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确保规划的进度和质量。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力量,统筹安排,及时沟通,强化对阶段和最终成果的综合集成与分析,保证工作进度,确保成果质量,严格按照进度要求按时完成前期研究及规划编制工作。
三、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总体安排,着力推进 “四大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节水机制,加强监督考核,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调控、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建设机制, 为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节水型社会体制、机制、制度建设、节水工程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系统总结“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的经验和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相比,水资源利用效率仍然偏低、节水投资落实不够,节水型社会体制、机制和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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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过度开发、粗放利用的用水模式尚未根本改变,部分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与水资源条件不相匹配,一些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已超出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发展观念转变、节水法规体系完善、节水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落实情况、投资保障情况、全社会节水意识的提高等方面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面临的形势
依据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要求,特别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节水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在准确把握节水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的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水资源条件新变化、人民群众新期待,努力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各地资源环境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水需求,分析“十二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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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及新时期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要求,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为动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用水观念和用水方式,把水资源节约保护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积极培育节水型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充分考虑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调配和高效利用水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全面推进“体系完整、制度完善、设施完备、高效利用、节水自律、监管有效”的节水型社会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高效利用,促进用水方式转变。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形成有利于节水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配置、合理调配水资源,抑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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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用水需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源头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以节水促减排,减少废污水排放量,改善水环境和生态恶化的状况;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创新作为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根本动力,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高效、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合理布局,突出区域建设重点。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配置方案以及以河流为单元的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各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承载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布局,确定不同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和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各类节水工程和节水措施,突出区域重点。
3、制度创新,规范取水用水行为。通过改革体制、健全法制、完善机制,强化制度创新,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规范各行业用水行为,实现水资源的有序开发、有限开发、有偿开发和高效利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4、政府主导,鼓励全民共同参与。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将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节水型社会建设控制性指标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硬约束”,强化政府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具体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和用水行业的节水减排目标责任,建立绩效责任考核制度;逐步形成全社会广泛自觉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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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风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依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确定本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基本原则。
五、目标任务
(一)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重点地区河段和重点湖泊水体质量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河湖水体功能状况得到改善。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30%,全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全国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前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总体要求,在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供需态势、生态环境状况、节水潜力、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节水工作的重点等,合理确定本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及相关指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制定的用水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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