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农委委员李登海说,在我国社会保险当中,女的50岁、男的60岁就退休,入保要提前15年或补交到10年以上。有些农民工和农民50岁、60岁仍在打工,建议从我们的国情出发,对愿意入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和农民适当放宽入保年龄限制,并在法中有所规定。
刘振伟委员说,“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不好界定,一年中工作三个月算不算就业?上半年就业了,下半年没有工作可做了,这算不算已就业?建议改成“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不论是否就业,只要生活没有依靠,土地没有了,就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足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当地人民政府”是指省级、市级,还是县级?是不是指凡是分享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地方人民政府,都应该按照比例拿出一部分?建议斟酌。
社保制度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必须打破二元结构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审议意见]张中伟委员说,我们国家13亿人口中有8亿是农民,有大批农民工流动,草案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建议将此改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城乡统筹,实行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朱永新委员认为,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把城乡统筹作为一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建议在“保基本”后增加“重公平”。理由是:社会保险法是保障、落实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很重要的一点是保障弱势群体的。所以,城乡统筹在一定意义上是国家多拿一些钱、城市多拿一些钱,用于支持弱势群体、支持农民、支持农村,支持西部。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说,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二元制度还是存在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到“要逐步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新修订的法律应尽量避免维护二元结构。立即达到一体化肯
定有困难,要鼓励向着一体化方向努力。
郑功成委员说,养老保险应该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除这三大保险外,根据国际经验和一些地区试验性的做法,应有城乡老年津贴或补贴制度,只有“三险”加上“一贴”,才能从制度层面上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建议法律进一步明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统一标准会不会出现“穷帮富”———对新农合和城镇医保合并实行还需慎重研究
[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审议意见]辜胜阻委员认为,在立法中提出新农合和城镇医保统一标准,合并运行是不合时宜的。在我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镇医疗和农村医疗水平有很大差异的背景下,强调统一城乡医疗保障的标准,会造成城镇居民水平过高而给农民利益带来穷帮富的情况,产生明显的不公平。建议将这个立法空间写入授权性立法,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以促进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农民的权益。
刘德培委员说,现在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三项制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发展水平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3年开始试点,已覆盖了约8亿农民,形成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2007年开始的,现在参保的达到近1亿人。这两方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差别很大,如何在完善、发展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城乡的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障的目标,还处在不断改革之中,还需要进一步改革、探索。从目前基本医疗制度的实践和现实来看,草案不宜将三种制度用一部法规范,要为将来制度的发展留下立法的空间。
白克明委员说,如果将这两者合并实施的话,会不会变成了穷帮富,资
金搞不好就流向了城市,为少数人服务了,因为城里人口少,医疗消费高。建议对合并实行的问题进行慎重研究。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如铭也认为,应慎重研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并实施的问题,建议还是以初审稿中的表述为妥,即:“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云治厚建议取消该款规定,或在“根据实际情况”之后增加一条,即“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社会保险立法细化五大保险规定构筑社会“安全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设立了五个专门章节,分别详细规定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事关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障人民生活,受到中国各界高度关注。草案一年前首次提请审议时,仅对五大社会保险的缴费规范和待遇作了原则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这既显得分散,又难以掌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这次对草案结构作适当调整并充实内容,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草案,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
现实生活中反映最为突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问题,在二审的草案中,有了明确的“说法”。草案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关于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这次也提出了明确的方向。目前,中国
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新农合”写进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医疗保险专章。草案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为更好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草案在工伤保险方面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程序追偿。
失业保险方面,草案对领取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在生育保险方面,草案明确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草案对政府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应当给予补助;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等。
社会保险法三审
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次上会接受审议。
这已是社会保险立法提上日程的第15年。一年前的12月28日,饱受
争议的二审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版条文大量留白,社保费的征收体制、个人账户的存废、社保基金的投资等诸多问题悬而未决,草案本身仍有较大改进空间,人们对三审稿寄予厚望。
2009年8月24日,原计划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未出现在议程中。媒体报道称,此次推迟审议,碍于“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避免加重企业负担”。但事实上,延期最主要的原因,仍在于社会保险制度本身不成熟,缺乏完整理念,相关细节存有大量争议,无法以立法形式加以确定。
四个月后,几经调研、修改的三审稿终于接受审议。但此版草案并未给人们带来太多惊喜。草案条文在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上并无大的突破,部分细节的改动进步有限。
五大保险制度改良细微
从体例上看,三审稿较之二审稿并无变化。五大保险制度分章而立,其后再就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监督以及法律责任分别作出专章规定。
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随着2008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称新农保)的建立,三审稿也新增三个条文,对新农保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三审稿未有相应规范。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如何转接,也未有提及。
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左学金指出,社会保险法并不能解决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弊病,反而以立法的形式将此种不合理的现状加以固定。“将国民分作三六九等,分别用不同的制度加以保障,不仅不公平,也没有效率。”左学金表示,中国养老保险分散的、碎片化的基金必然导致管理成本高,投资风险大而回报率低。而要打破此种碎片格局,必然需要对不同的利益群体加以协调,通过立法进行制度整合,难度仍然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