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

2019-04-08 18:01

中国法制史重点摘要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09级学生根据李盛渝老师的课件和西政法制史教材整理)

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三时六类:

(一):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6年(夏商西周春秋奴隶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时期) 1.夏代是我国早期法制萌芽时期

2.商朝法制有较大的发展(五刑,继统法,三风十愆)

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从夏商的神权法观念进化到明德慎刑原则 4春秋时礼崩乐坏、法制变革时期

(二):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1.战国秦汉时封建法制的形成时期。如李悝的《法经》、商鞅的《秦律》. 2汉代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制从幼稚期向成熟期演进 4.隋唐时封建法制的完备时期。代表法典《唐律疏议》 5.宋元明清时期是封建法制的解体时期。

(三)1840年---1949年 (清末军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近代法制的演变) (四)太平天国 《天朝田亩制度》 (五)民国 《临时约法》

(六)1927---1949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革命法制

(.宪法性文件、土地立法、司法制度)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771年)

礼与刑,是三代法制的两大组成部分。夏朝法制中既有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有原始习俗的残余。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天命、天罚”即“奉天之命,行天之罚”。神权法思想在商朝达到了顶峰。西周开始由“重神”向“重人”转变,提出了“以德配天” 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推出“明德慎刑”的法制主张。“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慎刑”,就是适用刑罚要慎重,根据社会形势变化和各地情况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名词解释=时间+概念+评价、作用、范围)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原始人的法: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原始社会氏族时代的法,形态表现为习惯法。 礼的来源:起源于原始人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活动。许慎《说文解字》云:“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记·礼运》篇说:“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于樽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

刑的起源:刑罚诞生于氏族战争之中。范宣子:“夫战,刑也。”《国语·鲁语上》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第二节 夏商周的刑

(一) 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1、罪名:

(1)昏、墨、贼罪。《左转》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2)不孝罪。 2、刑法原则:

(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辜是罪的意思,不辜就是无罪;经,指常规常法。意即司

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的人,以免错罚好人。此条表现“罪疑为轻”精神,表现慎刑慎罚的主张。但只适用于夏族同族人。 (2) 罪疑为轻:或疑罪,夏商两代对疑罪从轻处理,或减或免,西周则用罚锾的办法赎免。 (二) 汤刑:

罪名:

三风十愆罪、弃灰于公道罪(断手)、违抗王命罪。 1、刑罚手段非常残酷(报复主义): (1) 大量使用肉刑(侵刻人的肌肤、伤残人的肢体、毁坏人的机能) (2) 死刑:大焚、沉水、活埋、砍头、杀人沥血······ (3) 法外酷刑:炮烙之刑、醢(剁成肉泥)、脯刑(把犯人杀死制成肉干)、剖心、斫胫;

剔刳

2、官刑:“三风十愆”

(1) 三风十愆的含义:《尚书·伊训》:“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

货、色,恆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P28 (2) 制定三风十愆的目的:为防止官僚腐化堕落,督促官吏遵纪守法。 (3) 制定官刑的原因:当时社会上存在官僚腐化严重的现象 (三) 西周的刑:

1、主要立法活动

(1)九刑: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

(2)吕刑:西周穆王时期命司寇吕侯制定的法律叫吕刑,是西周法制完备化的标志之一。 2、罪名:犯上作乱罪、盗窃罪和拐骗奴隶罪、变礼异乐改变制度罪、群饮罪、不孝不友罪. 3、刑法原则:

(1)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三国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3)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眚与非眚,非终与惟终

(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犯重罪但情节轻微者,轻罚;犯为轻罪,但情节恶

劣宜于重判者,重罚。

(5)用刑适中 (6)罪人不孥 (7)悼耄不刑

4、奴隶制时期的五刑(以西周为例)

墨、劓、剕,宫、大辟,前四种为肉刑,大辟为死刑。 (1)肉刑:(侵刻人的肌肤、伤残人的肢体、毁坏人的机能) (2)奴隶制五刑渊源:夏朝五刑源于“三苗”的“五虐之刑” 五虐之刑:黥,劓,刑,椓,大辟 夏五刑:黥,劓,膑(刵作军法),大辟 商五刑:黥,劓,刖,宫,大辟 周五刑:黥,劓,剕,宫,大辟 (四) 奴隶制时期刑的特点: 1、残酷性

2、秘密性

(五)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解体------成文法的公布

1、公布原因: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各国社会改革的需要 2、公布情况:郑国的铸刑书和邓析造“竹刑”;晋国铸刑鼎

3、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子产铸刑书遭到叔向的反对;铸刑鼎遭到孔子的谴责

4、公布成文法的依据:顺应和推动历史发展,客观经济发展需要;打破奴隶贵族垄断法制的局面;······

第三节 奴隶制时期的礼

(一)礼的起源: 1、夏商的礼:“殷因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2、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订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后人称之为“周公制礼”。 (二)礼的分类:

1、分类:以内容和形式关系:分“本”(精神原则)和“文”(礼节仪式)

以数量的多少:“五礼”、“六礼”或“九礼” 2、现以五礼看周礼的内容:

吉礼:祭祀、敬事鬼神的制度

凶礼:丧亡殡葬的礼仪制度 军礼:行军动众的礼仪制度 宾礼:朝聘盟会的礼仪制度 嘉礼:婚庆饮宴的礼仪制度

(三) 礼的基本精神------亲亲、尊尊

西周的礼法制度则是以差序为基础的。差序,就是人与人间不平等的等级制度。 的实质就是“别”。一是“亲亲”,即“亲其亲者”,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二是“尊尊”,即“尊其尊者”,就是尊重和服从尊长。 (四) 礼的内容: 1、婚姻之礼:

夏朝缺乏史料。商朝:多妻制,妻、妾界限不严。西周如下: 西周: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多妾制。 (1)婚礼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程序:“六礼”

纳采: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求婚。

问名:问女方的生辰及其生母的姓氏。 纳吉:占卜纳得吉兆,将结果告知女家。 纳征:即纳币,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

请期:用占卜执法求的婚日吉时并告知女方,商定婚期。 亲迎:男方去女方家迎亲。

(3)禁止性条件:原则是“同姓不婚”,一是出于优生的考虑;二是基于政治上的原因。 2、继承之礼:三代的继承主要是王位和爵位的继承。

夏朝:父死子继。商朝: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西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3、债权之礼:

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型贸易叫“质”、小型贸易叫“剂”。 傅别:借贷契约。债券分为两半,合券称“傅”,分券称“别”。 (五) 礼与刑的关系:

1、 共同性:一是评价标准相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二是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刑是制裁方式。 2、 区别:一是作用不同。“礼以劝善”,是积极的规矩,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

“刑以惩恶”,是事后的处理,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惩罚,只能治表。

二是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而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正:

(1)“礼不下庶人”指礼同样是调整庶民的行为规范。只是庶民不能享用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贵的礼。 (2)“刑不上大夫”指贵族犯罪在审判执行时享有不受肉刑惩处的特权,而不是不受控告。

(3)贵族的法律特权:不受肉刑制裁;法外施恩;诉讼特权;执行特殊。 (六)礼法体系的崩溃:

1、表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篡杀违法事件层出不穷。 2、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兴起。

第四节 奴隶制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1、三代的最高司法权都由国王掌握。

2、中央一级司法机关长官:夏朝称大理,商、周称大司寇。

地方一级司法机关长官:夏朝称士或理,商朝畿内称由士掌握、基层是蒙士,畿外由诸侯处理。西周畿内称乡士、遂士,诸侯国为士或士师 (二) 诉讼制度:

夏商时代的审判方法:多采用神明裁判。西周时的诉讼制度如下: 1、 告诉:(1)初步区别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2)司寇审理的案件,诉讼双方要交纳诉

讼费(刑事:三十斤铜,民事:一百支箭。退胜不退败)。(3)对诉讼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 审理:(1)贵族特权(命夫命妇不躬从诉讼)。 (2)“五声听狱讼”:辞听(观其言辞,不直则疑);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燃) 气听(观其呼吸,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4) 司法官的法律责任,设“五过之疵”。“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犯者,“其罪惟均”。意即司法官若依仗权势、挟嫌报复、有意庇

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导致判案有误者,都已错判之罪罪之。

3、 判决: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

4、 上诉:上诉期限据距京城远近不同而不同。西周已经有“路鼓”、“肺石”的直讼制度。

5、 执行:(略)P36 监狱管理:

夏朝监狱称“圜土”。西周监狱称“圜土”,又叫“囹圄”。为防止囚犯逃跑,罪犯必须带刑具。桎(加在脚上的)、梏(加在颈上的)、拲(加在手上的)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时期的封建法制

(一) 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法家的法制思想是战国时期法制原则 1、“不别亲疏,断事于法”, 2、“不别贵贱,刑无等级” 其中心是取消旧贵族的法律特权。 3、“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4、“布之于众”

(二)李悝与《法经》

1、《法经》的制定:《晋书·刑法志》:“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唐律疏议·名例律》记载:“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邢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2、结构和内容:共六篇:

(1)正律:《盗》、《贼》、《囚》、《捕》规定了杀人处刑。 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

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囚法: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 (2)杂律:《杂》杂法:除盗贼以外的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六禁”和“逾制”: 淫禁:违反婚姻制度及奸非行为;狡禁:政治上的狡诡行为。P45;城禁:惩治翻越城池行为;嬉禁:禁止赌博;徒禁:禁止聚众集会;金禁:针对官吏的受贿行为。 逾制:惩治官员违制僭越享用有应享用的器物服饰。 (3)具律:《具》

具法:指刑罚的加重与减轻的量刑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3、《法经》的宗旨和特点: (1)宗旨:“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保护地主阶级私有财产。 (2)法制原则:“重刑轻罪”

(3)特点:严格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维护新的等级特权

维护新的封建等级秩序(“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丞相受金,左右伏诛”) 4.历史地位:初步确立了法制原则和体例,为统一封建法制的建立提供模式。封建法律制度取代奴隶制法制。《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二) 商鞅变法:

1、 历史背景:秦国的背景;商鞅的生平 2、 变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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