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备案后,当审定与核证机构的能力不再满足本文件所规
定的备案要求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告其备案无效。
4、对由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项目减排量签发不足,或过量 签发,审定与核证机构应按照与客户协商,或相关的仲裁结果予 以赔偿。
第二章 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及要求
一、 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基本原则
审定与核证机构在准备、执行和报告审定及核证工作时,应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独立。审定与核证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审定或核证的 项目活动,避免偏见以及利益冲突,在整个审定或核证活动过程 中保持客观。
2、公正公平。审定与核证机构在审定或核证活动中的发现、 结论及报告应真实、准确。除了报告审定或核证过程中的重要障 碍,还应报告未解决的意见分歧。
3、诚实守信。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 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4、认真专业。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具备审定与核证必需的专 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及客户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 素养进行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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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定程序
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 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 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 7 个步骤(见图 1)。 审定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审定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 但调整理由需在审定报告中予以说明。
图 1 审定工作程序
1、合同签订
审定机构应与审定委托方签订审定合同。合同内容可包括双 方的权利和责任、审定费用、合同的解除、赔偿、仲裁及其他相 关内容。
2、审定准备
审定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选择具备能力的 审定组长和审定员组成审定组。审定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 与所审定的项目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审定组长应确定审定组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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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分工。在确定任务分工时,应考虑项目的技术特点、复杂程度、
技术风险、设施的规模与位置以及审定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等方面的因素。审定组长应与审定委托方建立联系,要求审定委 托方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项目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支持文件。
3、项目设计文件公示
收到项目设计文件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审定组应完成对项目 设计文件的格式及完整性的评审。在确认项目设计文件符合完整 性要求的情况下,审定机构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专用网站对 项目设计文件进行 14 天的公示(已经注册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的, 公示期为 7 天),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定机构应对公 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质询在审定报告中予以答复或者解释不予 答复的理由。
4、文件评审
在项目设计文件公示后开始实施文件评审,公示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审定组应完成文件的初步评审,包括对项目设计文 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性材料的 评审,初步判断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并识别现场访问的重点。
对项目设计的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评审应采取适宜的方式, 应将项目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与其它可获得的信息来 源进行交叉核对。
5、现场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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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问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项目的建设环境、设备安装,
调阅文件记录以及与当地利益相关方会谈,进一步判断和确认项 目的设计是否符合审定准则的要求并能够产生真实的、可测量 的、额外的减排量。
审定组应根据文件评审的结果制订现场访问计划并与审定 委托方确定现场访问的日期。现场访问计划应当于现场访问前 5 个工作日内发给审定委托方征求意见。现场访问计划应包括审定 目的、审定范围、审定活动的安排、访问的对象以及审定组成员 的分工。如果审定涉及到抽样,应在现场访问计划中策划抽样方 案。现场访问的时间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一般为 1-3 天。 现场访问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审定计划、收集和验证信 息、召开总结会介绍审定发现的步骤实施。审定机构在现场获取 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且能够满足审定的要求。审定机构应对访谈 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可通过与其他来源的信息或其他 访谈人员提供的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原则上,审定机构应实施现场访问。对于新建的未开工的项
目,审定机构可采用电话访问、电子邮件访问或者会议室访问的 形式替代现场访问,但是应在审定报告中对不实施现场访问的理 由进行阐述。
在现场访问(或电话访问、电子邮件访问或者会议室访问) 实施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审定组应将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过程 中发现的不符合、澄清要求或者进一步行动要求提供给审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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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审定委托方应在 90 天内采取澄清、纠正或纠正措施。
审定机构应对以下问题提出不符合:
(1)存在影响减排项目活动实现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 减排能力的错误;
(2)不满足审定备案的要求;
(3)存在减排量不能被监测或计算的风险。 如果信息不充分,或者不清晰以至于不能够确定减排项目是
否符合要求时,审定机构应提出澄清要求。 对于与项目实施有
关的、需要在第一个核证周期内评审的突
出问题,审定机构应在审定过程中提出进一步行动要求。 只有
对项目设计进行了更改,纠正了项目设计文件,或者提 供了清晰的解释或证据并满足相关要求时,审定机构才能关闭不 符合和澄清要求。
6、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
不符合和澄清要求关闭,或者确认审定委托方在 90 天内未 能采取满足要求的措施后,审定机构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定报告的编写、对其进行技术评审并交付给审定委托方。
审定机构编写的审定报告应采用 5 五所规定的格式,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审定的程序和步骤;
(2)项目的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
(3)项目的额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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