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租船运输实务
第一节 租船经营概述 一、租船经营方式
(1)班轮(2)租船(3)自备船——大型企业旗下的航运公司, Industrial Carrier 二、分类
(1)光租 Bareboat/Demise Charter(2)期租 Time Charter(3)程租 Voyage Charter 三、特点
(1)不定航线,不定船期 *原则——减少空放现象 (2)适合运输大宗散货*租船运输成本远低于班轮*进口FOB,出口CIF可掌握运输成本及风险、避免欺诈
(3)租金、运费由市场行情洽谈 (4)装卸费分摊:双方洽谈何方来承担
*涉及到的问题是装卸费分担,装卸风险的承担。一般情况下船东不愿意承担,最常见的是租船合同中有FIO合同条款,是装卸费的承担者去与装卸港工人签订合同,也就涉及到装卸责任和风险问题。装卸工装卸不当造成的货损船损装卸合同给付钱的一方要负责。FIOST条款,指船公司不负责装,卸,平舱,理舱。(Shipowner FIO/FO/FI/FIOST:free in and out) (5)通常情况下通过租船经纪人洽谈租船合同 (6)各种租船方式均有相应的标准格式 e.g. 中租SINOTIME1980——偏向承租人;GENCON——保护船东利益更多;NYPE——偏向承租人;BALTIME——偏向船东 (7)合同自由原则
如强制法的规定与租船合同的冲突:CMC-A94与金康A3相冲突,以强制法为准。对货源没把握情况下多用TCT(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航次期租) 四、各种租船方式的特点和简介
1,光租方式 Bareboat C/P——CMC-A144
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a.船东和租船的特殊要求
船东一方面以光租形式作为投资;另一方面有些船东经营能力有限制,光租出去可以不用管船舶营运问题。有时采用hire/purchase (租购)形式;承租人融资有问题,但有能力经营;光租下,行业协会等对方便旗船要求严格时,光租可以改变国籍。
b.光租是财产租赁合同(船东仅保留所有权,占有、收益、使用的权利转移给承租人) c.由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员
由于船员听付钱的人,在光租下船员由租船人雇佣,船东难以控制船员。如果租船人违约,船东无法控制船员,只能靠扣船来维护权益,别无他法。所以在租船中,若船上所有船员都是租船人雇佣,称为bareboat charter;若船东派了1个船长在出租的船上,称为demise charter(该情况下,hire要提高)
d.租船人负责经营及相关费用
费用划分:船东:折旧费、船舶保险费(自定)、船舶检验费(自定)、经纪费;租方:燃油费、港口使费、货物装卸费、扫洗舱费、垫舱物料费、空航费、船舶保险费(自定)、船舶检验费(自定)、代理费(订舱揽货费用)、货物索赔、船员工资伙食、维修保养、物料供应品及设备、润滑油、淡水、企业管理费。 e.租金约定支付
按 天计——per day;按 每吨·每天——per MT·per day。“Barecon (贝尔康)A”中每月支付1次租金:Barecon A: “A10 (b)Payment of hire……shall be made in cash without discount every month in advance on the first day of each month in currency…”
f.新建船:需要约定ship description。早期Barecon A是营运船光租,Barecon B是新造船条款,后来合并了。
g.租购协议:最后一次租金付完视为买卖完成,可以看做是分期付款购买船舶。
h.银行担保:Barecon A:“A22 The Charterers undertake to furnish, before delivery of the Vessel, a first class bank guarantee or bond in the sum and at the place as indicated in Box 25 as guarantee for full performance of their obligation under this Charter. 2,期租方式
a.定期租船的定义:CMC-A129
b.是财产租赁还是运输合同——以运输性质为主
[案]鞍钢vs富春航业有限公司
案情:A=鞍钢,D=富春航业。A出口钢铁FOB到B地,B找承运人C承运。C期租D的一条船。C同时给A和B签发两份提单,签发给B的(1)号B/L要早于签发给A的(2)号B/L。货到B港,B拿着(1)号B/L提走货。第二天,A发现(2)号B/L无法结汇。于是申请扣船(即实际上是D的船),并将D告上法庭。
判决:一审&二审:法院将期租合约看做运输合同,因为在B/L下有契约承运人C和实际承运人D。事实上如果将C与D的租约看做运输合同,那么就等于C委托D运输,C是委托人,D是受托人,双方是委托关系,C的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可以向D要求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和二审在这个指导下认定D对C涉嫌海运欺诈有责任。最高院:最高院推翻了原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C的海运欺诈问题。C在涉嫌海运欺诈行为时,D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期履行作为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的义务,D已经履行完期租合同的义务,至于C的欺诈,D与此无关。
分析:此案是关于期租合同是运输合同还是租赁合同的问题。租赁合同根本不涉及关于运输方面的权利义务,而运输合同也是一种委托合同,涉及了海上运输的问题,因此应当以认定期租合同为运输合同来解决问题。( *该案例能不能找D索赔,要看C和B之间的C/P如何签订,有没有在C/P中明示或约定实际承运人是D,且有没有约定C与D之间负连带责任还是分段责任。) c.租金约定支付
d.租船负责船舶营运承担相应费用划分。
船东:船员工资,伙食,维修保养,物料,供应品设备,润滑油,淡水,保险,折旧,经纪费,部分货损货差;租家:同光租费用承担,并负责部分的货损货差。
比较:光租下船东只负责船舶建造及融资等费用,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都是承租人承担;期租下船东要负担建造及融资等相关费用外,还承担船舶运营的固定成本,承租人只负责和船舶营运相关的费用。 附:租船下成本费用划分表 VC(COA) TC(TCT) BC I O O O II O O C III O C C 注:O:shipowner ; C: charterer I:建造及融资成本;II:固定成本(running cost);III:可变成本(variable cost)或称经营成本 e.自动递延条款(Escalation Clause):每年营运成本上涨部分,超出约定的
原租金一定的百分比由租方承担补足
f.集装箱仓位租赁(Slot Charter):船东将仓位出租给租船人一定的仓位时间。此内容的格式条款是SLOTHIRE 1993标准租约格式1993(BIMCO: Balti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在每次航次开始后的几天里支付租金。 3,航次租船
a.定义:CMC-A92
b.船东负责营运费用;装卸费由双方约定
c.一般约定:laytime装卸时间, demurrage滞期费, dispatch速遣费d.航次租船分类 a)Single/Return Voyage单程/回航次租船 b)Consecutive Voyage连续单程航次
c)COA-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租船契约/ Quantity Contract/ Tonnage吨位 Contract COA特征:
(1)适用大批量,且需要长期有规律运输的货物
(2)规定合同有一定期限
(3)规定货物名称数量(*规定总量,也规定每次装运量)Eg. 1,000,000MT(公吨),100,000MT/per batch(批) ,5% MOLCO/MOLOO(more or less in charterer’s/owner’s opotion)
(4)船名不指定 MV. TBN(To Be Named/Nominated) *第一次派船承租人如不接受,可以Renominated,如果再不接受,合同取消
(5)运费、每船次名称、费率是固定的——存在运费风险
(6)有燃油涨价条款Bunke Escalation Clause:租家只支付上涨油价(单方补偿);Bunker Escalation & De-escalation 燃油涨跌条款(双方补偿)比较:在油价上涨时,租家付上涨油价;油价下跌时,船东返还不当得利
(7)汇率浮动条款:Currency Clause货币条款;Exchange Parity Clause货币兑率对等条款.汇率条款的宗旨是船东在汇价上不会吃亏。如船东挣得运费25,000$,假如兑换当时英镑是12,000£;当£:$=1:2,即船东能获得500£的额外收入;当£:$=1:2.5,£升值、$贬值,只能兑换10,000£,少的2,000£还由租家补足。 d)Space Charter(部分仓位租船)
一般会在合同中写明此票货是complete of或者是part of以区分货物,这样提单持有人看到以上记载可以分清这个航次的货是谁的。*部分仓位租船方式最容易产生纠纷:一船有多家货主,收货人并不知道一个航次上有多少家货主的货,进港卸货总会有先后顺序,因此会发生延迟交货或者发生扣船、卸货事故等多原因使得越在后面的货主风险越大,纠纷也多。 船东在签订Space Charter时往往加入自由加载条款,使自己脱离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责任。 “自由加载条款”要并入B/L,且共同等泊时间不能算3倍;其他C/P的滞期不能算到他人头上。
第二节 租船市场 Charter Market 一、租船市场作用
1,为船东和租船人提供服务、贸易机会,委托人通过经纪人谈判 2,调节世界航运市场
3,为船东和租船人提供信息 二、分类
1,根据船舶类型
(1) Dry Cargo Market:a)Bulker Market 散货:矿、粮b)Tween-deck Market 传统杂货船(非洲航线)c)Container Market 集装箱d)Roll On Roll Off 滚装船e)Feeder Market 小型集装箱船(支线船市场)f)Special Market 特殊用途船
(2) Tanker Market油船市场
(3) Reefer Market冷藏货市场 (4) Passenger Market客船市场
2,根据租期长短:(1)Spot Market 航次租船(2)Period Market 期租 三、主要航运市场:
1, London: The Baltic Mercantile & Shipping Exchange; 2, New York: ASBA;3, Hamburg & Oslo;4, Tokyo;5, Hong Kong 四、船舶经纪人Shipping Broking Practice 1,租船经纪人 Charting Broker
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Shipbrokers英国皇家特许船舶经纪人协会(伦敦) 2,作用
a.调节市场 b.为船东和承租人快速有效成交业务c.减轻船东和承租人大量事物性操作(除了做mailbox broker 还应give advice)d.减少船东和承租人的风险
3,佣金 Commission:行规各付1.25%。在佣金制度中,只有成功才有Commission,不成交没有。但在代理行业Agency中,只要做事就有Fee,是固定价格,按船舶吨位收取。 4,经纪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经纪业委托授权不明 (2)代理权转让问题
航运经纪人:a)Owner's Broker 船东经纪人b)Charterer's Agent/Broker 租方经纪人c)Cable Broker 经纪人的经纪人d)Loading Broker 班轮代理人(船代)e)Port Agent 港口代理人(租家)f) Sale & Purchase Broker船舶买卖经纪人
(3)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原则:若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无权代理后果。
实例1:一Greece船在长江搁浅,海事局要求48小时必须处理问题。Greece的中国船代请求救捞局协助,但要价十几万。船代出于为船东省钱的目的便私自以船东名义紧急期租两条船帮助分运。该租约日租金是London市场的2倍。事后船东认为罚金过高,要求申请减轻罚金,并拒绝付租金,理由是租价离谱,是船代越权行为。
解决:罚金是行政行为,不容商量。而租金确实离谱,但考虑到是紧急租用,租金应当比London市场价高一点。 反思:船代费力不讨好的事反映船代在做任何越权无权代理行为前一定要通报船东。告诉船东海事局巨额罚单、救捞局趁火打劫以及紧急租船可以减少更多损失等利害关系,船东没有积极回应或者明确否决,视为默认。
实例2:中外运向船东签订V/C,并注明\,而中外运随即向租家签订背靠背V/C,也注明\,自认为一旦出事可以逃避责任,将责任分别归咎租家和船东。
反思:中外运的行为是典型的双方代理,是法律严令禁止的。中外运自认为可以以代理行为后果归被代理人而逃避责任,事实上无论租方还是船东都可以将中外运作为诉讼对象。租方将中外运视为二船东,船东可以将中外运和租家列为共同被告。中外运聪明反被聪明误。 (4)代理过错
一般broker 都会买“过失责任保险”,承保该责任险的有ITIC(International Transport Intermediate Club)国际海运中介人保险协会.原则:经纪人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The Constanza M [1980] 1 Lloyds Report 505
中外运委托经纪公司向挪威二船东签订V/C,二船东与大船东又签订另一份背靠背V/C,二船东在收到中外运的运费后就跑了。当大船东将货运到目的港后,由于没有收到挪威二船东的运费,要求中外运付运费,否则扣货。中外运只得又付了一遍运费。
解决:中外运起诉经纪公司,诉因是经纪公司在选定船东时存在过错。最后经纪公司为了声誉赔付了中外运。
说明:经纪人作为租方的委托人应当尽到选择合适船东的义务,存在过错会面临受损方的索赔。
(5)经纪人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通常几种合同签字的写法:
a) Owner: COSCO;Signed by: SSY;as agent: only 此写法说明SSY仅仅是租方的代理人,但不透露租方是谁:隐名代理
b) For & on behalf of Owner;Signed by: SSY显名代理
c) For & on behalf of owner;Signed by: SSY 此写法表明SSY没有说明自己是委托人:未透露委托人的代理 【代理问题】
1)披露委托人的代理:a.显名代理(上例的b)b.隐名代理(上例的a)2)未透露委托人的代理(上例的c).《合同法》A402、A403比《民法通则》丰富了代理制度,增加了披露委托人与未披露委托人的两种代理制度。 用上述三种情况解释合同法A402,A403:
a情况下,隐名代理适用A402。SSY未透露他的背后委托人(租家)是谁,SSY以自己的名义与COSCO订立合同。而合同另一方COSCO也知道SSY是代理人。因此该合同约束的是委托人(未透露)和第三人COSCO。SSY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视为SSY委托人的行为。
b情况下,显明代理,适用一般代理原则。SSY以委托人Bao-Steel的名义(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船东签订合同,效力直接约束Bao-Steel和船东。 c情况下,是未披露委托人代理适用A403。受托人SSY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船东订立合同,未披露委托人,船东无论知不知道SSY是不是代理人(按航运惯例他应知道),但在合同上并未有\的字样,视为是SSY未披露委托人而船东也不知到其背后有委托关系。那么此合同只约束受托人SSY和第三人船东,与委托人无涉。此时SSY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①若船东(第三人)违约,受托人SSY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船东是谁,委托人可以直接越过SSY行使合同权利,合同约束真正租家和船东。租家实际上行使的是SSY在合同上的权利,船东本有对SSY的抗辩事由此时可以转向租家进行抗辩。②若租家(委托人)违约,受托人SSY应当向船方披露真正的租家,船东就有两个权利可选,向租家主张权利或找SSY主张权利。船东一旦选定,不得变更。若是前者,租家若有对SSY的抗辩事由可以直接抗辩船东,或者SSY若有对船东的抗辩事由,此时租家也获得相同的权利以此理由对抗船东。
合同法的A402,A403弊端:未披露委托人情况下,一旦违约,船东虽然可以选择向受托人和委托人任选一人作为求偿对象,但是这两个任意一个人都有他们内部的纷争来对船东进行抗辩;一旦租家和经纪公司都是皮包公司,就难以得到赔偿了。同时,对经纪公司也存在船东和租家绕过经纪人私定合同的风险,因此在洽谈时经纪人不得透露身份,但在合同签字前要披露身份。
第三节 租船实务洽谈 一、获取信息
询价(Order/Enquiry) 航次租船的一般格式:
ORDER OPEN :询价
STEEL BILLETS 9000/1000 MT ATONRS OPTN:钢条 9000到10000吨 船东来选择;\
DALIAN/ 2 SPS OSAKA-TOKYO:BAY:大连2个安全港装货 大阪东京湾卸货;SPS\
LCAN JUNE 25/ JULY 10 2009:装港时间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