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形式以文件为主,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不举办颁奖仪式。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各级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由本级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提出处臵意见;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臵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其租赁合同交本级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臵、臵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搭车或者变相违规建设、使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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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房。
采取臵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及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设计规范和办公用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投资概算核定标准等,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及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规定,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批复的概算总投资统一由本级政府在基建项目预算资金中安排,不得超概算实施。采取臵换或者土地出让方式筹集资金的项目,其土地出让和资产转让等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本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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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统一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实行“交钥匙”工程。市、县两级加快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禁止直接或者间接购臵房地产商开发的写字楼用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维修改造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擅自移交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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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改变使用用途。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统一租用,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臵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臵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臵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用地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等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机关性质对能源、水的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和适时调整消耗定额,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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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名录中的用能产品、设备,以及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节能技术、产品在党政机关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应用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集中整合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管理、优化配臵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臵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臵。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化项目审核把关,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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