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立法就要给将来的改革和发展留一定的空间,不能把话都说死了。都说死了,那我们这个制度就不能发展、不能前进了,这也不符合群众的愿望。
第二,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地区差异非常大。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既要发挥中央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的功能,又要发挥各地的积极性。所以也不能把全国各地差异这么大的情况都由一部法都规定死了,也要给地方发挥积极性留出空间,所以也要有一些弹性的规定。
第三,有一些措施是带有阶段性的、过渡性的,不宜以立法的形式马上作出统一规定,所以要给予授权,特别是有些重大的特殊情况,比如说两年前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们国家产生严重冲击,我们就在社会保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当然这些措施都不是长久的、固定的,只是在应对危机当中使用的。
但是像这类的问题,也要给行政部门一些授权,如果没有授权的话,也很难应对突如其来的突发情况。从这几方面考虑,法律作出了一些授权性的规定,我认为是实事求是的。当然,随着我们实践的发展,我们会把越来越多的成熟经验再提升为法律,使它的确定性、稳定性更强。
[网友杯子]《社会保险法》在保障老百姓享受待遇方面有什么制度上的改进没有?
[胡晓义]我前面说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所以在本法当中,保障老百姓待遇方面的新改进或者叫增进是非常多的,我说一些很具体的,跟老百姓权益直接相关的一些例子。比如说第16条第二款,就是关于交费不满15年的人,他的养老待遇应该怎么办?原来就是说你交费不满15年,我就把你个人交费的那部分退给你,然后我们就解除养老保险关系了。
考虑到交费不满15年,有各种各样的情况,不是说所有交费不满15
年的人都是有能力交费他不去交,所以第16条就多给了两条路,一是叫做“可以交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你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我们讲交费满15年,指的是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交费满15年。如果工作不满15年你就回家了或者不再就业,可以把你的权益转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去,然后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这样就多给了出路,实际上是增进了老百姓的权益。
再一个例子,为了缓解个人看病、就医要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29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很多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就是本人或者亲属得了重病要住院,先得交几万块钱的押金,有的人交的起,有的人生活比较清贫,可能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但是因为他参加了医疗保险,结算后还是要报销的。法律规定直接结算就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轻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
再比如失业保险,失业人员过去得病怎么办?就给很少的一点,叫做医疗补助,大概就是几十块钱。现在本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要参加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不交钱,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替他交钱,但是享受的是职工基本医疗待遇,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利于他有病及时治、早治好、早重返岗位,实现再就业。像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这些都是对老百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积极改进。
[网友关注者]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基金安全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有什么规定?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视基金安全的问题。实际上在1994年《劳动法》当中就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要由法
律作出规定。社会保险法对此作出了规定,而且是单列了一章,就是第十章。在这一章里,我领会,是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这三方面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
从人大监督角度看,第76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听取本级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专项工作报告,就是履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在行政监督方面,第7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且规定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78条也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在社会监督方面,第8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是各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来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这个监督委员会汇报情况。
我认为这点是非常好的决定,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基金的安全,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才能真正提高它的安全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开、透明的制度是最好的安全阀,是用阳光来杀虫和防腐。对于基金安全问题,第91条还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以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是不是就能很快得到解决?网友CS:社保法有没有对异地养老保险能不能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原籍有上了多年的养老保险,现在在外地工作也快十年了,可是养老保险一直没有办法接续,该怎么办?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对跨地区的关系转移接续是有明确规定的,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在第19条当中有规定。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第32条有规定。对失业保险转移接续,在第52条有规定。那网
友要问了,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没有规定?是这样的。
我前面讲的养老、医疗、失业这三项保险,都有跟交费年限相关的权益规定,所以跨地区转移必须把交费年限给累加起来。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没有跟交费年限有关的权益规定,所以跨地区和不跨地区是没有影响的。这三条规定转移接续,最核心的就是跨地区以后,你的交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实际上在去年和今年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中都有具体规定,这个可以登陆有关网站查询专门的政策规定。
[网友四月的云]《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在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请问这些目标什么时候能够实现?有没有一个时间表?
[胡晓义]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是在第八章第64条第三款作出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很多的网友都期盼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早日实现全国统筹。
关于时间表的问题,我虽然不能给出一个非常准确的答复,但我可以引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就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建议,该建议要求“十二五”期间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所以我们也可以认为是中央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在基础养老金上要实现全国统筹,这也可以看作是一个时间表。
[主持人]“看病难、看病贵”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请问,《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在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方面有什么积极的促进作用?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对推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有促进。我们知道,所谓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中央专门发布了重大的政
策和解决的方案,被大家称为“新医改”方案。在这个方案里面有四个基本性问题,第一位的就是基本医疗保障,而《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作了很多规定。
第一,本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把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城乡的各类居民都覆盖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范围之内,这是一个广泛的覆盖制度。到现在为止,全国城乡已经有超过12.5亿的公民被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当中,这当然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三项制度。在未来几年里,我们还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把更多的城乡居民都纳入到这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里来。
第二,规定政府要给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政府要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贴,支持这些制度的发展。实际上除了补贴这两项制度之外,最近三年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了509亿资金用于投入到职工的医疗保险里,专项用于解决破产、关闭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这509亿投入下去,是直接解决了600多万退休人员的问题,还带动解决了200多万其他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应该说这个法对加大政府投入、解决这样一些问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这部法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些支出范围和项目,就是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费用,在这里面发生的医疗费用都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里支付,这样就减轻了老百姓医疗费用的负担,而且今后还要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就是一方面提高报销比例,一方面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这样不断增加大家的福利。像这样一些规定,都对解决困扰群众“看病贵”的问题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网友4050]《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