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但也带来了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和新兴行业的发展,从而导致对就业派生需求的上升。因此,总体来看,产业结构调整对就业到底会产生怎么样的净影响(就业人数减去失业人数)我们是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 3、
名义就业量下降中的有效就业增长理论
该理论认为要正确理解和识别中国经济增长和实际就业增长间的关系,其关键是如何定义和衡量劳动投入,尤其是名义劳动投入和有效劳动投入。对劳动投入量的不同定义和度量统计,完全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一般说来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有效劳动需求量和名义就业人数两者在数量上和变动方向上是一致的,而在我国统计上的从业人员数就是指名义就业人数,统计上的就业增长率也是以此指标计算出来的。在实行安置型就业的计划经济时期,有效劳动需求量往往小于名义就业人数;在市场经济改革初期,有效劳动需求量和名义就业人数的数量偏差逐步缩小,而当经济增长带来有效劳动需求量增加时,名义就业人数并不一定随之增加,而是表现为企业对冗员的充分利用,即经济增长并不一定带来名义就业人数的增长;当市场经济改革完全到位时,经济增长与有效劳动需求量就会出现协同变动,而且所有就业人员均为有效就业者。
4、实际就业弹性没有下降,只是出现了不稳定的震荡
该理论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名义就业弹性系数存在下降趋势,但是如果把中国的隐性失业考虑进去并计算一个相对比较真实的就业弹性系数就会发现,中国经济近20年来的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仍然保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所谓的“高经济增长,低就业增长”的矛盾并不存在。 5、1996年以来,我国就业弹性系数表现出一种稳中有升的缓慢上升趋势
该理论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系数显著下降的说法,实际上是由于统计指标测算未能全面客观反映我国就业体制、就业方式以及历年来的隐性失业减少和隐性就业增加的变化情况,使得就业弹性值被严重低估,从而也就使得经济增长的实际就业吸纳能力被人为低估。
1986—1995年的就业弹性值并未表现出沿时间轴的单调下降态势,而是呈现出急剧下降和上下起伏,这表明在这一时期,特别是80年代,就业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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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系数在表征经济增长的真实吸纳能力上是无效的;1996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劳动力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日益增强,虽然有关统计数据还不能反映隐性失业减少和隐性就业增加的情况,但就业弹性已初步具备了反映我国经济增长的就业吸纳能力水平和基本变化趋势的能力。1996年以来,就业弹性系数的波动已趋于平稳,而且表现出一种缓慢上升的趋势。 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就业增长缓慢和失业上升的原因,但对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非一致性的解释总是不能完全令人满意。第一种观点技术进步论和第二种观点经济结构调整论仅仅是一种定性的描述,就好比经济学原理在阐述价格变化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孰大孰小时面临的尴尬一样,不能明确地对非一致性现象给出有力而明确的说明;第三种观点名义就业下降中的有效就业增加理论从有效劳动需求和名义就业人数来重新划分劳动力需求总量,尽管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存在下降的趋势,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实际上带来了就业的相应增长,只是由于经济制度转轨和统计口径的偏差未能真实反映实际就业状况。第四种、第五种解释也都是对统计数据持怀疑态度,认为统计数据不能反映隐性失业量的减少和隐性就业量的增加。有意思的是这三种观点在试图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后反而得出了截然不同、相互对立的结论。(总结) 二、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不一致性的目前情况
自改革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方面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就业增长率逐步下降,失业和下岗人员逐渐增多的现象,在2001年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3.6%。尽管进入20世纪90年代这种一致性程度有所上升,但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在速度上存在非对称性,这体现为GDP就业弹性的不断下降。这说明经济高增长、资本高投入,并不一定必然带来较高的就业增长,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就业机会的扩大。
由于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转轨,我国GDP增长对就业增长产生了双重影响:一方面,国企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在强化企业利润目标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不断挤压“就业泡沫”,导致失业和下岗人数的上升;另一方面,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得经济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在就业方面表现为有效劳动需求的增长,但由于政府对失业和下岗规模的控制,经济增长对就业泡沫的“消化”又是以企业对冗员的重新利用为主要途径的。因此,由于制度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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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之间的变动关系表现出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特征——GDP增长、有效劳动需求增长、失业率上升、下岗人员增加同时出现。
下表反映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历史演变。
1989-2003年经济增长率与就业增长率对比表 年份 GDP增长率 就业增长率 就业弹性系数 1989 4.1 1.83 1992 14.2 1.01 1995 10.5 0.90 1996 9.6 1.30 1997 8.8 1.26 1998 7.8 1.17 1999 7.1 1.07 2000 8.0 0.98 2001 7.5 1.30 2002 8.0 0.98 2003 7.8 0.90 0.446 0.071 0.086 0.135 0.143 0.150 0.151 0.123 0.173 0.123 0.115 (表①出自2004年研究生政治考试题)
由表1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但却没有带来较高的就业增长速度,就业弹性系数急剧下降,自1989年到2003年我国的GDP平均增长率都了8%,但就业的增长率却不断下降,现在已降到低于1%,到本世纪初我国的就业弹性系数下降到约0.12个百分点,表明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只能带动约0.12个百分点的就业增长。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存在不一致性。
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间的选择和发展重点上,我国一直未能处理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间的矛盾关系。我国要提高GDP的就业弹性和就业增长率,加快经济增长是基础和关键,但同时必须处理好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知识、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之间的关系,以及近期经济增长速度和长期经济发展质量(产业结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
就业环境的若干对策建议
解决就业问题和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解决就业问题要标本兼治,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把就业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的优势,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要着力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城乡发展、地区发展的关系,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增长同资源、环境的关系,处理好国内发展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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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开放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等。归根到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一节 制定完善就业权保障法律法规
一、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制定,1995年实行的《劳动法》,在创造社会公平与民主的政治功能,促进和保证国家安定团结的社会功能,促进就业、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改善人力资源和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经济功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颁布实行的十年过程中,随着多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也随着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初步形成,特别是在困难群体就业权保障方面取得的社会共识和实践经验,迫切需要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修订完善《劳动法》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特别是困难群体就业权保障方面的内容。
二、制定《促进就业法》
现行的《劳动法》规定的促进劳动就业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单一,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在目前就业压力较大,就业形势严峻和就业权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应将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具体化,以法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用法治解决就业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已开展《促进就业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拟于2006年颁布实施。这将为保障困难群体的就业权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在开始启动的《促进就业法》起草中应增加以下一些内容:
1、 增加反就业歧视条款的数量; 2、 明确禁止用工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 3、 明确规定困难群体就业权保障;
4、 明确规定政府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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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反歧视法》
然而面临就业和再就业的严峻形势,我国就业市场却出现了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这严重扭曲了人力资源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源巨大浪费。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因此,为保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人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势在必行,以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种族、性别、年龄、地域、户籍、相貌、身高和学历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1、禁止年龄歧视; 2、禁止性别歧视; 3、禁止身高歧视; 4、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 5、禁止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 6、禁止对农村户口和外来人口的歧视; 7、禁止容貌歧视; 8、禁止地域歧视。
四、配套制定《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法》、《工资法》等。
目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
1、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强迫加班加点等现象多有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3、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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