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纳税问答-安寓网(5)

2019-03-29 11:40

答:对您上述的合作建房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56号《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明确,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和应税行为。

当房屋建成后,双方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分配房屋时,机床厂以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你方则以部分房屋的永久使用权为代价,换取了土地的使用权,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关于“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的规定,您公司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机床厂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税;您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特殊政策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29、包销房产,双方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产开发企业,我公司地产项目建成后将房产交给包销商销售,我公司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房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末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我公司和包销商分别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不败发[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

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同时,房地产企业按发票收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发[2003]16号文件的精神,包销商应按销售差额纳税。

30、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设工程企业,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安装)资质,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公路工程合同,同时还生产供建设工程使用的部分交通设施。在建设工程安装施工中,我公司既使用了自产货物,还使用相当一部分的外购产品(不进行加工制作)。

安寓网:www.urcbd.com 优帕克:www.yopark.com我公司工程合同采用国际菲迪

克条款签订的,属于工程施工合同,首要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劳务条款,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安装价款和各项建筑劳务价款,这属不属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中规定的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我们究竟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6号文件规定,你公司既从事货物的生产,又负责产品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年货物销售额超过年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的50%,应

一并征收增值税。

2002年9月1日之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定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虽然你公司的公路工程合同是按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的规范合同文本签定的,但根据税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对工程清单中的劳务价款作出补充,说明自产货物和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具体金额,以便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

31、出租及出售房产的在哪里申报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郊县,我们最近在北京城区开发的写字楼竣工,我公司对该项目房产一部分采用出租形式,一部分对外出售。出租以及出售房产的营业税申报究竟应在公司注册地还是项目所在地?

答:根据财税[2003]169号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无论出租还是出售不动产,均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不管你公司是否注册在这一地区。

32、自有房产免费给员工家用,是否缴房产税?

问:我公司在今年8月建成的居民住房项目中留出10套住房分给公司高级员工作为家庭居住用使用,免收其房租,房屋产权仍归公司所有,不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你公司还拥有述10套住房产权,同时,虽然10套房产给员工作居住使用,但不符合“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这一房产免税条款,因此你公司仍需就这些房产交纳房产税。

33、工程分包合同还需贴花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最近从同行业总包的另一家建设工程公司争取到了一个分包项目,并于近日签订了分包协议书。该项目工程建设方同总包公司签订总包合同时,已就该合同贴花。我公司在此分包工程项目协议书上,是否还要贴花?

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发生了应税行为,应就总包合同贴花;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了分包或转包合同,又是一种新的应税行为,同样应按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因此,尽管总包公司已就总包合同贴花,你公司与总公司签订的分包项目协议书仍应按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34、员工租赁宿舍,是否要承担房主税收?

问:我公司为员工租赁宿舍,这些宿舍均为私人所有。请问:支付租赁费时,是否涉及房主(私人)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答:员工宿舍属于个人消费,不应计入你公司成本、费用。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营业税是按月征税的起征点目前已调整至1000-5000元(财税[2002]208号),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不足当地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的,不征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依上述规定计算。

35、预收租金收入如何申报营业税?

问:近期,我公司将开发的写字楼项目中未销售的部分改为对外出租,对租期5年以上者实行优惠价格,对享受优惠者预收两年租金,这部分预收租金收入如何申报营业税?

答:对于预收款的纳税申报时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


房地产企业纳税问答-安寓网(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达旗十二中2015年春期徒步拉练活动方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