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操作不规范——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3)不明原因——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考点3.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经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没有逃税、骗税等恶意违规行为。 考点4: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考点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退(免)税资格半年以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这部分内容比较多和杂,每年都会有一些新的政策调整。学习时注意以下几个难点: (一)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分为免征、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即征即退80%、先征后退多种形式的优惠。 【提示】规律性认知;重复性记忆。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范围。
(3)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蔬菜罐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三)~(五)饲料、制种、有机肥的优惠政策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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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以及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生物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节能环保产品的优惠政策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九)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提示】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提示】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新增)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 (十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新增)——不同环节、不同方式的优惠政策 1.出版环节100%先征后退 四套班子新华社;工青妇残军事科; 老少报刊中课本;民族读物盲书刊。 2.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
①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上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列入规定范围的报纸。
3.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少数文字新疆区。 4.免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十二)对电影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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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十三)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新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19.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新增)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即征即退。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4.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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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新增) 增值税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法计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300~500元 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
第一,正式确认纳税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
第二,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在计税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了“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移送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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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两类情况:(1)小规模纳税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进口货物,应该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 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 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 第四至六联,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 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一般由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
领购: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或报税盘、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规处理: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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