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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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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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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xxxx-200x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报批稿)
200x- - 发布 200x -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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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4.1 总论 4.2 电力系统 4.3 厂址条件 4.4 工程技术方案
4.4.1 总体方案选择
4.4.2 全厂总体规划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4.4.3 反应堆系统及设备 4.4.4 汽轮发电机组系统及设备 4.4.5 电气部分 4.4.6 仪表与控制部分 4.4.7 实物保护部分
4.4.8 供排水系统及水工建(构)筑物 4.4.9 化学部分 4.4.10 消防部分
4.4.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4.12 辅助及附属系统部分 4.4.13 主厂房布置 4.4.14 建筑结构部分 4.5 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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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环境与安全及职业病评价
4.6.1 环境影响评价 4.6.2 厂址安全评价 4.6.3 水土保持 4.6.4 职业安全 4.6.5 职业病危害 4.7 资源利用 4.8 节能分析 4.9 经济影响分析 4.10 社会影响分析 4.11 工程建设管理 4.12 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 4.13 结论和建议 5 报告附图 6 报告支持性文件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可行性研究报告卷册划分原则和要求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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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安排,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制定《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1996年11月13日,原电力工业部曾以“电计[1996]737号”文颁布《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使用至今已超过10年,其部分内容和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核电厂前期工作需要。按照“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文的安排,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在“电计[1996]737号”文的基础上制定本电力行业标准。
限于我国核电机组的现有装机规模,核电工程建设经验有待进一步积累和丰富,本标准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仍需不断补充完善。开展核电厂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锦洋、朱京兴、戴联筠、李武全、卢宏田、杨建祥、
魏桓、张力、胡勇、王宁、任德刚、张琳、傅耀宗、杜建军、胡双跃、张胜利、赵侠、赵博、刘承新、张来平、郎瑞峰、丁燕、谭广萍、奚绍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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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 围
1.0.1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报告编制深度的要求。 1.0.2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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