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准公共物品的民营化及其风险规避硕士论文(8)

2019-03-29 18:06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三 章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模 式 的 风 险 显 现

腐 败 风 险 。 以 供 水 行 业 为 例 子 , 许 多 城 市 出 售 水 行 业 所 得 资 金 直 接 由 政 府 支 配 , 甚 至 用

于 搞 形 象 工 程 , 有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欠 债 无 力 偿 还 , 便 打 起 了 水 行 业 资 产 的 主 意 。 在 市 场 化

的 具 体 操 作 上 , 往 往 是 政 府 直 接 操 作 , 绕 过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上 级 政 府 的 批 准 , 失 去 了 监 督 和 制 约 , 贱 卖 国 有 水 行 业 资 产 , 签 订 不 平 等 的 合 同 条 款 , 个 别 领 导 捞 取 了 政 治 资

本 , 给 公 共 利 益 和 该 行 业 的 长 远 发 展 留 下 了 巨 大 隐 患 。 2 0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中 期 , 东 北 某 市

与 某 大 跨 国 水 务 公 司 签 署 协 议 , 使 该 公 司 先 是 得 到 了 丰 厚 的 固 定 回 报 , 终 止 协 议 后 , 又

使 市 政 府 溢 价 回 购 。 事 后 , 据 某 咨 询 公 司 计 算 , 这 一 进 一 出 , 加 之 利 润 , 外 方 得 到 了 5 0 % 的 超 额 利 润 。 当 然 , 代 价 是 惨 重 的 , 该 市 主 要 负 责 谈 判 的 自 来 水 公 司 总 经 理 ( 后 来 升 为 市 府 秘 书 长 ) 被 判 无 期 徒 刑 , 而 水 公 司 则 连 年 亏 损 。 这 种 腐 败 造 成 的 后 果 必 然 由 社 会 公 众 承 担 。

退 一 步 讲 , 即 便 政 府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过 程 中 没 有 设 租 护 租 的 主 动 性 , 但 基 于 力

量 的 不 对 称 也 可 能 造 成 公 共 利 益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外 资 进 入 我 国 水 行 业 为 例 , 大 型 跨 国 企

业 在 和 中 国 地 方 政 府 就 大 型 准 公 共 物 品 外 包 项 目 进 行 谈 判 时 , 至 少 有 两 个 不 对 称 : 第 一 , 信 息 , 经 验 不 对 称 。 一 方 是 有 百 年 历 史 的 全 球 跨 国 企 业 , 另 一 方 是 缺 少 国 际 经 验 、 国 际 法 律 知 识 、 金 融 信 息 的 相 对 年 轻 的 地 方 官 员 。 第 二 , 财 富 , 影 响 不 对 称 。 跨 国 水 务 公 司 实 力 雄 厚 , 其 营 业 额 收 入 相 当 于 中 等 国 家 的 G D P 。 它 们 可 以 动 用 政 治 、 外 交 资 源 , 甚 至 搬 出 议 员 、 大 使 、 政 府 部 长 乃 至 国 家 元 首 施 加 政 治 影 响 , 为 其 争 取 最 好 的 条 件 。 正 是 这

种 不 对 称 性 导 致 一 些 国 外 企 业 轻 而 易 举 获 得 了 某 些 地 方 政 府 三 十 、 四 十 以 至 五 十 年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 几 十 年 乃 至 半 个 世 纪 以 后 , 准 公 共 物 品 领 域 的 发 展 变 化 将 是 极 大 的 , 甚 至 是

不 能 预 见 的 。 如 果 没 有 设 计 良 好 的 退 出 机 制 和 监 管 措 施 , 公 共 利 益 将 面 临 巨 大 风 险 。

民 营 化 后 运 作 中 监 管 者 被 “ 俘 获 ” 的 风 险 : 政 府 管 制 俘 获 理 论 认 为 , 政 府 管 制 是 为

满 足 产 业 对 管 制 的 需 要 而 产 生 的 ( 既 立 法 者 被 企 业 所 俘 获 ) , 而 管 制 机 构 最 终 会 被 产 业 所

控 制 ( 即 执 法 者 被 企 业 所 俘 获 ) 3 2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市 场 化 的 运 作 中 , 则 存 在 者 监 管 者 被 经 营 者 “ 俘 获 ” 的 风 险 。 这 种 可 能 性 是 因 为 , 一 方 面 , 监 管 结 果 对 经 营 者 的 利 益 影 响 巨 大 , 另 一 方 面 , 准 公 共 物 品 领 域 回 报 率 的 确 定 、 成 本 的 核 算 、 价 格 的 确 定 、 服 务 质 量 的 标 准

等 具 有 很 强 的 专 业 性 , 经 营 者 与 消 费 者 之 间 、 经 营 者 与 监 管 者 之 间 存 在 着 信 息 不 对 称 。

由 于 交 易 费 用 和 信 息 不 对 称 问 题 的 存 在 , 导 致 被 监 管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向 监 管 机 构 提 供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虚 假 信 息 而 使 监 管 者 制 定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政 策 。 这 就 是 曾 获 诺 贝 尔 经 济 学 奖 的 施

K i p , W . V i s c u s i , J o h n M . V e r n o n , J o s e p h E . H a r r i n g 3 2

P r e s s , p p . 3 3 t o n , J r . , 1 9 9 5 , E c o n o m i c s o f R e g u l a t i o n a n d A n t i t r u s t , - 3 4 . T h e M I T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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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 格 勒 所 指 出 的 “ 政 府 管 制 俘 虏 ” : 监 管 者 被 经 营 者 “ 俘 虏 ” , 两 者 形 成 利 益 共 同 体 , 经

营 者 “ 能 操 纵 国 家 以 实 现 它 的 目 的 ” 。 监 管 者 被 “ 俘 获 ” 的 危 险 在 于 , 这 种 安 排 既 有 让

私 人 企 业 利 用 公 共 资 源 谋 求 私 利 的 危 险 , 也 有 政 府 基 于 自 己 利 益 把 手 伸 到 市 场 经 济 和 民

间 社 会 的 危 险 。 这 将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及 消 费 者 利 益 , 对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权 益 的 影 响 则 更 大 。

世 界 银 行 就 指 出 , 对 于 那 些 没 有 钱 和 社 会 关 系 的 穷 人 来 说 , 公 共 卫 生 和 或 者 公 共 安 全 服

务 上 轻 微 的 “ 腐 败 可 能 具 有 毁 灭 性 的 结 果 ” 。

3 . 5 经 营 者 在 民 营 化 中 的 道 德 风 险

道 德 风 险 是 指 交 易 合 同 达 成 后 ,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的 一 方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增 进 自 身 效 用 时

作 出 不 利 于 另 一 方 的 行 动 。 由 于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和 合 同 的 不 完 全 , 使 负 有 责 任 的 经 济 行 为

者 不 能 承 担 全 部 的 损 失 或 利 益 , 因 而 不 能 承 担 自 己 行 动 的 全 部 后 果 , 道 德 风 险 就 会 存 在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的 过 程 中 承 包 企 业 道 德 风 险 的 产 生 有 其 内 在 的 体 制 机 理 。

所 有 者 缺 位 与 “ 代 理 所 有 者 ” 的 “ 廉 价 投 票 权 ”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中 存 在 着 一 种

委 托 - 代 理 关 系 , 即 行 使 所 有 权 者 不 是 实 际 意 义 上 的 所 有 者 , 只 是 接 受 委 托 的 “ 代 理 所 有 者 ” , 这 种 现 象 即 为 “ 所 有 者 缺 位 ” 。 “ 代 理 所 有 者 ” 一 方 面 是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管 理 职 能 的 政 府 部 门 或 官 员 , 另 一 方 面 又 是 追 求 财 产 、 政 绩 、 舒 适 等 自 身 效 用 的 相 对 独 立 的 主 体 , 他

们 追 求 个 人 利 益 的 内 在 动 力 更 强 。 当 “ 代 理 所 有 者 ” 个 人 或 小 团 体 与 国 家 和 全 民 的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时 , “ 代 理 所 有 者 ” 的 道 德 风 险 活 动 便 有 可 能 发 生 。 “ 政 策 禀 赋 ” 与 “ 父 爱 精 神 ” 与 经 营 者 的 隐 藏 行 为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领 域 中 由 于 它 的 经

济 性 和 社 会 性 双 重 特 征 从 而 使 得 它 具 有 相 当 多 的 “ 政 策 禀 赋 ” , 有 着 方 方 面 面 的 行 政 干 预 ,

禀 赋 越 多 责 任 就 越 易 被 推 给 政 府 , 预 算 约 束 就 更 加 软 化 , 对 经 营 者 的 监 督 更 加 困 难 , 经

营 者 的 道 德 风 险 活 动 被 发 现 的 可 能 性 更 低 。

显 性 激 励 不 足 与 经 营 者 隐 性 收 入 的 追 求 : 钱 颖 一 教 授 认 为 大 组 织 ( 特 别 是 公 营 性 的

机 构 ) 客 观 上 存 在 摆 平 关 系 的 问 题 , 而 且 组 织 内 大 家 都 会 向 “ 上 一 级 领 导 ” 做 很 多 寻 租 活 动 , 诱 使 “ 领 导 ” 主 动 进 行 平 衡 , 因 而 , 大 组 织 内 部 不 会 提 供 足 够 充 分 的 奖 励 , 甚 至

一 些 事 前 的 激 励 承 诺 也 可 能 被 “ 平 衡 ” 掉 , 使 激 励 变 得 不 可 靠 。 显 性 激 励 不 足 , 并 不 意

味 着 可 以 节 省 激 励 成 本 。 事 实 上 经 营 者 经 常 通 过 大 量 隐 性 收 入 求 得 “ 补 偿 ” 。 隐 性 收 入 的

破 坏 性 极 大 如 采 购 或 外 包 工 程 中 收 取 回 扣 等 给 企 业 和 国 家 带 来 的 损 失 更 大 后 果 更 严 重 。

经 营 风 险 分 布 不 对 称 与 经 营 者 经 营 失 败 无 风 险 的 “ 合 理 预 期 ” : 经 营 者 的 风 险 体 现 在

失 败 时 承 担 财 产 责 任 的 大 小 , 丧 失 职 位 的 可 能 和 机 会 成 本 、 失 职 和 腐 败 行 为 被 查 处 的 概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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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和 力 度 。 首 先 , 我 国 制 度 的 不 健 全 还 没 有 形 成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领 域 真 正 全 面 的 财 产 审 核

机 制 , 没 有 建 立 起 对 经 营 者 有 实 际 “ 威 慑 力 ” 的 个 人 财 产 责 任 制 度 , 特 别 是 由 于 预 算 软

约 束 及 政 府 “ 父 爱 ” 的 存 在 使 经 营 者 负 盈 不 负 亏 现 象 普 遍 存 在 。 二 : 企 业 家 进 出 机 制 不

健 全 , 企 业 管 理 者 通 常 是 政 府 官 员 选 择 且 与 政 府 官 员 仕 途 相 通 。 这 种 “ 退 入 ” 仕 途 的 机

制 大 大 降 低 了 经 营 者 失 去 现 有 职 位 的 机 会 成 本 。 三 : 法 制 不 健 全 、 企 业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不

完 善 使 经 营 者 失 职 和 腐 败 行 为 被 查 处 的 概 率 和 力 度 大 大 降 低 。 在 这 种 风 险 结 构 下 , 经 营

者 容 易 滋 生 经 营 失 败 无 风 险 的 “ 合 理 预 期 ” , 从 事 道 德 风 险 的 动 机 会 增 强 。

政 府 信 用 缺 失 与 企 业 的 “ 恐 官 症 结 ” : 政 府 信 用 ( g o v e r n m e n t a l c r e d i t ) 即 政 府 在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权 力 , 并 以 此 规 范 和 约 束 自 身 的 行 为 方 式 。 它 不 仅 是 一 个 观 念 层 面 的 问 题 , 更

重 要 的 还 是 一 个 制 度 层 面 的 问 题 。 当 前 , 处 于 社 会 转 型 期 , 具 有 特 殊 权 力 的 垄 断 组 织 —

—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人 员 的 失 信 是 当 前 社 会 普 遍 失 信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一 个 不 守 信 用 、 出 尔

反 尔 的 政 府 将 直 接 成 为 公 众 道 德 水 准 普 遍 降 低 的 加 速 器 , 也 将 成 为 整 个 社 会 信 用 滑 坡 的 根 本 因 素 。 政 府 信 用 缺 失 主 要 表 现 在 朝 令 夕 改 、 执 行 不 力 , 政 策 缺 乏 稳 定 性 与 连 续 性 等 。

例 如 : 由 于 政 府 在 行 政 合 同 中 的 单 方 废 止 合 同 的 特 权 ,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为 了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利 用 其 在 行 政 契 约 中 的 优 越 地 位 , 滥 用 契 约 的 单 方 解 除 权 , 任 意 撕 毁 契 约 , 漠 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正 是 由 于 政 府 信 用 缺 失 让 承 包 企 业 在 合 同 承 包 期 内 产 生 目 标 的 不 确 定

性 和 收 益 的 不 可 预 见 性 , 承 包 企 业 就 难 免 采 取 短 期 行 为 , 损 害 公 众 和 所 有 者 的 利 益 。

正 是 由 于 各 种 复 杂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得 经 营 者 道 德 风 险 无 法 避 免 。 1 、 国 有 资 产 继 续 流 失 。

企 业 内 部 作 为 承 包 方 他 们 是 纯 粹 的 “ 经 济 人 ” , 当 来 自 合 同 的 利 益 无 法 满 足 他 们 的 要 求 时 ,

他 们 会 通 过 财 务 帐 面 的 弄 虚 作 假 欺 骗 主 管 部 门 如 偷 税 漏 税 等 让 国 家 遭 受 损 失 。 还 有 一 种

特 殊 情 况 是 在 外 包 的 项 目 中 如 基 础 设 施 等 大 型 公 共 项 目 等 出 资 方 是 国 家 , 委 托 方 的 政 府

官 员 与 代 理 方 的 承 包 企 业 似 乎 都 缺 乏 保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激 励 机 制 , 因 此 , 双 方 以 “ 合 谋 ” 为 “ 平 衡 点 ” 给 国 家 造 成 不 可 估 量 的 损 失 。 2 、 预 算 约 束 软 化 继 续 存 在 。 在 传 统 体 制 下 由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公 益 性 使 政 府 对 经 营 企 业 难 免 会 有 政 策 的 照 顾 , 而 民 营 化 后 这 种 政 策 禀

赋 会 受 传 统 体 制 的 影 响 以 及 经 营 者 寻 租 活 动 而 继 续 存 在 , 来 自 政 府 和 银 行 资 源 的 大 力 支

持 让 企 业 的 在 职 消 费 、 铺 张 浪 费 现 象 严 重 。 3 、 寻 租 行 为 更 加 恶 化 。 由 于 寻 租 所 能 带 给 政

府 官 员 与 民 营 方 企 业 的 利 润 总 是 远 远 超 过 来 自 合 同 的 利 润 和 自 己 本 身 的 合 法 收 益 , 并 且

民 营 化 过 程 给 双 方 创 造 了 更 多 的 寻 租 机 会 , 因 此 在 两 厢 情 愿 的 情 况 下 , 寻 租 行 为 越 演 越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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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 。 4 、 新 垄 断 下 的 服 务 “ 撇 脂 ” ( s k i m ) 。 3 3 撇 脂 原 指 营 销 学 中 厂 商 于 前 期 销 售 阶 段 提 高

售 价 尽 快 收 回 成 本 的 行 为 。 对 于 民 营 企 业 来 说 , 他 们 是 理 性 “ 经 济 人 ” , 他 们 的 目 标 就 是

追 求 利 润 最 大 化 。 在 提 高 价 格 的 同 时 会 导 致 一 部 分 消 费 者 因 不 能 承 受 高 价 而 无 法 享 受 准

公 共 物 品 所 带 来 的 福 利 , 从 而 在 客 观 上 造 成 忽 视 弱 势 群 体 的 利 益 , 厂 商 甚 至 为 了 实 现 自

身 利 润 利 用 建 立 的 事 实 上 的 垄 断 地 位 , 违 背 准 公 共 物 品 公 益 性 目 的 提 供 低 劣 高 价 物 品 或

实 行 捆 绑 销 售 等 方 式 侵 害 弱 势 群 体 的 利 益 。 对 消 费 者 来 说 , 许 多 准 公 共 物 品 属 于 他 们 的 必 需 品 , 具 有 消 费 的 “ 不 可 拒 绝 性 ” , 价 格 再 高 必 须 消 费 。 从 政 府 经 济 学 的 角 度 看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市 场 化 和 民 营 化 的 实 质 是 私 营 部 门 生 产 和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 准 公 共 物 品 生 产 和 提

供 主 体 的 变 化 并 不 意 味 着 其 公 益 、 公 共 属 性 的 改 变 , 因 此 , 它 不 能 嫌 贫 爱 富 , 应 该 继 续

坚 持 普 遍 服 务 的 原 则 。 普 遍 服 务 的 是 指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经 营 者 应 对 全 体 居 民 都 能 以 普 遍 可

承 受 的 价 格 提 供 某 种 能 够 满 足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和 发 展 的 服 务 。 它 包 括 三 层 含 义 : 一 是 可 获 得 性 , 即 无 论 何 时 何 地 , 都 应 当 得 到 相 应 的 公 共 产 品 或 服 务 ; 二 是 非 歧 视 性 , 即 所 有 用

户 都 应 当 被 同 等 对 待 ; 三 是 可 承 受 性 , 即 服 务 的 价 格 应 当 为 大 多 数 用 户 所 能 够 承 受 。 但

是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外 包 后 对 追 求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承 包 企 业 来 说 , 普 遍 服 务 可 能 意 味 着 经 济

上 的 损 失 。 如 果 它 们 的 这 种 损 失 得 不 得 相 应 的 弥 补 , 他 们 必 然 违 反 普 遍 服 务 的 可 承 受 性

和 非 歧 视 性 原 则 ,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的 权 益 可 能 绝 对 或 相 对 地 受 到 损 害 。 广 大 的 个 人 消 费 者 ,

由 于 用 量 小 , 组 织 化 程 度 低 , 相 对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经 营 者 而 言 始 终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即 使

在 世 界 各 地 不 遗 余 力 倡 导 准 公 共 物 品 私 营 化 的 世 界 银 行 也 承 认 , “ 大 量 私 营 企 业 参 与 供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服 务 , 并 不 必 然 意 味 着 穷 人 能 够 得 到 更 好 的 服 务 。 除 非 服 务 合 同 是 仔 细 制 订

的 , 否 则 这 些 合 同 可 能 将 为 低 收 入 地 区 提 供 的 服 务 排 斥 在 外 , 并 形 成 地 方 垄 断 企 业 。 ”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后 违 反 普 遍 服 务 原 则 的 情 形 在 我 们 国 家 会 不 会 出 现 ?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 最 近 一 两 年 , 全 国 许 多 城 市 的 管 道 煤 气 、 天 然 气 、 工 业 以 及 居 民 用 水 的 价 格 均 伴 随

着 准 公 共 物 品 市 场 化 进 程 的 脚 步 而 提 高 。 这 种 情 况 的 直 接 受 害 者 无 疑 是 当 地 贫 困 的 弱 势

群 体 。 这 直 接 影 响 了 社 会 的 公 平 和 正 义 。

A r m s t r o n g , M . , S . C o w a n a n d J . V i c k e r s , 1 9 9 4 , R e g u l a 3 3

P r e s s . t o r y r e f o r m : e c o n o m i c a n a l y s i s a n d B r i t i s h e x p e r i e n c e , T h e M I T 3 6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四 章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之 风 险 规 避 路 径

第 四 章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之 风 险 规 避 路 径

4 . 1 竞 争 环 境 的 有 序 化

由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投 资 规 模 巨 大 、 沉 淀 成 本 高 等 自 身 特 征 以 及 遗 留 体 制 等 问 题 使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很 容 易 造 成 事 前 和 事 后 的 垄 断 局 面 , 从 而 引 致 不 公 平 竞 争 , 造 成 经 营 效 率 的 损 失 , 阻 碍 技 术 进 步 和 组 织 、 管 理 的 创 新 , 不 利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帕 累 托 有 效 配 置 。 因 此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 完 善 法 治 , 创 造 一 个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的 竞 争 环 境 势 在 必 行 。 正 如 亚 当 . 斯 密 所 说 : “ 竞 争 可 以 保 证 追 求 自 身 利 益 的 厂 商 和 个 人 去 促 进 公 共 物 品 的 发 展 。 ” 3 4

竞 争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核 心 机 制 。 竞 争 可 以 使 经 营 者 能 力 与 努 力 程 度 的 信 息 充 分 显 示 出

来 , 从 而 降 低 监 督 和 激 励 经 营 者 的 成 本 。 竞 争 所 具 有 的 优 胜 劣 汰 筛 选 机 制 使 经 营 者 为 了

生 存 , 只 有 努 力 工 作 提 高 企 业 效 率 。 因 此 构 建 有 效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 反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是 当 务 之 急 。 所 谓 公 平 而 充 分 的 竞 争 , 包 含 两 个 缺 一 不 可 的 要 素 : 一 是 企 业 的 预 算 硬 约 束

二 是 公 平 的 竞 争 条 件 。 3 5 如 果 预 算 约 束 不 是 硬 的 , 就 会 使 企 业 吃 财 政 补 贴 的 大 锅 饭 , 而

如 果 预 算 约 束 硬 化 , 却 缺 乏 一 个 公 平 竞 争 的 环 境 , 那 么 企 业 利 润 就 不 能 成 为 真 正 反 映 其

经 营 绩 效 的 信 息 指 标 。 相 对 于 抑 制 竞 争 的 政 策 环 境 来 说 , 倡 导 创 造 充 分 竞 争 的 环 境 是 必

要 的 。 但 是 完 全 竞 争 只 是 一 个 无 法 达 到 的 理 想 状 态 , 是 一 个 分 析 问 题 的 模 型 , 而 且 在 完

全 竞 争 走 向 过 度 竞 争 的 情 况 下 , 特 别 是 大 部 分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具 有 产 业 规 模 经 济 的 特 点 , 势 必 导 致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低 下 , 水 平 低 下 , 产 业 利 润 低 下 和 产 业 技 术 进 步 缓 慢 等 结 果 ,

所 以 为 了 既 有 利 于 发 挥 规 模 经 济 作 用 , 又 有 利 于 维 护 竞 争 , 克 拉 克 于 1 9 4 0 年 提 出 了 有 效 竞 争 的 概 念 , 认 为 有 效 竞 争 才 是 更 现 实 更 合 理 的 选 择 。 有 效 竞 争 需 要 符 合 以 下 标 准 : 一 ,

市 场 结 构 标 准 : 无 进 入 和 流 动 的 人 为 限 制 ; 具 有 对 产 品 质 量 差 异 的 价 格 敏 感 性 ; 交 易 者

数 量 符 合 规 模 经 济 要 求 ; 二 , 市 场 行 为 标 准 : 厂 商 间 不 互 相 勾 结 ; 厂 商 不 使 用 排 外 的 、

掠 夺 性 的 或 高 压 性 的 手 段 , 不 存 在 有 害 的 价 格 歧 视 ; 竞 争 者 对 于 其 对 手 是 否 追 随 其 价 格

调 整 无 完 备 信 息 ; 三 , 市 场 效 果 标 准 : 利 润 水 平 刚 好 足 够 报 酬 创 新 、 效 率 和 投 资 ; 产 品

质 量 和 产 量 随 消 费 者 需 求 变 化 而 变 化 ; 厂 商 竭 力 引 进 技 术 上 更 先 进 的 产 品 和 工 艺 流 程 ;

无 过 度 的 销 售 开 支 ; 每 个 厂 商 的 生 产 过 程 是 有 效 率 的 。 无 论 是 完 全 竞 争 还 是 有 效 竞 争 只

是 我 们 判 别 是 非 提 供 了 一 个 行 为 标 准 , 是 我 们 建 立 充 分 、 公 平 有 效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斯 蒂 格 里 茨 : 《 社 会 主 义 向 何 处 去 》 , 吉 林 人 民 出 版 社 , 3 43 5 林 毅 夫 、 李 周 《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核 心 是 创 造 竞 争 的 环 境 》 [ J ] , 经 济 研 究 , 1 9 9 9 ( 3 ) 1 9 9 8 年 1 0 月 , 1 3 0 页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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