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5)

2019-04-02 08:42

育,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依托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二十九)提高残疾学生综合素质。坚持按需施教,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给予理解关爱,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使每个学生都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十章加快发展继续教育

(三十)构建终身教育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新继续教育观念,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重视老年教育。调动全社会发展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教育、行业企业教育、社区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建立职前和职后教育相互融合、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灵活开放的继续教育制度,构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加强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办好开放大学,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坚持面向在职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扩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和非学历证书培训的覆盖面。

广泛开展社区教育。依托各类学校和各种学习型机构,逐步完善社区大学、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和村(居)民学校四级社区教育网络,着力组建利于当地居民接受各类学习的多种功能社区学习中心。建设一批示范性现代企业教育培训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优质网络课程资源,发展开放式的现代远程继续教育。

(三十一)积极发展社会培训。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个体终身发展需求,发展各种类型和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加强教育培训服务,支持面向企业职工开展全面、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扩大农村职业培训覆盖面,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民创业培训。支持开展对城乡新增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

(三十二)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继续教育发展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加快继续教育地方法规建设。强化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办法,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完善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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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岗位聘任(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

第三部分体制改革 第十一章创新人才培养体制

(三十三)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终身学习观念、系统培养观念,面向全体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全面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充分利用学校和社会各种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坚持学科建设与重点产业发展相结合、培养与引进相结合、数量与质量相结合,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三十四)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各级各类教育之间以及不同学科专业、学历层次之间的有效衔接,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和社会密切配合,鼓励支持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灵活多样、互通开放的人才培养体系。

明确各类教育人才培养的工作重心。基础教育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激发学生的兴趣爱好、教学互动和求知欲,帮助学生学会学习,为继续学习或初步就业以及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职业教育以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需要为重点,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高等教育重在培养高层次、高素质专门人才,增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坚持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原则,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课程改革,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建立健全教学内容更新及教材质量监管机制,为学生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帮扶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探索高中阶段、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方式,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及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鼓励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三十五)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把学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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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发展纳入考核指标。建立开放式学校评价体系,开展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

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强化用人单位重点考察人才的实践能力,克服单纯以学历取人倾向。

第十二章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三十六)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贯彻素质教育理念,按照科学、公平、规范、高效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的招考办法,逐步形成招考分离、分类考试、多次考试、多元录取的招生模式,建立有利于选拔创新人才、培养多样化人才、保证教育公正公平、促进素质教育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快推进考试招生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完善政府在考试招生中信息公开、综合服务、安全保障和依法监督职能,提高教育考试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十七)完善中小学入学考试招生制度。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选拔考试、测试和面试。完善初中升高中考试招生方法,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招生制度,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建立完善评价机制,健全优秀特长学生录取程序与办法,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方式。实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注册入学。

(三十八)改革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建立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基础上,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分层次、多元化选拔和多样化录取方式相结合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高等职业学校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逐步扩大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试点。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办法,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探索成人高校注册入学办法。改革研究生招考办法,强化创新能力考查,规范和发挥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完善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录取办法,增加考生选择机会。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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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深入实施学校“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健全学校负责、省教育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落实学校招生自主权。

第十三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三十九)全面推进现代学校管理。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明确政府管理和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要从直接行政管理为主转向规划引导、政策调控、资源配置、信息服务、督导评估等宏观管理为主,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落实高等学校“七个自主”的权限和责任。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根据学校的类别、规模和任务,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制度。

(四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公办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遴选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作用。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民办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学校。

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各类高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探索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专业评价,积极探索构建省域内对高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的体系。

(四十一)加强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健全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推进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内部民主监督机制。通过实行校务会议、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公开等形式,建立起依法办学、科学管理、职责分明、民主监督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建立社区、家长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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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机制。

第十四章深入推进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二)深入改革办学体制。坚持教育公益性,以增强学校活力、提升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为目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推进公办学校体制改革,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扶持薄弱学校为重点,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开展联合办学、委托管理、集团化办学等试验,增强公办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依法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四十三)积极鼓励和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推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教育项目建设。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内涵建设,努力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和落实支持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保证在征地、基建、税费、信贷和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职称)评聘、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支持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提升办学层次。

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鼓励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各级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贡献突出的组织、学校和个人。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建立政府、社会和学校各方共同参与的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稀缺地区的民办学校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奖励。

(四十四)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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