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P253
(一)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 1、领事裁判权
(1)概念: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的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项特权,他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半殖民地国家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本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2)确立及发展:肇始于1843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7月,中美“望厦条约”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此后,法、意、德、日、荷、比、瑞等19国在华取得此特权。
(3)领事法院的设立:为了行使领事裁判权,各国在中国境内均设置了领事裁判机构。 (4)评价: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会审公廨
(1)概念: (2)确立过程: (3)管辖范围: (4)评价:
(二)司法制度的改革 1、司法机关,
(1)在中央,刑部——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大理寺——大理院,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各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省、京师设高等审判厅。改提刑按察使为提法史,管地方司法行政。
2、中央在大理院设总检察厅,各级审判厅设立相应检察厅,负责监督和提起公诉。 (三)审判制度的改革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2、在法律上正式区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
3、实行四级三审制、公开审判、陪审和辩护制度等资产阶级的诉讼审判制度。 (四)改良监狱 1、设置罪犯习艺所
2、制定《大清监狱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