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加快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
(五)能力建设工程
加快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加强省界等重要断面计量监测设施建设,鼓励建设取排水自动计量与远程监测工程,完善取用水计量、监测系统。全面推进全国、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建设,为水资源信息化建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支撑。
(六)节水示范工程
在“十一五”时期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域性(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典型性(用水量、用水水平与效率)和代表性(不同行业、不同用水类型),建设一批节水示范工程,树立典型,示范推广。
各地应组织部署一批大中型灌区和农业高效节水示范工程、高用水行业的节水型重点企业或工业园区,节水型学校、生活小区、机关、服务业等示范工程。
“十二五”期间节水示范工程应优先安排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区;同时,对于入选节水示范工程的农业灌区、重点企业或工业园区、节水型示范学校、生活小区、机关、服务业等各行业用水单位,要认真做好节水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与上报工作,逐步建立节水示范区相关信息统计及上报制度,并对示范区的节水工作实行有效的监控和绩效考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节水示范工程基础上,确定国家级节水示范项目名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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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节水示范项目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统计表见附录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示范工程和推荐的国家示范工程须在附录2附表1-5备注中加以注明。
十、投资分析与实施效果评价
(一)投资分析
1、重点工程
农业节水工程的投资依据相关规划分析计算,本规划不单列投资。
工业节水工程投资依据相关行业已经完成的节水改造工程单方节水投资估算,分析总投资,明确投资资金来源。投资以企业为主,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城镇生活节水工程中,管网改造工程投资依据管网改造投资标准计算,原则上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节水器具投资可按照市场价格和每一种器具的普及率提高数以及城市人口、户数等,分别按公共用水器具和家庭用水器具进行估算,其中公共用水器具投资由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居民用水器具以居民自购为主,学校、生活小区、机关、服务业投资亦以自筹为主,地方政府可进行必要的补贴,补贴比例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
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投资可参照近几年已建的不同水源、不同规模工程的单方水投资进行估算,其中再生水利用工程投资不应计算污水前期处理投资,仅计算深度处理及回用管网建设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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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各级政府应设立非常规水源利用专项资金,并制定投融资激励政策,吸引外资,鼓励企业投资。
能力建设工程投资参照近几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工程投资分析计算,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贴。
2、节水示范工程
节水示范工程中农业节水工程以相关规划投资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农业节水示范工程的项目制定激励政策,并适当给予补助和奖励,切实将节水与农民的增产增收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解决农业节水驱动力问题。
工业节水工程和节水型生活服务业节水示范工程地方政府应予适当补贴,对于国家级节水示范项目,中央给予适当补贴。
每一项工业和节水型生活服务业节水示范工程,应在1-2年时间内完成,要统筹规划工程建设时间,中央补贴按规划建设年度下发。
(二)实施效果评价
分析规划实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生态产生的影响,综合评价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其中经济效益包括节省水费、污水处理费和土地节约、劳动力节约、增产增收等,以及减少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程投资等。通过分析节水量与替代水资源量以及各项单位投资来估算。社会效益包括对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规范用水秩序、避免水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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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稳定,同时促进社会公众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生态与环境效益包括在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取水量的同时,维持了基本生态用水,减少排污量的同时改善生态与环境,以及对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承载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分析等,干旱地区,要分析农业节水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在对重点节水工程项目实施地的生态与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基础上,分析评估各项工程以及总体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的改善和影响,对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要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十二、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规划的实施,从组织规划实施、法律法规、投入保障、监督考核、加强管理、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明确“十二五”期间各部门重点任务、具体分工和监督考核要求,保证节水型社会建设措施落到实处。
(一)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加强考核评估
重点对规划的制度建设内容和示范工程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人、实施进度,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各阶段建设目标和奖惩办法,分阶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保障规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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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节水法律法规
加强节水立法工作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权限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节水法规和有关政府规章,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进行管理。
(三)扩大投融资渠道,建立投融资长效机制
要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公益性特征比较明显的特点,扩大投资规模,逐步提高各级政府预算内节水投资比重,使节水型社会建设投入与财政收入呈同步增长趋势;开辟财政专项资金渠道,大幅度增加各级政府对节水示范工程的投资规模和补助强度。
(四)建立完善监督考核体系
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和问责制,强化责任的落实和监督机制建设,对政府和用水户同时进行监督考核。逐级分解规划目标和关键控制性指标,确定各地的年度完成目标和指标,把关键控制性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硬约束”,纳入地方年度政绩考核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考核和问责办法或细则。
(五)实行节水准入制度
在强制淘汰高耗水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基础上,对取用水项目节水工艺、节水技术、用水水平、排污量等方面进行节水减排配套论证,明确提出准入标准,适度提高准入门槛。对耗水产品、节水型产品、器具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准入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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