位(市局机关为一个单位)个人综合总得分确定能级等次,按单位人数排名前15%的人员为能级一级,得奖金6000元,其余的人员为能级二级,得奖金50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成立局评奖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评奖办公室,挂靠人事教育科,由人事教育科科长任主任,每月组织实施,并在内部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受理申诉。
第三十条 其它未尽事项由评奖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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