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缴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活动,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团组成员最多不超过6人,省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时或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中党政干部的比例。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臵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出国培训,不得擅自更改既定教学方案和行程安排,不得组织既定行程以外的交流活动。市、县两级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出国培训。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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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编列预算,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安排。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省级人员住宿可安排普通套房、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严格执行出国公示制度,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出国前和回国后应当分别对团组人员、出访安排、经费预算以及出访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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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列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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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本级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实行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控制制度。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经费预算总额,每年初对上年度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照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简化国内公务接待形式,坚持轻车简从,精简陪同人员,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控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公务接待标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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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臵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家政策及省情的费用合理、监管严格、问责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照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严格编制管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臵,处臵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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