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信息参阅(电子版)
第十期
黑龙江省职业院校学会主办 2012年9月6日
编者的话: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2012〕13号)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学生工作委员会2011年年会提出的2012年工作任务,本期刊登教育部的2个文件,方便各学校查阅。同时,也为开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课题研究的教师、有关领导提供政策依据。
目 录
一、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
附件1.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生过程
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教职成司[2012]63号)
2.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介绍.doc 3.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投保流程 4.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索赔流程 二、关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有关保障额度和保险费率等事项的补充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140号) 附件:1.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 2.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率 3.承保份额及出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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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
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教职成司[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201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维护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现就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相关要求,成立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相关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统保示范项目工作,并将名单报我司。
二、及时将文件转发到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职业院校。 三、按照《通知》要求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加快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推广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机构沟通协调工作。
四、各职业院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职业院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管理工作,为学生统一投保统保示范项目,真正做到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五、各职业院校要通过统保示范项目的推广,建立实习前有培训、实习中有实习教师管理、出险后及时得到赔付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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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学生实习安全制度,切实维护实习学生合法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010-66097704
附件1.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生过程.doc
附件2.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介绍.doc 附件3.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投保流程.doc
附件4.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索赔流程.doc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生过程 经教育部领导批准,我司作为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项目组织方”,部纪检、监察、法制办、机关党委作为“项目监督方”,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专家监管组作为“项目评审方”,英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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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的“工作组”作为“项目承办方”,九家保险公司作为“项目响应方”,经过五方的共同努力,产生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1.在2011年9月26日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专家监管组第一次会议中,统保示范项目得到了专家监管组的论证并以高票通过。
2.在2011年10月18日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专家监管组第二次会议中,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承保公司的采购工作在专家监管组全程监督和票决的形式下圆满完成。
3.在2012年2月10日全国职业院校统保示范项目组织方(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项目响应方(首承保保险公司与共保体保险公司),项目承办方(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组)共同签署《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书》,以保证统保示范项目在全国如期顺利实施。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组成保险共保体,负责项目的承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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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介绍 一、投保主体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投保主体是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对于由当地财政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交纳保险费的,可由职业院校在当地财政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下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二、保障范围
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包括两大部分,即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与校方责任保险。其中,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中除基本险外还包含附加险,即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与附加被保险人保险,院校可自行选择投保。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基本险保障范围包括:(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类似工伤或其他学生实习期间经常发生的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职业院校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二)除上述情形外,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其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职业院校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情形;(三)教学实训责任;(四)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五)公平责任;(六)精神损害责任;(七)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附加险保障范围包括:(一)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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