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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存在系统稳定问题时,则另列专题研究安全稳定控制系统。
4.3 厂址条件
4.3.1
选址工作概述
叙述选址工作的过程和确定优先候选厂址的经过、理由;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意见和结论。对于扩建工程,应说明建设场地情况及与老厂的相互关系。 4.3.2
厂址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说明厂址地理位置(所在市、县);厂址区域地形、地貌,自然地面标高(高程系统);厂址区域及附近的山川、湖泊或濒临的大海及其主要特征以及与厂址的相互关系。 4.3.3
厂址所在区域人文条件和社会经济简况
说明厂址区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城乡总体规划(或乡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分析与城乡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和相容性;落实厂址所在区域现有及规划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城镇(居民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开发区、交通设施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及相互影响。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说明厂址与省、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厂址区域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增养殖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航运等以及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分析项目与海域使用的协调性和相容性。
给出厂址区占用土地的类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数量,尤其是占用农用地中基本农田的数量。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应说明海域使用情况,包括工程用海和填海数量等。
确定非居住区范围内居民搬迁的数量,厂址区范围内其它设施的拆迁量(包括海洋开发产业补偿量)等。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海的预审文件。 应说明厂址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取得省级或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说明厂址不压覆矿产资源或同意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文件。
应说明厂址区域文物情况,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说明厂址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对厂址涉及的重要文物的处理意见的文件。
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工程选址意见书,取得省军区同意厂址位置的文件。 4.3.4
交通运输
根据厂址地区的公路(技术等级)、铁路、水路(航道等级)交通现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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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说明厂址交通条件和可行性(包括长度和技术等级)。提出核电机组超级超限大件设备的运输重量、数量和尺寸,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件设备运输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确定大件运输方式(水路、公路)及运输路径(运输里程);当采用水路、公路联合运输时,应明确中转方案,必要时提出不同方案的比选论证。 4.3.5 4.3.5.1
地质和地震
地震地质的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推荐厂址区域、近区域、厂址附近范围的地质与地震条件作进一步的调查、评价;
(2) 对厂址附近范围内能动断层作出确切评价;
(3) 确定厂址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包括SL-2级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加速度反应谱和时程曲线,以及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4) 对地震引起的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地质灾害作出评价。
4.3.5.2 地震地质调查工作应在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搜集最新的地质、地震和地球物理资料,按照区域、近区域、厂址附近范围的评价要求,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及勘探工作,重点应放在厂址近区域及厂址附近范围。在区域、近区域及厂址附近范围分别进行和完成1:1000000、1:100000、1:25000万的以断裂调查为主的地质构造图件;编制核电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并通过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取得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3.5.3 对厂址附近范围能动断层作出确切的评价。对基岩裸露区、第四系覆盖区和海(水)域范围应采取相应的调查方法。对基岩裸露区主要应在1:25000地质构造图的基础上进行鉴定,重点是规模相对较大、指向或靠近厂址的断裂;对第四系覆盖区进行能动断层调查时,应以适宜的地球物理勘探为主。对海(水)域范围内的能动断层鉴定工作,应在陆域范围的工作成果和搜集海(水)域资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
4.3.5.4 应充分重视近区域范围内发震构造的调查和鉴别,特别应加强第四系覆盖区和海域发震构造的调查和鉴别。
4.3.5.5 建立区域地震构造模型,包括发震构造的鉴定及其最大潜在地震确定、地震构造区划分及其弥散地震确定等,并确定地震动衰减关系,采用确定论方法(主要是地震构造法)和概率论方法,确定厂址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 4.3.5.6
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查明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及断裂的展布特征; (2) 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及各层岩土的风化特征及工程特性,提供初步的动态和静态物理力学参数,包括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剪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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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VS值及动弹性模量等;
(3) 对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作出评价; (4) 对河岸、海岸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5) 查明水文地质基本条件,以及必要的环境水文地质特征。
4.3.5.7 岩土工程勘察应进一步搜集已有地质资料,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原位测试及试验等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层展布和岩体风化等特征,获得厂址初步的设计参数,对厂址在岩土工程方面的适宜性作出评价,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为主厂房等主要建(构)筑物定位和总平面布置提供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4.3.5.8 在进一步搜集资料及调查的基础上,对包括岩溶、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沉降或隆起,以及地震液化、火山活动、海啸和湖涌等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应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作出确切的评价,并应提出具体的工程处理措施。
4.3.5.9 厂址区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选用1:1000~1:2000,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根据地质、地貌、构造单元等因素,测绘面积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2.0km2。测绘比例尺在厂址周边地区可以是1:2000,但在主厂区应保证比例尺不小于1:1000。
4.3.5.10 厂址区工程物探应作为本阶段一项重要勘察手段,可选用适宜的手段进行综合物探测试,并应与钻探相互配合。
4.3.5.11 主厂区的勘探点布置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采用网格状布置。沿主厂房中轴线应布置勘探线,孔距宜适当加密,每个反应堆厂房、汽轮机厂房不应少于1个钻孔。控制性钻孔应结合建(构)筑物和地质条件布置,数量不宜少于钻孔总数1/4~1/3。钻孔深度,对基岩场地宜进入基础底面下不小于10m,反应堆厂房区域控制孔深度宜达基础底面以下2倍反应堆厂房直径或长边尺寸。
4.3.5.12 应在主厂房等主要建(构)筑物布置位置,选择部分控制性钻孔,采用检层法或跨孔法进行波速测试,测定剪切波速等参数。 4.3.6 4.3.6.1
工程水文和取排水条件。 一般要求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搜集调查水文资料及各项规划资料,对可能影响厂址的主要水文条件进行全面的勘测、测试和试验、专题研究等工作,进一步研究核电厂工程建设条件和方案,落实建厂条件。应对核电厂进行供水水源可靠性、厂址防洪安全性、取排水条件(岸滩稳定性)等进行分析论证,提供工程地点的水文定量数据和结论。并根据工程需要,对某些重要水文事件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如设计基准洪水位等)。
本阶段应全面开展现场调查,设立水文观测专用站进行水文测验,必要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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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址取排水区域开展水文同步测验工作。明确测站的基面换算关系。在厂区专用水文站至少应有一年以上实测资料,以便进行水文资料的相关分析。应编制水文分析报告。 4.3.6.2
供水水源可靠性
(1) 对于淡水水源,应全面搜集和调查流域自然地理概况,区域内有关水体的位置和水文特征,河流补给特性、流域工农业及生活用水现状与规划、环境及生态用水量、水利设施、水库(湖泊)特征值及运行调度原则和坝体质量鉴定结论,结冰期、最大冰厚和流冰块尺寸,冰坝与冰塞情况、漂浮物情况、航运状况、历史最小流量、最低水位及相应重现期;综合考虑人为事件、自然事件(如滑坡等)、水库溃坝等因素对水源的影响。与核安全无关的设施供水标准应按保证率97%进行计算,与核安全有关的供水标准当核电厂内设有满足要求的重要厂用水池时,供水标准可按与核安全无关的设施供水标准设计,否则应按核安全导则(HAD102/09)的要求确定年最小流量与最低水位;对河网地区还须计算此最低水位时的河道过水能力。计算时尚应考虑低放废液受纳水体所需的水量。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应取得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及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意见,签订相关的供水协议。水源方案应满足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2) 对于海水水源,应全面搜集与调查厂址附近海域的自然地理概况、厂址海域或河口段的潮汐、波浪、海流、泥沙、近岸浑水带、水温、盐水入侵特性、枯水径流特性、冰情、水质等海洋水文特性,全面搜集与调查地区水利设施的现状与规划、设计标准、邻近岸段水工构筑物设计指标,分析确定对取水的影响。与核安全无关的设施供水标准应按保证率97%计算,与核安全有关的供水则应按核安全导则(HAD102/09)的要求确定最低水位;计算时尚应考虑波浪对取水的影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并应取得国家海洋局同意工程用海的预审文件。
(3) 确定设计基准低水位的组合事件,确定取水口设计基准低水位。分析核电厂正常用水及重要厂用水的水源可靠性。 4.3.6.3
厂址防洪安全性
(1) 对于内陆厂址,应搜集与调查流域自然地理概况及水文特性、流域防洪及排涝现状与规划、水利设施的现状及规划、水库设计及校核洪水标准;水库(湖泊)特征值、河流结冰期、流冰期、开河方式、冰坝与冰塞分布范围及持续历时、历史最高洪水位、内涝水位及相应重现期。分析确定洪水泛滥、溃堤、湖涌、假潮、滑坡、水库溃坝等的可能性及其对厂址安全的影响。用确定论方法和概率论方法计算设计基准高水位以及相当于频率1%、0.1%、0.01%年最高洪水位、最高内涝水位。明确厂址是否受泥石流的影响,如受影响,应对泥石流进行搜资和调查,评估泥石流对厂址安全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2) 对于滨海厂址(含潮汐河口地区),应搜集与调查海域自然地理概况、海洋水文特性、厂址地区岸线利用状况、海涂围垦、水利设施的现状及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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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标准,海水暴潮漫溢,决堤、洪水泛滥的资料和情况。分析确定历史最高潮水位、风暴潮、假潮、地震海啸及海平面异常等对厂址影响的情况。用确定论方法和概率论方法计算设计基准高潮位以及相当于频率1%、0.1%、0.01%年最高潮位及增水。
(3) 确定设计基准洪水位的组合事件,确定厂址设计基准高水位。分析确定厂址工程点的波浪特性、最大波高等波要素以及浪爬高对工程的影响。明确厂址是否受山洪等小流域暴雨洪水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厂区防排洪方案。评价厂址安全性。 4.3.6.4
取排水条件及岸滩稳定性
(1) 应全面搜集与调查厂址及取水工程区域附近的河流、水库(湖泊)或海域等的水文特性、泥沙运动特性、水下地形图、河势变化概况、岸滩及深槽的历史演变资料、冲淤变化等资料。进行厂址附近水域的不同比例尺水下测图。 (2) 对厂址及取水工程区域的河床演变、岸滩稳定性及取排水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水利工程规划、航运工程规划等人类活动对岸滩稳定性的影响;应对泥沙冲淤变化进行定量的预测分析,提出是否可以接受的结论意见以及相应的措施。
(3) 应完成取水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工作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取水工程的批复文件;应完成排水方案专题论证,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排水口的文件。
(4) 原则上应完成通航安全论证工作;应取得航道、海事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文件。 4.3.6.5
工程水文特征值
(1) 应对区域内水文观测站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对水文观测站资料的三性(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进行全面分析。
(2) 对于内陆厂址应提供: 累年各月平均水位、流量,最高(低)水位、最大(小)流量,入出水库(湖)水量,含沙量、输沙率及水温、水质特征值等;设计典型年水位流量及含沙量过程线;实测流速特征及泥沙颗粒级配曲线;洪枯水期实测断面及垂线最大、最小及平均流速、含沙量分布;洪枯水期实测断面及垂线水温分布,取水河段最近5年热季累积频率1%、10%的日平均水温;取水河段综合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实测各级水位、容积、淤积体积、淤积量分布及水位库容关系表、水库(湖泊)特性曲线;实测大断面、纵断面及异重流分布;初冰和终冰的最早、最晚日期,封冻天数,封冻期岸冰最大冰厚及宽度,最大堆积高度,流冰期最大流冰块尺寸、速度、方向、流冰天数等。
(3)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段)厂址应提供:累年各月平均潮位、潮差,最高(低)潮位、最大(小)潮差、水温、水质及盐度特征值。累年各月最大波高、波向、波长及相应周期,波浪成因及类型;累年各月波向最大、平均波高;潮流性质与特征、涨落潮平均历时;典型(大、中、小)潮位过程线;实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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