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8)

2019-04-01 21:17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做了专章规定,实际上其它很多章节也涉及到经办管理服务的内容,但同时又用专章作出了规定,充分说明这部法律对社会保险经办,对直接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一些事务的高度重视。本法对经办作了很具体的规定,除了组织机构设置之外,在管理运行费用上规定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法律规定不允许从基金里提取钱来作为管理费,就是明确一点儿都不能沾参保者的利益,包括规定要建立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第74条还规定,要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交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申报的会计凭证。

我部关于档案管理的规章规定,有些档案资料是要保存一百年的,就是要严格履行替参保人保管好记录的职责。本法同时规定,有关单位对参保人员信息负有保密的职责,如此等等。目的就是通过更高的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使得广大群众能够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记者:单位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会采取什么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关于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过

去二十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大量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而如果没有强制手段的话,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记者: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没有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表?有一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有些高,而相对享受的保障又偏低,将如何改善?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一章中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关于时间表的问题,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就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我理解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到去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是出台了方案不等于就实施到位了。经过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当然这个方案涉及到各方利益,也会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统筹过程中,以及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的问题。要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

记者:有一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有些高,而相对享受的保障又偏低,如何改善?

胡晓义:我们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而我们享受的保障水平应该说确实不算高,但是最近6年以来,我们都在连续不断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养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这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

记者:此次的立法当中为何没有提及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是否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已经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也对城乡统筹问题作出了方向性的规定。在这个框架之下,我相信过去按人群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地区分割的状况会得到更好地改善。本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本法立足于长远、立足于所有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履行社会保险义务这样一个基本点来设定它的法律条款的。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记者: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

胡晓义:现在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的。按照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哪个机构征收。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征收,这是一个重大的决定。这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为这件事情做调查研究,分析各地不同机构征收的利弊,寻找更好的管理体制。

记者:社会保险法中有多次明确授权的条款,如涉及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问题是授权的条款较多,是否会造成社会保险权利集中在基层,从而导致各地差异大,带来保险转续更加困难的问题?同时,授权条款是否回避了很多棘手的矛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这些授权规定并不是空的,多数已经有规定。确实还有一些条款是授权国务院规定的,这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第二,我国幅员比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所以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

地方一些空间。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我们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你也提到授权过多会不会影响法律的实施。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不会的。法律通过以后,我们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那些还没有制定配套规定的要尽快地制定配套规定,也不会产生你担心的把权力集中到地方。社保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确定下来了。

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着力保障改善民生--胡晓义详解《社会保险法》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就此,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记者:从1993年开始起草至今,《社会保险法》历经十几年的艰辛探索,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修改并最终表决通过,请您介绍一下《社会保险法》出台的背景。

胡晓义: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也为社会保险立法确定了基本原则。第八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社会保险法纳入了立法计划,把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国务院连续推出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

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是立法的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赞同的意见占绝对多数比例,反映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时机和基本精神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是一致的。

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探索,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包括,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保障;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保障和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能力得到提升,为完善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保险法》可以说是水到渠成,应运而生。 记者:《社会保险法》关系全体公民的福祉,每个人都能从自己的角度解读出各自关切的意义,您能否从总体上概括一下《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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