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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 采用海水淡化方案取得工程淡水时,应根据海水水质资料和工程条件拟定海水淡化处理系统方案,并对方案的组成、系统特点及设备初步选型等予以说明。
4.4.9.3 根据系统水汽品质要求,提出凝结水精处理和二回路化学添加剂注入系统的原则性方案。
4.4.9.4 提出循环冷却水处理方案。对循环供水电厂,根据水源条件,提出原则性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处理方案。 4.4.9.5
分析循环冷却水水质特点,提出凝汽器管材选材的意见。
4.4.9.6 估算常规工业废水量,提出常规工业废水处理方案,并对方案的组成、系统特点及设备初步选型等予以说明。
4.4.9.7 按全厂规划容量,从系统出力、设备配置、建(构)筑物设置、场地布置等方面说明分期建设的基本设想;对于扩建工程还应说明老厂除盐水制备系统配置情况以及与本期的配合关系。 4.4.10 消防部分
4.4.10.1 说明核电厂消防系统执行的规范标准,包括安全导则、压水堆核电厂设计准则、采用国内外核电厂消防规范情况。
4.4.10.2 说明核安全相关系统、设备及建(构)筑物安全防火验证(防火分区、薄弱环节分析、火灾探测报警、防排烟等)的原则。
4.4.10.3 说明核电厂主要消防系统的范围、主要组成部分,说明消防系统在抗震性能、安全分级等方面的统一技术要求。
4.4.10.4 说明消防水生产系统、消防水分配系统、反应堆厂房消防系统、电气厂房消防系统、柴油发电机厂房消防系统、汽轮机厂房消防系统等的设计方案。对于扩建工程,应说明利用已有消防水生产系统的可能性。
4.4.10.5 说明全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要求、设计原则,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初步方案。
4.4.10.6 说明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原则和方案。
4.4.10.7 说明消防站的设置原则及设计规模,说明消防车配置方案。 4.4.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4.11.1 说明反应堆厂房、汽轮机厂房、公用及辅助厂房部分采暖、通风、空调、制冷系统设计依据的室内外气象参数、依据准则,主要系统划分,以及设计主要目的。对与核辐射有关的系统,可以按参考电厂予以描述,常规部分应根据建厂条件制定相应设计方案。
4.4.11.2 根据核电厂辐射防护要求和建筑物的安全等级,确定采暖换热站、制冷站布置区域及其所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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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区与保护区合并设置换热站和制冷站时,应说明供热、制冷系统管网穿越控制区的安全措施。
4.4.11.3 扩建核电厂应说明厂内已有采暖换热站和制冷站容量的裕度和站内是否预留扩建条件,以及与本期工程的衔接和配合问题,合理规划新建换热站和制冷站容量。
4.4.11.4 根据厂址地区气象条件,估算各区域供热(包括热水供应系统)、通风、空调负荷,确定各区域冷、热媒参数,确定制冷、加热设备容量、型式。 提出换热站和制冷站主要设备初步选型,说明安全分级要求。对严寒地区还应说明备用热源设计方案。
4.4.11.5 说明反应堆厂房、汽轮机厂房、公用及辅助厂房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安全分级,拟定各系统的设计原则、功能和组成,并做相应描述。
4.4.11.6 说明反应堆厂房、汽轮机厂房、公用及辅助厂房事故状态下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应急运行条件和安全措施。
4.4.11.7 严寒、寒冷地区应说明通风、空调系统的进、排风口的防寒、防冻措施。 4.4.12 辅助及附属系统部分
4.4.12.1 说明辅助蒸汽供应系统的功能,估算各种工况下辅助蒸汽的消耗量,比选提出辅助锅炉的选型、参数和台数。
4.4.12.2 估算发电机耗氢量和反应堆系统及设备用氢量,拟定氢气制备、贮存和分配系统设计方案,并说明本期和规划建设规模。当采用外购氢气方案时,应落实氢气市场供应条件。
4.4.12.3 估算本期工程压缩空气用量,拟定压缩空气系统设计方案,说明系统构成和设备配置情况。
4.4.12.4 提出氮气及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贮存、供应方案。 4.4.13 主厂房布置
4.4.13.1 应说明反应堆厂房、汽轮机厂房、电气厂房等主要生产厂房的布置设计原则,分析说明柱距、跨距、各层标高等;说明各车间的配置方式和主要设备的基本布置情况和特点。对比参考电厂,说明反应堆厂房等核安全相关厂房布置上采取的设计改进。
4.4.13.2 应论证说明汽轮机厂房布置方案和特点。必要时对汽轮机厂房布置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并对推荐方案进行论述。当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时,应对汽轮机厂房地下室的设置、各层标高的确定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 4.4.13.3 应说明主要设备安装及检修设施的配置情况,对于汽轮机厂房设备,应说明汽轮机厂房桥式吊车的选择(主要起吊尺寸,起吊高度及起重等级),各主要辅机检修用起吊设施的选择。电梯井的布置,主要设备及各部位的检修场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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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吊运输机具的路径等。说明发电机定子吊装方案的初步考虑。 4.4.13.4 应统计给出主要生产厂房布置主要数据表。 4.4.14 建筑结构部分
4.4.14.1 根据厂址自然条件,说明建筑结构设计所需的主要技术参数。 4.4.14.2 对有参考电厂的工程,应分析厂址的适宜性,明确建筑结构设计中的翻版内容和调整项目。
4.4.14.3 说明主厂房等建筑布置方案、厂房内平面和垂直交通设计等方面内容。 4.4.14.4 根据厂址自然条件和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参数,说明反应堆厂房和电气厂房结构方案;提出汽机发电机组厂房承重结构体系选型和材质,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
4.4.14.5 根据汽轮发电机组选型,提出基座结构方案,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 4.4.14.6 根据气象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提出汽轮机厂房屋面的结构型式,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
4.4.14.7 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提出主厂房等主要生产建(构)筑物所采用的地基基础方案。当采用人工地基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4.4.14.8 应根据辅助生产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对其建筑和结构设计提出要求,应特别重视对与核相关建(构)筑的安全性要求。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提出经济、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案和基础形式。
4.4.14.9 提出工程必须的全厂生产附属建筑、检修间、仓库及其它配套项目,厂前公共福利建筑、生产和行政综合楼,培训中心、接待中心,消防、公安、警卫楼等的组成和建筑面积。
4.4.14.10 当有下列特殊地质条件之一时,应提出场地处理和建(构)筑物地基特殊处理方案:
(1) 天然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工程要求; (2) 发现地基有隐埋的塘、滨、沟、谷、土洞或溶洞; (3) 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地基,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 (4) 利用沿海、沿江软弱土层和填土做建筑场地。
4.4.14.11 当边坡、岸坡工程分析与评价需要时,应提出边坡、岸坡处理方案。
4.5 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4.5.1
核燃料供应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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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 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堆型设计,计算提出工程铀资源的年消耗量。应对天然铀、铀转化和浓缩铀供应市场以及燃料组件的生产能力进行调查,分析说明机组运行铀资源供应和燃料组件供应的可靠性。
4.5.1.2 应说明核燃料组件类型、性能;说明参考电厂等相关运行经验反馈资料或试验验证资料。应拟定并说明核燃料组件运输和贮存方案。
4.5.1.3 工程建设单位应选择首炉核燃料和后续核燃料的供应商,提出燃料运输服务的采购方式,并与拟选的燃料供应和运输服务供应商签订燃料供应和运输服务的协议文件。 4.5.2
乏燃料贮存和运输
4.5.2.1 拟定乏燃料贮存的设计方案,说明反应堆每次换料产生的乏燃料组件数,乏燃料水池的设计准则、主要设计参数以及贮存容量。 4.5.2.2 4.5.3
说明拟采用的乏燃料运输服务的采购方式,包括乏燃料运输容器的选择。 放射性废物处理、整备和贮存
4.5.3.1 说明确定放射性源项的基本假定,并给出一、二回路冷却剂中放射性核
素比活度的设计值和运行预期值。
4.5.3.2 针对厂址条件和环境要求,制定放射性废液处理和排放系统的设计方案。说明遵循的主要标准规范,系统功能,系统控制、收集、输送、贮存和处理放射性废液的能力和设计准则,系统的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特性及系统的运行。给出放射性液体流出物中各核素年排放量的设计值和预期值以及放射性废液排放罐出口浓度设计值。对于低放射性废液排放条件较为苛刻的厂址,应论证拟建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对厂址的适宜性,需要时应提出可行的工程方案。
4.5.3.3 针对厂址条件和环境要求,制定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的设计方案。说明遵循的主要标准规范,系统功能,系统控制、收集、输送、贮存和处理放射性废气的能力和设计准则,系统的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特性及系统的运行。给出放射性气载流出物中各核素年排放量的设计值和预期值。对于气载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条件较为苛刻的厂址,应论证拟建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对厂址的适宜性,需要时应提出可行的工程方案。
4.5.3.4 应根据废物最小化原则拟定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和整备的设计方案,说明遵循的主要标准规范,系统功能,系统对放射性废物压实、固化、包装的能力和分级准则,系统处理、整备、贮存和装运设施的工艺流程。给出各种来源的放射性废物年产生量的设计值和预期值,以及电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库的贮存容量。 4.5.4
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后处理
4.5.4.1 应根据国家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区域处置场建设的规划,说明工程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方案设想。 4.5.4.2
应根据国家对乏燃料后处理厂建设的安排,提出工程乏燃料后处理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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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
4.6 环境与安全及职业病评价
4.6.1
环境影响评价
4.6.1.1 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以及《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在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环境保护部审批文件。属海洋工程的,应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文件。
4.6.1.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影响评价部分的编写应以审定的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为基础。 4.6.1.3
环境影响评价部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基本情况说明
1) 说明工程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情况,包括编制单位、编制过程和主要结论。
2) 说明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审和审批情况,包括审评意见、审评遗留问题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有关承诺。
3) 如属海洋工程,还应说明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技术评审和审批情况。
4) 如原审定的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采用的参考电厂与可行性研究采用的参考电厂不一致,则应按可行性研究采用的参考电厂补充说明环境影响评价。 5) 说明工程环境影响的评价准则,包括核电厂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公众剂量管理目标值,核事故辐射后果评价准则,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和废液的年排放量控制值,厂址所在水域的环境水质标准等。
(2) 厂址环境条件
根据近年(5年内)的资料,分析厂址周围人口分布特点,包括厂址人口密度分类评价,大的人口中心离厂址的距离和人数,厂址周围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等。
说明厂址与周围区域城市或工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域功能规划的相容性。
说明厂址周围区域是否存在环境敏感目标,例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水生物产卵场和洄游路线、风景名胜区、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等。
利用厂址实测水文资料对厂址所在水域温排放和低放射性废水稀释弥散条件进行数学模拟计算,给出结果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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