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信息参阅第10期(2)

2019-04-02 18:14

生类似基本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导致教师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附加被保险人保险:若被保险人为职业院校,则将实习单位作为附加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保险人同意放弃对该附加被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在校活动中或由职业院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不含学生在职业院校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及教学实训过程),因职业院校疏忽或过失发生相关情形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如院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或院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院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情形,依法应由职业院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较宽,如类似工伤情形的保障多达十四项;另外统保示范项目将教学实训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公平责任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均免费纳入保障。

三、赔偿额度

在赔偿额度方面,每名学生赔偿限额(含医疗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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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每名学生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万元。每所院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200万元,每所院校不设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180万元,该赔偿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对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如发生类似工伤情形或其他需职业院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导致学生死亡或残疾的,统保示范项目实行定额赔偿,即如果学生死亡,赔偿金额就是每名学生赔偿限额50万元,不再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计算。

四、索赔处理

1.统保示范项目的索赔处理采用了依法与依约赔付相结合的方式,即依据法律规定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两种方式进行事故保险责任的认定和保险赔偿的计算,既符合职业院校风险特点,也兼顾了责任保险的特性。在索赔处理上,对于类似工伤事故,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十四种情形进行赔偿,不强调院校和实习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于类似工伤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根据相关法律,确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使用可避免实践中单纯以法律责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而法律责任往往很难认定,从而导致案件处理纠纷争议不断、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

2.为保证上述索赔处理约定的实际执行,统保示范项目设立了案件的调解和鉴定机制,并在全国和省级层面建立专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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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保险事故调解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解决以往赔付滞后、结案率低的问题。保险事故调解中心主要负责对学生伤害事故提供全程跟踪、咨询、指导,对重大、疑难、超期案件进行调解,对统保范围内案件进行跟踪处理的工作,为统保示范项目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机制保障。事故鉴定委员会通过表决方式对重大、争议、超期案件进行定责定损,促进疑难案件的解决。

3.在上述索赔处理约定之外,统保示范项目配套设计了多种特殊处理约定,便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快速准确处理,如:建立统保示范项目全国“公共蓄水池”,即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公共责任限额,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赔偿金额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或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就可使用“公共蓄水池”的赔偿额度进行补充赔偿;建立全国通赔机制,确保“学生在哪,理赔在哪”;设计大案预付赔款约定,为重特大案件的前期处理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先赔后追机制,以防止责任划分过程中院校和实习单位的扯皮问题,先由统保示范项目全额赔偿,再进行责任划分和赔款分担。

统保示范项目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依法与依约赔付相结合,避免出现赔偿方式一律采用依法赔偿的单一方式,解决了目前市场上部分项目与职业院校实习风险不相匹配,机械套用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避免出现“同命不同价”以及农村户籍学生赔偿金额低的问题;在具体赔偿项目上,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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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项目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五、配套运行保障

为保证统保示范项目的健康稳定长效运行,在制度和模式上进行了创新,设计了保险公司履约考核、观察员机制、联合工作机制、动态调整、事故预防等配套运行保障。

其中为解决以往出现的“理赔难、理赔慢”问题,有效监督保险公司服务履约,统保示范项目建立了一整套履约考核体系,通过该考核体系对保险公司各项服务内容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同时,由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准备金,主要用于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赔款。设立联合工作机制,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小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其中联合领导小组负责统保示范项目运作机制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联合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管理以及统保示范项目的推广。设立专门的事故预防机构——全国职业院校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中心,实施职业教育风险管理、安全管理以及风险教育与培训。通过该机构的运作,尽可能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学生及家属、院校、实习单位带来的损失。

六、保险费率

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费率机制由基础费率和其他费率调整因子共同组成。根据职业院校类别和教学年级,对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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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项目基础费率的框架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设计,统保示范项目的最终费率是在教育部职成司作为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项目组织方”,教育部部纪检、监察、法制办、机关党委作为“项目监督方”,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专家监管组作为“项目评审方”,英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成的“工作组”作为“项目承办方”,九家保险公司作为“项目响应方”五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市场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的。

为提高职业院校的投保积极性,不断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权益,在基础费率以外单独设计了投保时间优惠系数和费率调整因子,主要有“赔付率”调整因子、“连续投保”调整因子、“全部年级投保”调整因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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