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一般分包方不便与贵公司结算。
21、房产投资后,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缴营业税吗?
问:2002年3月,我企业以办公房对外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由于近期我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6月收回该项投资,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此项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缴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相关的规定是,自1994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用缴纳营业税,同时你企业转让该股权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后,则适用新规定,也不用再缴纳营业税。
22、对方违约取得的赔偿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在售房中收取了一笔赔偿金,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23、预收帐款及预售房部分定金首付的涉税及会计处理办法?
问:我们是房地产企业,房产销售一般采用先预收定金或一部分房款的做法,税法对此有关规定是什么?具体会计处理办法又如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定金。
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24、开发公司自有施工队自建自用房屋怎么缴税?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有一个施工队(非独立核算),施工队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自用办公楼一栋,施工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结算300万元,这种情况是按照“建筑业”征收3%营业税,还是按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160号)的规定,对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
2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是否交营业税?
问:对于在城市规划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适当补偿,补偿收入是否交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1983]国税发第149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作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您说的“在城市规划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的适当补偿”,应当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6、转让开工项目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去年10月,我公司以60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市郊90亩土地的使用、开发权。至今年6月底,公司已完成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就在公司准备进入大规模的开发时,一场诉讼改变了公司的投资方向,公司不得不将该项目以900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另一家单位,这样的行为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转让尚未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所以,你公司应按900万元销售额减去原价600万元也就是300万元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7、商品房作自用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问:我公司开发了一幢综合写字楼,将其中600平方米的房产留作自用,其余房产全部对外销售。请问:留作自用的房产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房产开发经营公司把开发商品房留作自用,应将该房产从“产成品”转至“固定资产”帐户,并可按规定提取折旧。基不动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但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合作建房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提供资金,我市一家机床厂提供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协议规定,建成后三分之一的房屋永久使用权归机床厂,合作中没有货币结算,不办产权,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怎样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