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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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作出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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