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条 各队未组织召开班前会,对队长或班长罚款100元/次,以现场实际抽查和记录为准(无记录视为未开)。
第37条 各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或记录不完整,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38条 紧急情况下,调度室找不到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次;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待令,若故意关机或不接听电话,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第39条 现场跟班队长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次。
第40条 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责任(制止的除外);如现场制止不听,强行冒险作业的,按二类违章进行处罚。
第41条 凡是发生轻伤(5-10级)按矿工伤管理办法处理。 第42条 凡是发生重伤(1-4级),按矿工伤管理办法加倍处理。 第43条 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分管科长、副总等人分别给予撤职、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和处罚,并通报全矿,同时承担事故部分经济损失。
第44条 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的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事故后1小时内不向安监处、矿调度室汇报,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45条 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词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46条 各单位收到安监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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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整改、未按时完成和处理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200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47条 各队队长现场跟班未达到矿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给予罚款100元/天。
第48条 矿下发、转发的所有文件,各科(室)、队不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未签字的无效)。
第49条 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和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落实相关科室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次;各科室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落实相关单位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50-200元/次。
第50条 机运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次。
第51条 各采掘头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200元/次。
第52条 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相关部门不参加验收的,对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第53条 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200元/次;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长、生技科科长各处罚款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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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第54条 各队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次(以现场抽查或记录为准)。
第55条 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以现场抽查或记录为准)。
第56条 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无原始记录,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100元/次。
第57条 各类管件连接必须确保连接牢固、密封严实,防止脱落伤人以及漏风、漏水、漏液等,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处。
第58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59条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200元/次;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100元/次;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50元/次。
第60条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罚款100元/次。
第61条 未经矿调度室同意擅自入井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62条 井口附近、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范围内和木工房吸烟者,罚款50元/次。
第63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出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50元/次;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100元/次;如因不检身或检身不负责造成火工产品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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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生产设备、配件流失,将加倍处罚直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64条 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50元/次。
第65条 矿汽车驾驶员酒驾,人货混装,在矿区内超速行驶,对司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按“道路交通规则”以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66条 地面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50元/次;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各要害地点、易燃易爆管理处,无安全防护器材,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67条 发现地面工业广场及矸石山有人检煤、玩耍等活动不制止者,给予相关负责人罚款20元/次。
第68条 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69条 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但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者,罚款50元/次。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70条 要害工种以及设备运行不填写各种记录的责任者罚款30元/次。
第71条 不按矿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对责任队长处罚款50元/次;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50元/次,如因弄虚作假等其他原因造成培训单位取消培训以及考试资格的,产生的所有培训费用由培训者本人全部承担。
第72条 对在地面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罚款200元/次;对在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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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500元/次,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若造成单方或双方伤害,所有的费用和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或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73条 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责任人罚款20元/处。
第74条 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
第75条 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①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②井巷内有杂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设备乱堆乱放(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除对责任单位处罚款100-500元/次外,并按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76条 未按要求设臵牌板、挂牌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罚款50—100元/处。
第77条 凡是“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学习而未到的,在原来处罚的基础上加罚50元/次,情况严重的再加倍处罚并停班学习。
二、采煤部分
第78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
第79条 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内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长和队长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80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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