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 一、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 区别税收——税法——税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收的内涵——从税收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标三方面把握: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这是我国税收理论界长期以来的主流认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用交换说更能说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新增)
税收相当于一种价格,公民和法人与政府应该具有某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国家行使请求权的同时,负有向纳税人提供高质有效的公共产品的义务;从纳税人这方面来讲,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同时,也依法负有纳税的义务。在这种等价交换中,税收体系了一种平等性,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对等和平等。(新增)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也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现代财政活动基本上由收入阶段(征税为主)、支出阶段(预算)、收支划分(财税体制)等几大部分组成,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税收已经不仅仅纯粹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大问题。 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 (1)为国家治理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
(2)税收是确保经济效率、政治稳定、政权稳固、不同层次政府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 (3)税收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4)税收是促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社会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
(5)税收是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中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1)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2)税法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税法的目标 税法的目标
1.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2.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提供一种经济法律手段。 3.维护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4.规范税务机关合法征税,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提供可靠保证。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宪法56条的两个明确: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四项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主义——立法角度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2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解释】这一部分考点明显,容易命题。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即征税对象 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客体 内容 税收法律关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系的产生、变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更和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 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类别 具体形式 3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应用的税种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定额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超额累进税率 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全率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超率累进税率 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纳税环节 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 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个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附则 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税权的纵向划分——中央与地方; 税权的横向划分——立法;司法;行政。 税收立法原则 掌握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4
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土地增值税 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不多见) 第三,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注意三个要点: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3)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法律规定,仅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 税收立法机关 狭义的税法与广义的税法。 本教材口径是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法律法规分类 税收法律 立法机关 说明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 税收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等特定地区 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律、法规相抵触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解释】 (1)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 (2)人大不止一次授权国务院立法。 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5
税收规章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