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信息参阅第10期(4)

2019-04-02 18:14

一、报案阶段

1、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对受害人员进行救治,请送伤者到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紧急救治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选择;对于死亡事件应妥善安置死者,安抚其家属;

2、请及时拨打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24小时报案电话(400-616-8686)进行报案;对于治安、交通等事故需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不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做任何承诺;同时及时、准确收集伤者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紧急救助情况等信息;

4、报案后调解中心会及时电话回访,进一步核实案件信息,请报案人注意保持通讯畅通;

5、出险信息经全国调解中心审核后,对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将不予受理。

二、配合案件调查及单证收集阶段

1、对于调解员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需要进行案件调查的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应的单证、记录等材料; 2、请在第一时间向调解员提供保险合同、人员清单、实习合同等明确要求的基本材料,以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3、对于事故期间的相关单证应注意保留,特别是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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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票据、证明;

4、防止索赔证明和材料的遗失,齐全后递交当地调解员。

三、事故鉴定与评估阶段

1、如对定责与定损结果有异议,应书面向调解中心提出,由调解中心将案件提交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如就事故赔偿与伤者及其家属产生争议,可提请调解中心介入进行调解;

3、如发生诉讼,应及时将《起诉书》及传票送达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可以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四、结案阶段

1、在调解中心的配合下,与伤者或其家属签署《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事故调解和议书》; 2、配合收集、提供收款人账户信息;

3、所提供的账户若非被保险人账户,需要被保险人对指定收款人账户做出书面说明并签章确认;

4、收到赔款支付通知书后,收款人应关注赔款是否到账,如在下列时效内未收到赔款,请及时与调解中心联系。

赔款金额≤RMB 5000元 RMB 5000元<赔款金额≤RMB 50000元 RMB 50000元<赔款金额 3日内支付 5日内支付 10日内支付 17

关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有关保

障额度和保险费率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现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框架协议》及中国保监会(国寿财险)(备-责任)【2012】主4号备案表有关保障额度、保险费率等内容印发给你们。

一、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是保险公司在每份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在此基础上统保示范项目还特别设有额度3000万元的全国公共责任限额。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率以每个学生年缴保费为计算基础,并区分高中职院校、学制、学生所属年级、投保期限等,同时针对实习年级全部投保和全院校学生全部投保实行保费优惠。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三、统保示范项目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指定具体负责出单及理赔工作的保险公司。共保体份额及出单区域分配详见附件3。

四、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费来源问题,请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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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文件执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与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保险费率相关联的其他内容请登录教保网(http://www.chinaeduins.com)首页“保险产品介绍服务说明”栏《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框架协议》查阅,或拨打“400-616-8686统保示范项目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咨询,也可以与各地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组联系。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010-66097704

附件:1.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doc 2.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率.doc 3.承保份额及出单区域.doc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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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统保示范项目保障额度

(一)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项 目 责任限额类别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1200万元 责任限额 每人责任限额(含医疗费用) 50万元(含医疗费用8万元) 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5万元 每人(第三者)责任限额:10万元 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80万元 每人施救费用责任限额与每人责任限额共实责险 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施救费用责任限额 用; 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共用。 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 附加险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如投保人是实习单位,则须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捆绑投保) 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含医疗费用8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0万元 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共用限额 (二)全国职业院校校方责任保险

项 目 责任限额类别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校责险 每人责任限额(含医疗费用) 5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8万元 1200万元 责任限额 (三)统保示范项目公共责任限额 全国公共责任限额为3000万元。

全国公共责任限额负责赔付发生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及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时,每个学生医疗费用损失金额超过每个学生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部分,但以每个学生每年责任限额为限;同意负责赔付每次事故损失金额超过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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