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一 章 准 公 共 物 品 内 涵 界 定 及 供 给 机 制 分 析
用 , 那 么 即 使 充 分 满 足 消 费 也 不 会 引 起 公 路 边 际 成 本 的 增 加 , 即 公 路 无 需 增 宽 或 增 长 。
如 果 由 私 人 经 营 , 至 少 从 收 回 投 资 的 角 度 看 就 只 能 通 过 收 取 过 路 费 。 如 果 过 路 费 定 在 P
处 , 相 应 地 过 路 车 辆 就 会 从 Q 1 减 少 到 Q 2 导 致 过 往 车 辆 减 少 从 而 引 起 效 用 实 现 不 足 。
价 格 机 制 导 致 的 市 场 失 灵 : 在 社 会 中 由 于 各 行 为 主 体 最 大 化 自 身 效 用 的 方 式 各 不 相
同 , 从 而 使 得 不 同 方 式 决 定 下 的 表 现 形 式 也 有 很 大 的 差 异 。 各 行 为 主 体 的 偏 好 不 一 样 ,
他 们 从 相 同 的 公 共 物 品 中 获 得 的 自 身 边 际 效 用 和 总 效 用 也 许 各 不 相 同 。 因 此 , 每 个 人 愿
意 承 担 的 公 共 物 品 价 格 就 因 人 而 异 , 这 样 才 符 合 消 费 者 均 衡 的 效 率 原 则 。 然 而 问 题 在 于 ,
如 何 才 能 准 确 地 获 得 消 费 者 使 用 某 一 公 共 物 品 所 得 到 的 边 际 效 用 呢 ? 准 公 共 物 品 消 费 的
非 竞 争 性 决 定 了 增 加 一 个 人 使 用 公 共 产 品 的 边 际 成 本 为 零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容 量 限 度 内 ,
任 何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边 际 消 费 都 会 增 加 使 用 者 的 效 用 , 因 而 能 够 增 进 福 利 。 因 此 , 任 何
排 除 某 个 人 的 定 价 方 案 都 是 非 帕 累 托 最 优 的 , 都 是 无 效 率 的 。 这 样 , 准 公 共 物 品 中 公 共
物 品 的 性 质 导 致 了 基 于 价 格 机 制 调 节 供 求 的 市 场 失 灵 。
准 公 共 物 品 市 场 供 给 所 导 致 的 市 场 失 灵 虽 然 为 政 府 干 预 提 供 了 理 由 , 但 并 不 是 充 分 条
件 。 因 为 政 府 的 干 预 并 不 能 保 证 效 率 , 甚 至 会 造 成 扭 曲 而 产 生 非 效 率 结 果 。 事 实 上 , 市
场 机 制 无 能 为 力 的 因 素 也 正 是 政 府 决 策 中 让 人 头 疼 的 问 题 :
信 息 不 完 全 带 来 的 非 效 率 : 在 市 场 失 灵 中 我 们 分 析 了 理 性 的 个 人 并 不 会 按 照 他 的 边
际 偏 好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使 用 自 觉 付 费 , 而 是 变 成 了 搭 便 车 者 。 出 于 同 样 的 原 因 , 政 府 在
制 订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强 制 性 价 格 即 税 收 时 , 如 果 税 额 依 据 的 原 则 是 人 们 披 露 的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偏 好 , 那 么 , 理 性 的 消 费 者 将 隐 瞒 自 己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偏 好 , 或 尽 量 减 少 披 露 自 己
的 边 际 偏 好 。 这 不 仅 使 消 费 者 支 付 的 边 际 税 额 不 足 以 等 同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给 他 带 来 的 边 际 收 益 , 而 且 往 往 导 致 了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数 量 不 足 。 相 反 地 , 如 果 政 府 不 是 出 于 征 税 或 收
费 的 目 的 , 而 是 为 了 获 取 社 会 对 某 一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需 求 量 , 从 而 决 定 这 一 产 品 的 供 给 量
而 向 社 会 公 众 要 求 披 露 他 们 的 偏 好 , 人 们 就 会 夸 大 其 边 际 偏 好 的 倾 向 。 这 是 因 为 , 在 给 定 的 税 负 水 平 上 , 人 们 总 希 望 得 到 更 多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收 益 。 这 样 , 就 会 导 致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过 多 。 因 此 , 人 们 不 愿 意 准 确 披 露 他 们 对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真 实 偏 好 给 政 府 带 来 了 决
策 信 息 的 难 题 , 因 为 要 决 定 需 要 提 供 多 少 准 公 共 物 品 , 政 府 计 划 者 就 必 须 知 道 不 同 数 量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需 求 总 量 。
政 府 垄 断 经 营 带 来 的 X - 非 效 率 ( X - I n e f f i c i e n c y ) : 西 方 学 者 莱 本 斯 坦 ( L e i b e n s t e i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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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 9 6 6 年 首 次 提 出 X - 非 效 率 理 论 6 。 他 认 为 , 追 求 成 本 最 小 行 为 只 是 竞 争 市 场 条 件 下 的
产 商 行 为 , 但 它 不 是 那 种 没 有 竞 争 压 力 市 场 条 件 下 受 “ 庇 护 ” 的 垄 断 者 的 行 为 特 征 。 受
庇 护 的 垄 断 者 的 经 济 行 为 很 可 能 丧 失 了 追 求 成 本 最 小 化 与 利 润 最 大 化 的 能 力 , 从 而 导 致
了 X - 非 效 率 。 完 全 竞 争 条 件 下 的 外 部 环 境 压 力 是 十 分 强 大 的 , 它 可 以 使 企 业 产 生 接 近 于 成 本 极 小 化 的 结 果 。 而 在 垄 断 的 “ 市 场 ”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政 府 经 营 客 观 地 得 到 了 免 于 竞 争
压 力 的 庇 护 场 所 , 因 此 它 没 有 追 求 成 本 极 小 化 的 动 力 , 浪 费 现 象 与 日 俱 增 , 最 后 导 致 政
府 成 本 负 担 过 重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就 可 能 使 生 产 的 平 均 成 本 高 于 最 低 可 能 成 本 。 这 种 垄 断
带 来 的 结 果 是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不 是 质 量 低 下 就 是 供 不 应 求 ; 不 是 品 种 单 一 就 是 多 年 一
贯 制 , 消 费 者 几 乎 没 有 选 择 的 余 地 。 没 有 消 费 者 选 择 就 不 可 能 有 消 费 主 权 , 从 而 使 消 费
者 处 于 被 动 地 位 , 他 们 或 是 接 受 垄 断 经 营 者 的 配 给 或 是 不 得 已 加 入 拥 挤 “ 购 买 ” , 消 费 效 率 的 实 现 就 不 充 分 。
政 府 寻 租 带 来 的 非 效 率 :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认 为 , 政 治 家 也 是 理 性 人 , 是 由 一 定 的 利 益
集 团 组 成 的 , 其 决 策 很 难 做 到 大 公 无 私 , 制 定 的 政 策 、 规 章 是 利 益 非 中 性 的 。 而 公 共 物
品 是 为 了 实 现 所 有 消 费 者 利 益 而 提 供 的 , 但 由 于 政 治 家 行 为 的 灵 活 性 与 自 利 动 机 的 强 刺
激 性 , 其 行 为 实 际 上 也 不 倾 向 于 最 大 限 度 为 增 进 公 众 的 利 益 服 务 。 作 为 “ 经 济 人 ” 的 政 府 , 受 自 身 利 益 的 驱 动 , 行 政 官 员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产 生 寻 租 行 为 , 产 生 腐 败 现 象 。 寻 租 行
为 所 得 利 润 并 非 生 产 的 结 果 ( 寻 租 行 为 的 非 生 产 性 ) , 因 此 , 寻 租 行 为 会 造 成 社 会 分 配 的
不 平 等 及 市 场 经 济 公 平 竞 争 的 原 则 , 造 成 社 会 资 源 的 浪 费 。
( 表 3 ) 2 0 世 纪 9 0 年 代 下 半 期 中 国 主 要 垄 断 产 业 的 垄 断 租 金
产 业 垄 断 租 金 ( 亿 元 )
电 力 产 业 9 0 0 ~ 1 2 0 0 交 通 运 输 业 7 0 0 ~ 9 0 0 民 航 7 5 ~ 1 0 0
邮 电 通 讯 业 2 1 5 ~ 3 2 5
资 料 来 源 : 胡 鞍 刚 、 过 勇 : 《 从 垄 断 市 场 到 竞 争 市 场 : 深 刻 的 社 会 变 革 》 , 《 改 革 》 2 0 0 2 年 第 1 期
从 上 述 分 析 看 来 似 乎 由 政 府 部 门 提 供 准 公 共 物 品 也 不 一 定 是 理 所 当 然 的 。 随 着 凯 恩 斯
主 义 的 衰 落 及 准 公 共 物 品 提 供 理 论 的 发 展 , 人 们 开 始 重 新 探 寻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机 制 。
L e i b e n s t e i n , H ( 1 ) A b r a n c h o f e c o n o m i c s i n m i n i n g : 6
p 4 7 7 - 5 0 2 . ( 2 ) B e l l . D a n d K r i s t o l , I : T h e C r i s i m i c r o - m i c r o t h e o r y . J o u r n a l o f e c o n o m i c s L i t e r a t u r e , s i n E c o n o m i c s T h e o r y . B a s i c B o o k , I n c . N e w Y o r 1 9 7 9 , 1 7 : k , 1 9 8 1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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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失 灵 一 词 最 早 由 公 共 选 择 学 派 的 创 始 人 詹 姆 斯 . 布 坎 南 提 出 , 布 坎 南 将 公 共 选 择 称 为
政 府 失 灵 与 市 场 失 灵 的 较 量 。 以 后 , 查 理 斯 . 沃 尔 夫 构 建 了 与 市 场 缺 陷 理 论 相 对 应 的 非 市
场 缺 陷 理 论 , 他 认 为 任 何 对 市 场 失 败 的 提 及 都 应 同 时 提 及 非 市 场 失 败 , 即 非 市 场 方 法 的
失 败 包 括 政 府 失 败 7 。 准 公 共 物 品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由 公 共 部 门 通 过 预 算 来 提 供 呢 ? 制 度 经 济
学 家 认 为 , 一 些 产 品 之 所 以 必 须 由 政 府 来 提 供 和 管 理 的 原 因 在 于 对 这 些 产 品 缺 乏 相 应 的
制 度 安 排 来 界 定 可 以 据 以 获 取 收 益 的 产 权 。 准 公 共 物 品 因 其 兼 有 公 共 物 品 和 私 人 物 品 的
属 性 , 可 能 由 政 府 提 供 , 也 可 能 由 市 场 生 产 。
准 公 共 物 品 具 有 非 排 他 性 , 这 一 特 性 使 “ 该 商 品 的 效 用 扩 展 于 他 人 的 成 本 为 零 ,
因 而 也 无 法 排 除 他 人 共 享 。 ” 8 这 表 明 , 准 公 共 物 品 一 经 提 供 , 其 消 费 就 具 有 共 享 性 ( 甚 至 强 制 性 ) , 一 个 人 的 消 费 不 会 影 响 、 减 少 和 妨 碍 其 他 人 的 消 费 , 但 同 时 也 为 潜 在 消 费 者
提 供 了 不 付 费 而 能 够 获 此 消 费 的 可 能 。 这 种 情 况 下 , 人 们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需 求 表 现 出 高 度 无 弹 性 、 甚 至 完 全 无 弹 性 , 对 其 定 价 难 度 很 大 。 准 公 共 物 品 外 在 性 的 存 在 使 准 公 共 物
品 无 法 对 消 费 者 支 出 构 成 约 束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个 人 收 益 大 于 社 会 收 益 , 个 人 支 出 成 本 低
于 社 会 成 本 , 生 产 者 的 收 益 则 小 于 社 会 收 益 , 生 产 者 成 本 大 于 社 会 成 本 。 市 场 是 利 益 驱
动 生 产 企 业 自 动 实 现 供 需 均 衡 的 利 益 有 机 体 , 企 业 因 无 力 将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收 益 内 部 化 ,
所 显 示 的 极 强 外 在 性 , 就 会 导 致 市 场 无 效 配 置 准 公 共 物 品 。 实 际 上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外 在
性 问 题 是 市 场 经 济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外 在 性 的 极 端 例 子 。 准 公 共 物 品 是 人 们 生 活 、 享 受 与 发
展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物 质 内 容 , 因 而 在 其 不 能 通 过 市 场 由 企 业 提 供 时 , 就 需 要 发 挥 政 府 的
作 用 。 由 政 府 提 供 准 公 共 物 品 因 此 成 为 主 流 经 济 学 的 传 统 观 点 , 而 且 , 安 全 、 司 法 以 及
公 共 设 施 等 纯 粹 公 共 物 品 由 政 府 提 供 以 增 进 国 民 福 利 , 作 为 政 府 天 职 , 一 开 始 就 被 经 济
学 界 定 到 了 政 府 的 职 责 之 内 。 这 可 以 追 溯 到 亚 当 · 斯 密 对 政 府 职 能 的 经 典 界 定 上 。 9 然 而 ,
主 张 政 府 对 经 济 自 由 放 任 的 新 自 由 主 义 者 对 此 则 认 为 , “ 斯 密 提 出 的 第 三 项 义 务 是 政 府 应
当 肩 负 的 一 项 正 当 义 务 , 其 目 的 在 于 维 护 和 加 强 自 由 社 会 ; 但 政 府 也 可 以 以 此 为 理 由 ,
无 限 扩 大 自 己 的 权 力 。 ” 1 0 因 此 , 可 以 认 为 , 市 场 和 政 府 对 经 济 的 调 节 实 际 上 是 围 绕 政 府
所 供 准 公 共 物 品 这 一 介 入 经 济 的 程 度 而 展 开 的 。
无 排 他 性 但 有 竞 争 性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存 在 , 因 竞 争 性 会 使 得 在 对 此 类 物 品 消 费 增 加 的 同 时 , 导 致 其 他 人 消 费 的 减 少 , 并 影 响 和 妨 碍 他 人 的 消 费 效 用 , 消 费 存 在 明 显 的 对 抗 性 ,
C h a r l e s W o l f , J r . , M a r k e t s o r G o v e r n m e n t s : C h o o s i n g B 7
保 罗 . 萨 缪 尔 森 , 威 廉 . 诺 德 豪 斯 《 经 济 学 》 ( 十 六 版 ) [ M ] e t w e e n I m p e r f e c t A l t e r n a t i v e s ( C a m b r i d g e , M A : M I T P r e s 9 亚 当 . 斯 密 , 《 国 富 论 》 , 下 卷 [ M ] , 商 务 印 书 馆 , 1 9 9 6 , 2 5 2 - 2 5 3 华 夏 出 版 社 , 1 9 9 9 s , 1 9 9 3 ) 8
1 0 米 尔 顿 . 弗 里 德 曼 等 《 自 由 选 择 》 [ M ] , 商 务 印 书 馆 , 1 9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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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一 章 准 公 共 物 品 内 涵 界 定 及 供 给 机 制 分 析
但 其 内 在 的 非 排 他 性 却 使 其 无 力 排 除 潜 在 消 费 者 从 中 受 益 。 由 政 府 提 供 此 类 准 公 共 物 品 ,
就 意 味 着 此 类 准 公 共 物 品 一 经 提 供 , 即 为 所 有 人 共 有 , 每 个 人 在 使 用 时 , 机 会 与 数 量 均
完 全 相 同 。 然 而 , 这 种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产 权 特 质 在 使 每 个 人 受 惠 之 时 , 也 极 其 容 易 导 致 效
用 最 大 化 下 的 个 人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表 现 出 漠 不 关 心 、 过 度 使 用 , 甚 至 出 现 短 视 行 为 , 引 发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损 害 。 加 雷 特 · 哈 丁 对 此 类 准 公 共 物 品 由 政 府 提 供 所 产 生 的 低 效 与 浪 费 做 了 深 入 研 究 , 被 人 们 称 为 “ 哈 丁 ” 公 共 事 物 悲 剧 。 现 实 中 , 英 国 免 费 医 疗 的 实 行 , 传
统 计 划 经 济 国 家 公 共 消 费 领 域 中 大 量 准 公 共 物 品 ( 甚 至 私 人 物 品 ) 的 存 在 , 都 曾 经 导 致 过 有 损 效 率 的 负 面 效 应 。
1 9 7 4 年 科 斯 发 表 了 著 名 的 《 经 济 学 上 的 灯 塔 》 一 文 , 他 通 过 对 英 国 灯 塔 制 度 的 详 细 考 察 发 现 , 1 6 1 0 - 1 6 7 5 年 间 , 英 国 领 航 公 会 并 没 有 建 立 一 座 灯 塔 , 而 私 人 建 立 了 至 少 有
1 0 座 。 私 人 为 什 么 愿 意 建 造 灯 塔 呢 ? 在 制 度 经 济 学 家 看 来 , 其 中 的 关 键 是 灯 塔 服 务 及 其
收 益 权 的 确 立 。 同 时 , 当 可 行 的 排 他 性 安 排 所 需 成 本 大 大 低 于 从 公 共 物 品 的 私 人 供 给 中 获 取 的 收 益 时 , 私 人 供 给 成 为 可 能 。 当 然 , 对 于 灯 塔 的 消 费 , 要 完 全 排 除 搭 便 车 者 在 技
术 上 可 能 是 困 难 的 , 但 即 便 如 此 , 灯 塔 的 提 供 者 也 愿 意 承 担 全 部 成 本 。 对 于 那 些 航 船 主 来 说 , 如 果 其 经 营 的 价 值 足 够 大 , 他 们 也 愿 意 承 担 灯 塔 的 费 用 。 事 实 上 , 在 当 时 的 英 国 ,
在 国 王 允 许 私 人 建 立 灯 塔 并 收 取 费 用 之 前 , 船 主 和 货 运 主 们 递 交 了 一 份 联 合 签 名 的 请 愿 书 , 表 示 他 们 将 从 灯 塔 获 得 极 大 的 好 处 并 愿 意 支 付 使 用 费 。 同 时 , 科 斯 还 证 明 了 灯 塔 的
私 人 经 营 具 有 比 政 府 提 供 更 高 的 效 率 。 灯 塔 是 经 济 学 中 具 有 经 典 意 味 的 纯 公 共 物 品 , 而
即 使 是 纯 粹 公 共 物 品 由 私 人 提 供 不 仅 是 可 能 的 , 而 且 更 有 效 率 , 为 人 们 建 立 起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可 以 甚 至 应 该 引 入 市 场 机 制 的 信 念 。 因 此 , 技 术 上 能 够 实 现 有 效 可 行 的 排 他 性 安
排 条 件 下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似 乎 可 以 通 过 确 立 产 权 并 设 立 专 营 权 来 解 决 。 准 公 共 物 品
由 公 共 部 门 来 提 供 并 不 意 味 着 由 公 共 部 门 来 生 产 。 公 共 部 门 只 是 提 供 这 些 产 品 , 而 其 生 产 ( 对 于 可 实 现 排 他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 可 以 通 过 招 标 、 承 包 以 及 通 过 “ 使 用 者 付 费 ” 等 引
入 私 人 资 本 的 方 式 来 完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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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2 . 1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的 理 论 基 础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的 根 本 动 力 在 于 提 高 经 济 效 率 , 最 终 达 到 增 加 消 费 者 福 利 的
目 的 。 2 0 世 纪 7 0 年 代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掀 起 了 打 破 政 府 垄 断 的 民 营 化 改 革 浪 潮 。 主 导 这 场 改
革 的 理 论 非 常 丰 富 , 在 本 章 节 中 主 要 从 产 权 理 论 、 委 托 — 代 理 理 论 和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的 角 度 来 加 以 探 讨 。
民 营 化 改 革 首 先 离 不 开 产 权 理 论 的 视 角 。 根 据 产 权 理 论 , 产 权 其 实 是 一 个 权 利 束 ,
是 指 凭 借 对 企 业 资 产 的 所 有 、 占 有 、 支 配 和 处 置 , 给 所 有 者 和 占 有 者 带 来 一 定 收 益 的 权
利 。 虽 然 西 方 学 者 对 产 权 的 定 义 存 在 种 种 差 异 , 但 概 括 起 来 有 三 个 共 同 点 : 产 权 是 一 种
排 他 性 的 权 利 、 产 权 是 规 定 人 们 相 互 行 为 关 系 的 一 种 社 会 基 础 性 的 规 则 , 即 责 任 与 权 利
的 对 称 、 产 权 是 一 种 权 利 束 , 并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的 演 变 而 不 断 扩 张 。 市 场 经 济 的 制 度 安 排 , 本 质 上 是 产 权 制 度 的 安 排 , 市 场 经 济 作 为 交 换 的 经 济 , 其 交 易 的 内 容 本 质 上 是 产
权 。 产 权 明 晰 具 有 以 下 功 能 : 能 减 少 “ 不 确 定 性 ” 和 “ 内 化 外 在 性 ” , 从 而 有 助 于 资 源 配
置 的 优 化 ; 通 过 明 确 界 定 人 们 在 财 产 关 系 上 发 生 的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来 驱 动 产 权 的 激 励 功 能 ,
从 而 提 高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效 率 ; 产 权 明 确 界 定 可 以 通 过 内 部 约 束 和 外 部 约 束 , 使 出 资 人 、 监 管 者 、 经 营 者 行 为 规 范 化 ; 产 权 明 确 界 定 有 助 于 收 入 分 配 的 规 范 化 , 避 免 收 入 分
配 的 侵 权 行 为 。 而 我 国 国 有 产 权 由 于 产 权 界 定 不 清 导 致 所 有 者 不 到 位 或 所 有 者 代 表 缺 位 ,
从 而 对 国 有 资 产 控 制 权 和 索 取 权 存 在 不 匹 配 问 题 导 致 激 励 机 制 的 缺 失 , 并 且 在 国 有 产 权
下 的 超 经 济 性 质 导 致 了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的 根 本 破 坏 。 1 1 与 国 有 产 权 相 比 民 营 化 后 的 产 权
民 是 排 他 性 的 , 控 制 权 和 剩 余 索 取 权 是 对 称 的 , 经 营 者 是 以 盈 利 为 单 一 经 济 目 标 的 1 2 。
其 次 是 基 于 委 托 — 代 理 理 论 的 分 析 。 在 产 权 的 权 利 束 中 , 不 同 权 利 由 不 同 主 体 控 制 ,
而 各 主 体 之 间 不 同 的 利 益 目 标 导 致 了 有 差 异 的 效 用 函 数 , 更 由 于 委 托 人 信 息 的 不 完 全 造
成 了 委 托 — 代 理 问 题 的 产 生 。 委 托 — 代 理 问 题 主 要 反 映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 代 理 人 是 否 具 备 责 任 能 力 的 问 题 。 2 、 承 担 剩 余 风 险 与 掌 握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是 否 匹 配 的 问 题 。 3 、 所 有
者 能 否 在 市 场 上 将 其 凭 借 所 有 权 而 获 得 的 剩 余 索 取 权 及 相 应 的 风 险 责 任 转 让 、 转 移 的 问
题 。 由 于 我 国 一 直 实 行 全 民 所 有 制 , 国 有 产 权 是 以 全 民 所 有 并 委 托 国 家 代 管 所 有 权 的 模
刘 伟 、 李 风 圣 : 《 产 权 通 论 》 , 北 京 出 版 社 , 1 11 2 同 上
1 9 9 8 年 , P 1 0 0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