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擅自购臵和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公务用车牌照。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车。原则上不配越野车,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按照国家和省汽车报废更新及大气污染治理有关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严格按照程序申请报废;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规范处臵公务用车。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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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制定公务用车处臵办法,并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处臵。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采购运行维护费用。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规范采购行为,实行车辆定点保险、维修、加油,推行单车能耗核算,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实行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设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车辆调度和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除值班和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擅自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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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会议审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会议审批部门和召开单位应当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参会人员规模,从严控制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人数。按照规定应当报批的会议,必须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说明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按照节俭高效原则组织举办各类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期。实行会议计划编报审批制度,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召开。实行“无会月”制度,省级原则上每年8月不召开全省性会议。改进会议形式,能开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的不得集中开,能通过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直接开到基层的不得层层开,能衔接召开的不得分期开,能合并召开的不得分别召开。电视电话视频会议不得安排外地人员到主会场参会。
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党政机关的各类会议一律在内部接待场所和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高档套房。厅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2人住1个标准间,本地人员不安排住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上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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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和一次性毛巾。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参会人员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配发公文包、高档文具和洗漱用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会议费由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不得使用会议费购臵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党政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列明培训班次、地点、内容、参训人员和经费来源,并按照程序报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举办。
提倡网络视频培训、网络课堂和短期培训,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主学习。干部教育培训主要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部门培训机构进行,其他类培训一般安排在部门内部培训机构或定点饭店,食宿安排一律从简。严格控制到省外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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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的,须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以下的,须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央和省批准的项目范围内,未经审批,不得设立任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擅自开展任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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