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购货方在真实交易中取得的供货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时,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 2.视同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目 2014年12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在学习消费税税目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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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销售 自产自用 (一)烟 子目: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子目: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金基、银基、铂金、钻石、钻石饰品等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基、银基、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税目 子目 注意事项 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也称化工轻油)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4.溶剂油 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6.润滑油 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提示】 (1)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3)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4)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七)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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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八)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新增)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符合长度、材质、用途等项标准的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新增)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征收消费税。 【提示】 (1)电池中的免税规定: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电池中的缓税规定:铅蓄电池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基本形式。 税率中最高比例税率为56%,最低为1%; 定额税率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 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比例税率 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归纳】有两种情况消费税税率从高:一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卷烟的适用税率 38
适用应税项目 啤酒;黄酒;成品油 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卷烟 批发卷烟;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1.2009年5月1日以后的卷烟税目税率状况: 税目 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条以上 工业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2.雪茄烟 3.烟丝 【特别提示】 第一,注意甲类、乙类卷烟税目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 定额税率 税目 甲类 乙类 比例税率 每支 56% 36% 0.003元/支 0.003元/支 每标准条(200支) 0.6元/条 0.6元/条 每标准箱(5万支) 150元/箱 150元/箱 36%加0.003元/支 税率 56%加0.003元/支 5% 36% 30% 第二,只有卷烟在商业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雪茄烟、烟丝以及其他应税消费品在商业批发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第三,卷烟批发环节纳税的三个要点: (1)税率5%; (2)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不能抵扣以前环节消费税。 卷烟批发计税示意图 第一种情况: 卷烟批发第二种情况: 39
酒的适用税率 分类及规定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石、铂金无关的其他首饰 关于金银首饰零售: (1)行为特征; (2)征税范围(包含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 (3)记住两个比例(5%税率、6%利润率)。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分类及规定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石、铂金无关的其他首饰 关于金银首饰零售: (1)行为特征; (2)征税范围(包含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 (3)记住两个比例(5%税率、6%利润率)。 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 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与教材58页增值税包装物押金规定一致)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税率 纳税环节 税率 纳税环节 5% 零售环节 10%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5% 零售环节 10%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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