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指标 村庄垃圾集中清运房(处) 小垃圾房(个) 垃圾桶/箱(个) 乡镇垃圾转运车(辆) 村庄垃圾清运车(辆) 村庄保洁车(辆) 渗滤液槽罐车(辆) 堆肥场(平方米) 有机复混肥加工厂(座) 新增垃圾收集清运能力(包括综合利用部分)(吨/日) 新增垃圾综合利用能力(吨/日) 新建垃圾收运体系的受益人口(人) 畜禽粪便集中处置中心(座) 蓄粪池(座) 吸粪车(辆) 2012 2013 2014 2015 畜禽 推广生态发酵床(平方米) 新增畜禽粪便处理和综合利用能力(吨/日)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受益人口(人) 工程量统计指标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工矿 农村遗留工矿污染治理受益人口(人) 注:具体指标应根据本地区拟建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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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内容和目标
为了把连片整治与村庄环境整治结合起来,整合资金形成规模效应,实现优势互补,现要求各地要在开展连片整治、建设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同时,结合《全省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苏办发[2011]40号)的目标任务、整治内容和进度安排,在连片区域内同步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工作,全面改善连片整治村庄的环境面貌。简要阐述连片区域内拟开展的村庄环境整治建设内容,分年度说明环境整洁村和星级康居乡村建设数量,填写表3。
关于连片整治与村庄环境整治对接的相关事项详见“十二五”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有关重要问题的说明。
表3 连片整治村庄环境整治目标 年度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环境整洁村数量(个) 康居乡村数量 三星级康居乡村名单 行政村、自然村填列)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按建制镇、 — 要点七:环境整洁村和星级康居乡村简介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村庄环境整治考核标准》(苏政办发?2012?7号)规定了环境整洁村和一、二、三星级康居乡村的建设标准,其中: “环境整洁村”标准,主要适用于全省非规划布点村庄的环境整治; 一星级“康居乡村”主要适用于苏中、苏北大部分规划布点村庄的—14—
环境整治; 二星级“康居乡村”主要适用于苏南大部分和苏中、苏北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规划布点村庄,以及城市主要出入口、主要交通干线沿线、旅游景区周边和重要水系、水体、江河湖泊周边的规划布点村庄; 三星级“康居乡村”主要适用于引导各地结合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和文化传统等,建设一批“布局合理、道路通畅、设施配套、环境宜居、特色鲜明”的示范村庄。 根据全省村庄环境整治有关要求,到2015年,全省要建成1000个省级“三星级康居乡村”,带动10000个规划布点自然村达到康居乡村建设标准。 (三)农村环保机制建设工作内容和目标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农村环保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制度建设、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体系建设、农村环保宣教体系建设以及农村环保技术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阐述农村环保机制建设的工作内容和目标。
要点八:农村环保机制建设要求 (1)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连片区域所在乡镇应设置环保机构,任命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连片区域所有行政村应设置环保监督员/协管员,县(市、涉农区)环保局每年至少对镇村环保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2)农村环保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制度建设 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村环保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的责任部门、运维模式、资金来源、人员队伍、考核奖惩、监督监测、技术培训等内容。 (3)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各地环境监测部门要按照《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环办[2009]150号)、《江苏省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苏环—15—
然[2007]25号)以及《关于开展2012年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抽测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68号)的要求,在连片区域内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对连片整治建成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开展验收监测和规范的例行监测。环境监察部门加强对连片区域的执法监督,确保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做好污染减排向农村延伸的准备工作,建立与之配套的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处理规模在500t/d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粪便集中处置中心鼓励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4)农村环保宣教体系建设 县(市、涉农区)每年结合“6·5环境日”开展一次环保活动;开展连片整治的行政村文化活动室设立环保宣传栏,有环保书籍或杂志;重点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泵站、垃圾转运站、畜禽粪便集中处置中心等)旁设置连片整治项目公示牌,公示牌样式参见省厅统一要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以及广场文化晚会、漫画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农村环保工作,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5)农村环保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连片整治县(市、涉农区)要建立农村环保专家库,支持县(市、涉农区)连片整治方案审查、工程设计、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成效评估等工作;通过政策、税收、市场及部分行政手段鼓励省内特别是本县(市、涉农区)环保企业参与连片整治方案设计、项目建设、后期运营等工作,促进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总结、筛选、推广一批适合本地实际情况、费用投入省、运行成本低、处理效果好、操作简便易行、维护管理方便、辐射带动范围广的农村环保实用技术,为连片整治提供技术保障。 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11﹞1070号),“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鼓励农村污染防治项目适用技术和工艺的研发及推广,引导国家重大环保科研成果的示范试点应用”。 —16—
四、投资测算
本方案仅对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测算,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环保机制建设所需资金由各地另行测算、筹措。
请各地根据拟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工艺、规模、数量等因素合理测算工程投资,分别确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包括接管工程、相对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四级收集转运体系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置系统建设、农村遗留工矿污染治理等项目的投资计划,填写表4。 要点九:投资测算要求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符合《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78号)、《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和《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32号)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市、县财政按比例配套的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前期经费、征地、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以上支出项不得纳入资金测算,应由各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另行筹措安排。 具体要求详见“十二五”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有关重要问题的说明。
由于财政部和环保部未确定“十二五”期间每年支持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央补助资金总额以及中央与地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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