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2)

2019-04-08 18:01

(1)剥夺贵族特权的法令; (2)发展农业奖励耕织:《垦草令》重农抑商、《为田开阡陌令》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奖励耕织、纳粟买爵令、分户令; (3)推行郡县制,建立起中央集权制;

3、意义:促进秦国政治经济封建改革的推行,加强以后秦国统一六国的基础;为秦国封建法制的发展,统一封建法制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 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法家“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思想。” 1、“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 2、“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以刑杀为威” 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立法活动:“云梦秦简”“云梦龙岗秦简”“里耶秦简”

(三)法律形式: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式等 1、律:成文法,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

2、令:国家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的政策、命令,往往以国君的名义发布。

3、制、诏:以皇帝的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针对国家机关人员,诏针对天下人。

4、法律答问:秦官所作的法律疏释。

5、廷行事:官府成例,可做定罪量刑的依据。

6、课:考核规制;程:规章制度;式:规格程式。

第二节 秦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 确认和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中央集权制 1、 严厉打击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如谋反罪、贼杀伤罪、群盗罪等。 2、 严惩一切侵犯皇权的行为。如不孝、不道、不忠、不行君令罪等。 3、 严惩危害封建统治的言论等,实行文化专制。如下: (1) 诽谤、妖言罪:诽谤即对朝政和皇帝进行批评指责;妖言即以自然的特别

现象制造谣言,蛊惑人心。

(2)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罪。(偶语诗书:聚众谈论古代经典的行为。以古非今:以古代的事例为标准非议当代政治和皇帝行为。) (3) 非所宜言罪。 (4) 妄言。

(二)整顿吏治,发挥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能。 1、选任官吏的条件:因能授官。 (1)“审民能,以任吏”;

(2)做到“五善”即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3)其他限制条件:满30岁;必须明法;无犯罪记录··· 2、“保任连坐”制度:即规定任用官吏由现任官吏保荐,保荐人对被保荐人的不胜任和犯罪要负一定的责任。

3、官吏考核制度:定期评比制度;

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

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中央有关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察,评出优劣,并给予奖惩。) 4、严惩官吏其他违法渎职犯罪行为 (1)不胜任:不能及时发现犯罪。 (2)不廉:发现犯罪不敢伸张法纪。 (3)不直:故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纵囚:故意枉法使罪犯逃脱罪责。 (5)失刑:处刑不当有失轻重。

(6)吏见之不举:明知有人犯罪而不予以纠举。 (三)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1、前216年颁布“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即命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额,向封建政府呈报。政府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依此征收田租。) 2、设置“盗徙封”罪。为保护土地私有权,秦律规定“盗徙封”之罪。即私自移动地界、

侵占田间沟埂及铲平田畴等行为要分别处以“赎耐”和“赀甲”的刑罚。 3、严惩盗窃罪。

(四)维护国家的赋役制度,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1、赋:分田租和口赋。田租:按土地面积征收。口赋:按成顶人口所征的人头税。 2、税:(具体规定无从考证)

3、役:分劳役和兵役。劳役:秦民为国家所承担的无偿劳动。兵役:秦民有为国家戍守和作战的义务。

4、违反国家户口及赋役制度的行为:匿户、弗傅、匿田、乏弗行、逋事、乏遥、失期、不遗程败程租等罪名。

(五)秦的刑法原则:P59

1、根据身份不同享有特权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4、集团犯罪加重

5、自首从轻 6、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

7、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 8、诬告反坐 (两者首创)

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1、 中央司法机关:

(1)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2) 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称廷尉。任务:一是负责“诏狱”;一是负责地方移交上来

的案件或重大案件。

(3) 御史大夫:行使最高监察权,负责监察百官,可以亲理诏狱。 (4) 丞相:有时也负责皇帝交办的案件。

2、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表现为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 (二)诉讼审判: 1、两种诉讼模式:

(1)是由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相当于现在的公诉。

(2)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向官府揭发刑事犯罪的诉讼行为,告发人可以是知情人、受害人,也可以是官府代表。非公室告:官府不受

理的案件。一般是“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 2、审判:

(1)秦朝不提倡行刑逼供,不视行刑为上策。 (2)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叫“读鞫”,如当事人不服允许请求复审叫“乞鞫”。 (3)秦代的侦察技术发展到一定的水平。

第四节 秦律的特点及种类

(一)法律形式多样,条目繁杂。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较为偏激 (三)刑种繁多,手段残酷。

1、死刑:族、夷三族,灭宗、坑、车裂、体解、腰斩、弃市、抽肋、凿颠、定杀等。 2、肉刑:黥面、劓鼻、刖足、宫刑。

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餐、隶臣妾、司寇、候。 4、笞刑 5、髡、耐 6、迁刑 7、资刑 8、赎刑 9、废 10、谇 11、收

(四)既鼓励奴隶解放,又肯定大量奴隶制残余。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 立法指导思想: 1、 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2、 汉中期奉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思想。 (二) 立法活动:(“约法三章”······)

1、《九章律》九篇,是汉朝一部重要的法典,为汉律之核心,以《法经》为基础,吸收可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加以编纂而成;

2、《傍律》十八篇,是叔孙通参照先秦和秦代的礼仪而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 3、《越宫律》二十七篇,是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 4、《朝律》六篇,是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 (三)法律形式:

1、律:国家制定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属于较稳定的法律形式。

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科:“科谓事条” ,针对某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 4、品:为律令科的附属法规,是他们内容的扩展和延伸。

5、比: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经过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刑依据的典型案例。

6、法律疏释:及对法律条文、术语及如何定罪量刑的解释。

第二节 汉代法律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镇压人民反抗活动,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P72、74

1、首创大逆不道罪:包括谋反、妖言、诽谤、祝祖、罔上、贪赃。

2、首匿罪:将犯人藏匿的罪行,为首的一般处弃市。

3、通行饮食罪:给农民起义军送食物,充当向导的行为,处以与盗贼一样的刑罚。 4、设置沈命法和见知故纵之法

(1)沈命法:如果官吏发现有群盗犯罪没有抓起或没有发现犯罪,对官吏皆处以死刑。

(2)见知故纵之法:官吏发现犯罪而不去告发,或在审判中放纵有罪之人,犯官与罪犯同罚,而对该官吏负有监督责任的上级官员也要连坐受罚(监临部主)。 (二)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 中央集权制,打击地方割据势力 P72 1、树立皇帝的 绝对权威,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行为

(1)矫诏、矫制罪:纂改、诈称皇帝诏令的行为,两罪的定罪量型有所区别。 (2)废格诏令罪:阻挠皇帝命令的执行,处弃市。

(3)大不敬罪:为汉首创。非议先帝、上书触讳、非所宜言、阑入宫殿、征召不到、奉诏不恭、坐骑至司马门、犯跸等

(4)祝诅巫蛊罪:祈求降灾于皇帝或以巫术加害皇帝。 (5)腹非罪。汉律首创。不满于皇帝政令而非议于心。

2、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以 中央集权统治P78 (1)酎金不如法。颁布《酎金律》

(2)左官律:“左官”即“仕于诸侯者”,该罪即不准私自为王侯充当官吏,防治结党营私。

(3)推恩令:削弱地方势力,使其无法与中央抗衡。

(4) 阿党附益之法: 汉律规定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知罪不向中央举告,就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的,则构成“附益”罪。凡有阿党附益行为者,都要根据《阿党附益律》,给予严厉惩罚

(5)事国人过律罪、私自出境罪。汉律规定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的,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轻者耐为司寇,重者诛杀。 (三)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 P85 1、维护父权。

(1)维护父权,倡导以“孝”治天下。汉代“不禁报怨”,允许子弟为父兄报仇。颁布《轻侮法》

(2)汉代法律保护尊长在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 (3)颁布《养老令》、《王杖诏书令》等尊老养老法令。 2、维护夫权。

(1)汉律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妾名分迥异,不容倒置,“乱妻妾位”即属犯罪。 (2)“七去三不去”“七去”又称“七弃”或“七出”

七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

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男子纳妾,妻子不可以有异议;夫妻同罪而异罚;离婚制度体现保护夫权。

3、维护家法等级制度,在继承制度上,特别是爵位继承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并设立了“非正罪。(诸子均分制)

(四)保护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 1、严禁盗窃官田和盗窃公私田

2、度田不实罪:对土地统计不实的要治罪。 3、匿田罪

(五)确立起较完备的刑事原则P79/ 80

1、上请原则: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决。渊源:刘邦时“令郎中有罪耐以上,情之。”

2、矜恤原则:即老幼残疾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

内容:“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评价:汉宣帝时期确立的,它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它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意在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4、自告减免原则5、诬告反坐6、数罪以重者论7、特权原则 三、汉朝的刑罚制度改革P70 (一)刑制改革的社会条件: 1、主要原因:“文景之治” .汉承秦制的造成负面影响(秦律残酷、庞杂、混乱);.“修养生息”提供改革基础(经济发展、文明程度提高) 2、直接动因:缇萦上书 (二)改革内容: 1、汉文帝时期改革:“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 2、景帝刑制改革:

(1)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

(2)颁布《箠令》规定刑具规格和行刑方法。

(3)对劳役刑作了改革,即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三)刑法改革的意义:

1、中国封建法典在五刑中取消肉刑,标志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较文明的阶段。 2、为封建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保护了劳动生产力。

第三节 汉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丞相府、御史府

2、地方司法机关:初为郡县两级,东汉后期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合一。 (二)审判制度:

1、起诉:叫“告劾”,一是指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即“自诉”;另一指官府官吏 “举劾犯罪”,即“公诉”。不受理的:子告父母、妻告公婆、奴婢告主人;未成年人及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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