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3)

2019-04-01 21:17

医疗保险方面,二审稿曾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三项。而三审稿直接删去此条文,不再对新农合做任何规定,留给国务院进一步规范。有专家指出,此修改背后涉及卫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之间的博弈及妥协。

另外,配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三审稿在工伤保险制度上的修改较多,进一步强调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一方面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限缩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另一方面再次肯定先行赔付机制。

总体看来,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设计已无大的改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胡继晔表示,五大制度已基本成型,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也仅限于对细节的改良。

社保费征收将“统一”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确定,作为《社会保险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相关条文备受关注。

中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一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另一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但由于税务机构具备强有力的征收手段,不少省、区、市相继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实操作中,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且存在记账不清的风险。

鉴于两个部门之间对此存在重要分歧,一审稿和二审稿均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表述,对该问题加以回避。

专家看来,三审稿在此处做出了“重大突破”: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遗憾的是,究竟由税收部门还是劳动保障部门来“统一征收”,三审稿仍将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留给了国务院来规定。

胡继晔表示,无论是从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税收的性质,还是税务部门相对完善的征收体制和较强的征管力量来看,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将是一个更优的选择。立法抉择背后,包含着不同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博

弈,但一部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必须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下一稿的条文必须回答的问题。”

社保基金纳入人大监督

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三审稿做出了诸多有益尝试。 在总则一章,三审稿明确参保人享有查询、咨询等权利。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亦被首次写入草案,并明确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

除了再次确认将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草案还试图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人大监督。三审稿新增条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胡继晔强调,各级人大本身就有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进行监督的权限,三审稿的修改,乃是对此种权能的强调,确保基层人大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有法可依。

与此相呼应,2009年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决定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纳入2010年预算编制范围。此举亦从预算编制、审议角度,确定了人大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监督权。

专家指出,相较于政府部门的自我监督,人大相对处于“超脱”的地位。但这也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力、预算审议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在人大监督之外,各种专门机构监督尤其是来自参保人的监督更需得到足够重视。在社会保险的决策上,参保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仍需制度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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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今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制定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立法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逐步解决保障水平低、标准待遇不公平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认为,只要能够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和推进方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是一大进步。

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

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如何使社保制度能够真正覆盖到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9年,国家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异地“漫游”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给予高度肯定:“这解决了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人们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就业时不用退保,养老保险可以跟着人走,这是非常好的做法。”

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为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应逐步提高社

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立法应尽量减少允许地方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这样评价。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作为主管社保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胡晓义指出:“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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