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问,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这一规定?
[胡晓义]我还是这样说,《社会保险法》就是国家的规定,我们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我们落实国家法律的规定,在这方面是有一些措施:首先是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刚才讲到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除了养老保险要实现全国统筹之外,第64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现在阶段性的目标是到明年年底,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要做到地市级统筹,而且要促进建立省级调剂金。这对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有什么好处呢?就是过去所谓统筹地区是以区县为单位的,就是全国划出2800多个小框,提高统筹层次以后,就是在一个地市的范围里都可以报销。
第二,推进全省医疗保险联网和及时结算的工作。现在已经有几个省在做这样的工作,包括福建已经实现了全省异地就医的联网结算,就是在福建,不管在哪儿看病,是可以就地结算的。像江苏、云南、湖南等等,他们正在推进当中。
第三,在推进省级协调,就是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进行点对点的联网结算,主要是解决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结算不便的问题,有些退休老人是在甲地退休了,但是回乙地居住,这样回去看病不方便,所以进行了点对点的联网结算。
第四,在参保地就医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机构,专门办理异地人员报销不便的问题。就是多种措施来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这样一个法律规定。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很多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和加大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责任。请问,在这方面《社会保险法》是如何规定的?
[胡晓义]社会保险制度要求建立多渠道筹资的机制,包括用人单位的交费、个人的交费,也包括政府的补贴,当然,有些制度还规定了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资助,都是在这个范围里边。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政府的投入还是非常重要的,是必需的,也是具有引导作用的。《社会保险法》对政府的责任,特别是在筹资当中的责任规定了这样一些内容,比如第5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5条第二款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于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时候,政府要给予补贴。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就是第20条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25条当中规定,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等等。随着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公共职能的不断加强,预算支出结构在进行很大的调整,实际上近些年,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投入越来越多。
比如今年一年各级政府对职工养老保险这一项保险的财政收入就达1760多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就投入了1500多亿元。为了新农保的试点,中央政府又投入了100多亿元。而这几年,对城乡医疗保险的投入,包括职工医保,包括新农合,包括城镇居民医保,中央政府投入超过1200亿元,所以投入的力度是不断加大的。同时,现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经累计权益到7000多亿元。随着政府投入逐步加大,公民的社会保险意识也在逐步提升,大家参保交费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们的家底越来越厚,应该说未来社会事业发展和群众福利都会有一个好的前景。
[网友外来务工]我是广西的一位外来务工人员,现在在没有接收企业之前可以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有了接收企业单位,转移手续是否还有效呢?
[胡晓义]他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实际,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一个文件,我们叫做66号文件,就是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基
本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的一个规定。像广西这位网友提出的,就是跨地区就业是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应的资金也转移过去,但是这样一个政策是需要很多细节来把它充实的,使得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最全面的维护。
现在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就是你参保以后,当你离开一个城市,你准备不再回到这个城市来工作了,你要向这个城市的社保机构申请一个参保交费的凭证,然后这个凭证你就带在身上,你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如果你要继续参保,要接续关系的话,你要先建立当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再把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来,跟它接上。如果你在当地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无所谓你接续不接续的问题了。
像他这种情况,我有一个建议,就是建议他首先要确定自己是不是在新的城市或者新的地方就业,或者是长期的居住下去,如果他要准备在这个地方就业的话,即使是没有接收单位,他也可以申请参加,就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建立当地养老保险关系,然后再申请把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下来。
但是我也提醒这位网友,如果你没有做好准备的话,你也不要急于转过来,也许你明年又变主意了,这样转来转去成本就很高,对你也很不方便。你不转之前也没有关系,你那个权益还存在原来的社保机构,你什么时候能够相对稳定的在一个地方就业了,再把那个转过来,一点儿不影响你的权益。这件事首先自己把它想清楚。
[网友柳暗花明]私企单位录取职工是否一定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胡晓义]我再读一下《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我相信你所说的私企一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也一定是一个用人单位,所以我认为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为职工交费。不管私企、国企还是混合所有制。
[主持人]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扣了我们的钱,但是留在单位里,这样可以吗?
[胡晓义]我不清楚这个单位的具体情况,也不知道这个单位所在的城市,据我领会《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就是刚才所说的第4条规定,以及第8条的规定,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以及第7章的规定,就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的规定。
我认为这样的单位是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不应该把职工的钱扣了以后放在自己单位,放在自己单位不叫社会保险,这是可以肯定说的。而且放在自己单位还有其他的风险,除了可能被挤占挪用之外,还有可能因为这个单位的经营状况不好,将来破产了或者解散了,而使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失。所以我想这个单位在学习这个法之后,应该按照法的规定来参加社会保险,如果是扣了职工的钱,应该交到社会保险机构去。
[网友泪鱼儿]公民在企业上班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是年限不够,等他不在这个企业上班之后,还差的部分怎么办理?
[胡晓义]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他不在这个企业上班了,但他可以在别的城市、别的企业上班,这个就援引第19条,就是跨地区转移,完全可以接续起来。如果他到了领取年龄,比如过60岁还没满15年,那就可以用第16条的规定,就是可以交费至15年按月领取或者转入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就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如果他现在还没有到退休年龄的话,不管在哪儿工作,还是要继续交,而且按照政策规定,交的年头越长,自己的待遇水平越高。
[网友关注者]请问部长,我们都知道现有不法分子打社保基金的主意,
骗养老金、骗医保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胡晓义]这个问题非常好,作为社会保险工作者,我也很感谢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我认为他代表了公民对社会保险、对公共利益的高度关切,这是我们人民高素质的一种表现。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基金规模越来越大,我可以给大家透露一个数据,就是到今天为止,我们仅仅是城镇的五项社会保险结余金额已经接近2万亿,应该说很大。
自然就会出现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中了这块“唐僧肉”,想方设法的要吃这块肉,所以各种各样的骗保、欺诈的事情都有出现。对这个我们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社会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就是说对这种诈骗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这个也有威慑力、震慑力的。过去我们在行政处罚时发现这样的案例,也只能要求他退回诈骗的资金,而要对他实施处罚的话,应该说是于法无据的,现在法律给了行政处罚充分的依据,应该说也是震慑这些欺诈行为。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还有很多问题不能一一回答,再来看最后一个问题。
[网友了望]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参保人员扩大,服务要求提高等情况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那我国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胡晓义]社会保险事业,我们从工作实践当中有一个体会,叫做三分政策、七分管理。就是政策很重要,大家都很看中,但是政策制定出来之后能不能执行到位,能不能落实在老百姓的身上,管理非常重要。国内、国外、历史、现在都出现一些由于管理不到位而损害参保者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