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国家税务局全员责任记分办法(2)

2019-03-29 10:15

第九十九条 对各单位在税收执法、税风税纪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凡是被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和市级以上

国税机关以明查暗访等方式查出或者被各级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每出现一次,记3分。

第六章 收核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条 未按规定检查库存(手存)税收票证和管理人员自收税款存缴情况,未按季组织人员下户核对纳税联的,每少一项次记2分。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票款结报、缴库的,发现一次记3分。

第一百零二条 收税不开票,变更入库级次、变更税种、擅自设立税款过渡账户、税票张冠李戴,不按税款入库制度征收缴库的,每发现一项次记5分。

第一百零三条 其他未遵守票证管理制度的,发现一项(次)记2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未按月将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应缴税金、多缴税金、预缴税金、留抵税额、入库税金、稽查调整税金、欠税等数据与纳税户进行核对的,少一户(次)记1分;核对发现差错不查清不报告的,每户(次)记3分。

第一百零五条 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征管数据质量反馈、处理的,每次记3分;擅自修改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征管数据的,发生一项(次)记5分。

第一百零六条 未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按季进行盘点的,每次记2分;发现盘盈(亏)未及时上报市局财务部门的每次记2分;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记5分;购臵、处理变卖固定资产未按程序擅自进行的,每次记5分。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批准突破公用经费控制指标的,每项次记3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未遵守《财务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和《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零九条 未按规定报送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纳税额达100万元的企业)分析材料的,每户每次记2分。 第一百一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税收预测报告的,记2分;预测准确率在95%--105%之间的不记分(含95%和105%),否则记2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按规定报送税源普查和减免税调查分析材料的,每户每次记1分。

第七章 人事教育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各项工作决议,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否则,每次记4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年内各单位负责人找下属谈心人均不少于一次,否则,每少一人次记1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每年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和民主测评,要求班子成员平均称职率达100%、未达标记4分,平均优秀率达85%以上,未达标记2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认真执行出勤考勤制度、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各种休假均由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教育科审批。否则,除按旷工处理以外每人次记1分。单位负责人请事假2天(含2天)以上须经市局局长批准方可,其他人员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上须经人事教育科审批同意,否则,每人(次)记1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按市局要求认真开展“创先争优”人员推荐、评选工作,每项记2分。对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不按要求进行,凡优岗人员被市局创优领导小组否决,每人(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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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开展创“学习型组织”活动,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综合读书笔记均达每月每人2000字以上,未达到的每人(次)记1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议、学习、培训及岗位考核手册内容记录不认真,内容不全不实的,每人(项)记1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推行诫勉制度,每半年对在责任追究考核中累计记分最多者发出诫勉通知书,未做到的,每人(次)

记1分。

第一百二十条 凡未按月完成网络教育培训工作内容的,每次记2分。

第八章 监察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未全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收取保证金的,每人(项)记1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拒收和上交礼品、礼金有专门登记并按级管理,各单位已收的礼品、礼金于15天内全部上交到市局监察室,未及时上交的,每次记4分,没有专簿登记的,每人(次)记1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认真落实《湘乡市国税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湘乡市国税局廉政诫勉谈话制度》的,每项(次)记2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纪检日活动要求人人发言,认真讨论,并作好笔记,未开会的,每次记3分,记录不全不实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凡在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执行政策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记4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半年报送一篇廉政方面的信息,否则记3分,此项于6月、12月考核。 第一百二十七条 凡被明查暗访发现有违反税风税纪等行为的每次记3分。

第九章 机关党委办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开展党支部创先争优活动。未于3月20日前报规划到局机关党委办的记1分;要求有具体措施,活动不少于2项,规划空洞的记2分,没有实施具体活动的记4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开展党日活动,除参加市局组织的活动外,全年不少于1次,否则记2分。 第一百三十条 开展党员冬训和民主评议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记3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未按标准收缴党费的,每人次记1分,未在6月20日前缴纳上半年党费、12月10日前缴纳下半年党费到局机关党委办的,每次记2分。

第十章 工会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加强工会活动场地建设、因地制宜配备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积极组织和开展工会小组活动,全年开展工会活动不少于两次,否则每少一次记1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组织并积极参加市局的各项工会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争创“模范职工小家”,建立“职工书屋”,没有创建计划、创建活动和“职工书屋”的,每项记1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按时、按规定比例足额收缴工会会费(7月10日前、12月10日前)。未按规定及时收缴的记2分,不足额收缴的记2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单位全年应报送一篇工会活动方面的信息,否则记2分。此项工作11月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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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信息中心工作考核部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单位未按要求配备兼职维护员的,记2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所有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责任单位未落实责任人、未制定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未按要求粘贴设备标签的,每项(次)记2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因保管不善丢失系统软件、操作手册及相关资料的,每份(盘)记2分。 第一百四十条 擅自启封拆件,私自调换计算机部件的,每例记5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电源、设备、网络及系统未及时报故障影响工作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应保持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清洁卫生,经检查不合格的,每台(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计算机未安装杀毒软件,每台记1分; 未定期进行杀毒软件升级的(包括内外网),每台(次)记1分。未按规定及时对应用软件升级的,每台(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安装软件的,每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擅自设臵磁盘“完全共享”,改变系统配臵,未经中心技术人员批准修改IP地址的,凡发生其中

一项,每台(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应严格执行用户权限、保密用户口令,对超权限操作、泄露口令的,每人(次)记2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擅自修改、删除计算机原始数据的,每例记3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运行中出现故障,应在指定的记录本上详细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屏幕表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人、记录人签名),未记、虚记、漏记的,每次记1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应用软件中进行不合规范的操作,影响系统操作和系统数据的,每发现一例记5分。 第一百五十条 其他未严格执行《湘乡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制度》的,每发现一例违规记1分。

第十二章 考核工作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市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局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考核领导小组于每月15日之前对被考核单位上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特殊情况的,均由市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考核记分电子档案,按月录入记分数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每月15日之前向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 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考核结果及其记分理由以督查通报形式或在市局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湘乡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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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员责任追究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税收管理的职能作用,做到狠抓内部管理,全员定岗定责,严格责任追究制,全面促进全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系统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及所有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 考核记分的分值,依据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分为5分、3分、2分、1分共4 个档次。

第四条 凡违反党纪、政纪的除按本办法记分处理外,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且不能评优评先。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有责任记分原则,即在确定责任人应承担有主观责任后实施记分。

第六条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同时按本办法适用条款记分,逾期仍未完成任务的,按本办法适用条款加倍记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湘乡市国税局全员责任追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章 全员共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不遵守国家公民应遵守的法纪的,每发生一次记5分。 第九条

凡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

第十条 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或未遵守单位有关制度、规定等,每发生一次(户或件)的,对直接责任人记2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次记5分;违反网上留言纪律,每发现一次记2分。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采集、整理、登记、录入(导入)、审核、传递、提供、报送各种资料和综合征管系统及其它税收应用系统数据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造成综合征管系统及其它税收应用系统数据错误的,每户次记2分。

第十二条 无故旷工、缺席有关会议、学习、活动的,每次记2分。

第十三条 在上班、学习、会议、集体组织活动中出现迟到、早退现象的,每次记1分。

第十四条 有关会议、学习、培训及岗位考核手册内容记录不认真,内容不全不实的,每检查发现一次记1分。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着装挂牌上岗或卫生检查不合格者,每次记1分;凡有其他违反税风税纪等行为的,每次记2分。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每次记2分。 第十七条 凡被上级检查督办通报批评的,每次记当事人2分。

第十八条 凡未按要求认真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内容的,

每次记2分。

第十九条 其他没有履行职责,应承担责任的,每次记

2分。

第三章 机关科室正副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条 科室未建立岗位职责考核体系的,正职记3分,副职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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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未按月、按规定认真组织对单位人员考核记分,并按月报送考核记分情况,每发生一次,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对正职弄虚作假的加记5分,对副职弄虚作假的加记3分,对正副职共同弄虚作假的分别加记5分。

第二十二条 对基层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调查、不落实,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解答的,依双方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每发生一次,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

第二十三条 未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出现失职失察的,每次记2分,出现重大失误和重大错误的,正职每次记5分,分管副职每次记3分。

第二十四条 凡被上级检查督办通报批评的,每次记相关责任单位正职2分,分管副职1分。

第二十五条 未按要求完成市局领导布臵的中心工作任务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任务的,每发生一次,正职记2分,副职记1分。

第二十六条 凡未认真履行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职责,本科室发生未按要求认真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内容的,每次正职记2分,分管副职记1分。

第四章 基层单位正、副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未建立岗位职责考核机制体系的,正职记3分,副职记2分。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月、按规定认真组织对本单位人员考核记分的,记分考核与奖金补助发放未挂钩的,每发生一次,正职记2分;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对正职弄虚作假的加记5分,对副职弄虚作假的加记3分,对正副职共同弄虚作假的分别加记5分。

第二十九条 基层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每件(次)对正职记5分,对分管副职记3分。 第三十条 基层单位内涉及人员安排,大宗经费支出等重大事项,领导班子不商量、不研究,作风不民主的,每发生一次对正职记3分。

第三十一条 下户检查税收征管情况,税务登记率应达到100%,否则,每少1%记单位正职及分管副职各1分;每发现一户假停业户、假非正常户、假注销户、虚假零申报户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注销、认定非正常户的记分管副职1分。

第三十二条 非正常户认定比例超过纳税人总户数5%的,记单位正副职各1分。

第三十三条 按月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所在单位的税款、罚款入库率未达100%的,记单位正副职各2分,按当期申报应纳税额入库率、缓征税额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分别考核。

第三十四条 当年度出现新欠的,单位正副职各记5分。

第三十五条 按季查询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陈欠压缩率未达5%的,每少1%记单位正、副职各1分。年终累计陈欠压缩率未达20%的,每少1%记单位正、副职各1分。年终累计压缩陈欠达到20%以上者,免除季度压欠考核记分。

第三十六条 对纳税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作出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的,每户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2分。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利息)每户(次)记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各1分。[未开具滞纳金(利息)税票给纳税人的,责任在办税服务厅,滞纳金(利息)已开票未入库的,责任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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