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违奖惩条例”(6)

2019-04-08 20:40

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不完好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100元/次;有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拆除,处罚损坏人(拆除人)200元/次;拆除密闭无技术负责人批准措施,处罚拆除人员和指挥者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6、采、掘生产头面附近区域栅栏、密闭严禁损坏,否则处罚相关区域采、掘队长或损坏人200元/次。

7、盲巷栅栏、密闭被损后,通维队应及时处理,采掘施工队应及时汇报。未及时处理,处罚通维队100元/次;采掘施工队不及时汇报,处罚采掘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次。

第176条 凡造成非计划排放瓦斯,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200元/次;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和通维队队长各处罚款100元/次。由安监科在24小时内负责追查处理,并落实到人头。安监科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追查的处罚100元/次。一月之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非计划排放瓦斯,对分管副总罚款100元/次,每增加一次加罚50元。

第177条 凡启、排、贯通巷道,相关科室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无措施部门有权拒绝参加,同时对责任单位技术员和副总各罚款50元/次。

第178条 启、排、贯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作好准备,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参加。凡是到现场后,而现场又根本不具备条件的,部门人员可根据情况决定撤离现场,由此造成影响,由责任单位负责,同时对申请启、排、贯工作的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

第179条 编制启、排、贯通措施上的设施、岗哨同现场不相符,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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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罚款50元/处。

第180条 不按启、排、贯通措施执行,进行启、排、贯通的对施工单位处罚500元/次,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次,对现场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100元/次,对启、排、贯通现场负责人处罚200元/次;不安排的对指挥者负责人处罚300元/次,对安监科、调度室负责人各处罚200元/次。

第181条 凡是启、排、贯等措施要求参加的各类人员,必须到场,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传感器者;擅自甩掉瓦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擅自进入瓦斯尾巷、盲巷或其它禁区者,对责任者处200元/次以上罚款。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六)防突管理

第182条 防突报告单及安全技术管理的处罚规定:

1、防突头面未按规定采取防突措施,处罚防突办200元/次,防突队长罚款150元/次。

2、防突员下井前,应对当班所用仪器、仪表等防突器具进行检查校对,不得将有故障等原因的器具带下井使用。否则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50元/次。

3、防突员进入施工地点必须先检查防突有关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发现有问题或设施不齐,应向相关领导汇报及时安排处理。否则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款50—100元/次;汇报后,相关领导不安排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各处罚款100—200元/次。

4、进入施工地点防突员应检查牌板数据是否吻合,上一轮循环进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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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掘(以标记为准),同时将上循环实际进尺填在本次预测报告单上,以便领导审签和备查。不检查防突标记而施工钻孔,处罚防突员100元/次;到位后超掘(采)一次,处罚施工队200元/次。

5、凡出现超掘(采)0.2m以上时,防突员有权停止作业,待情况查清处理后,再恢复作业。情况未查清而盲目安排施工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负责。

6、防突员应严格按照防突措施的要求,在现场布臵各种技术措施孔、方位角和倾角,防突员必须按措施要求布臵。否则处罚防突员100元/次以上罚款。

7、在打孔过程中,未按要求测定K1值和钻屑量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未按要求打标记或标记不明显(包括未打标记)罚款100元/次,并由责任人重新下井打好标记。

8、防突人员打好小眼防突孔后,如未进行必要性背护好下煤小眼口,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

9、防突员下井后应及时将所测数据进行打印,并附在防突报告单上,同时按报告单内容的要求进行填写和画图,否则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50元/次。

10、防突报告单的送批程序,先由防突队负责人审签,再送防突副总审签,最后矿技术负责人签字有效。在审签防突报告单时,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安排施工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11、报告单审批有效后,送矿调度室、施工队各一份,施工队接到技术负责人审签后的报告单才能安排施工(以报告单技术负责人栏签字为准),并将报告单挂至作业现场。施工队在未接到经审批的报告单而安排施工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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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防突措施和报告单允许掘进进尺安排施工,施工完成一个循环后,由施工队在现场防突管理牌板上按要求填写。否则对相关责任者罚款50元/次。

13、防突员不得弄虚作假或不按防突措施执行,如不认真测定各种指标参数、不收集当班软分层和煤层的变化情况以及打孔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等,对相关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183条 防突区域风门,逆止门的安设,压风自救系统、瓦斯监测等安设不符合措施规定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100元/次;对安设人员处罚款100元/次。

第184条 防突头面爆破不按规定内容请示、汇报,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处罚200元/次;爆破后时间未达到30分钟就进入警戒区域内,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现场队(班)长、当班爆破员各处罚款200元/次。

第185条 防突头面放炮不按规定内容填卡、内容不符合矿有关规定就同意放炮或放炮时间未到就同时进入警戒区域内,对分管科室、当班矿调度员个各处罚款50元/次,对值班矿领导处罚款50元/次。

第186条 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对相关责任者各罚款200元/次;未按规定设臵隔爆水袋,对相关责任者罚款100元/组;隔爆水袋缺水、无水,对相关责任者处罚款20元/个。

第187条 抽放钻孔施工完后未及时投抽,对队长罚款50元/次;管孔积水、漏气、堵塞对责任者罚款30元/处。

第188条 凡抽放无负压,又未及时汇报,对检测员罚款30元/次,责任单位接汇报后不及时处理,对责任者或队长各处罚款3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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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条 钻机施工打干眼或防尘效果差,对施钻人员各罚款30元/次。 第190条 采区避灾硐室布臵不合理,设施不完善,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款200元/次。 (七)防尘管理

第191条 爆破、出煤及喷浆作业时,不开防尘装臵的,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次。

第192条 井下防尘设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未清扫的,对通维队队长或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采掘工作面、转载点无防尘喷雾洒水装臵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

第193条 喷雾洒水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1、供水管路必须保证防尘供水,并定期派人检查维护。无防尘系统或防尘系统不完善处罚相关单位责任人100—500元/次;系统无水、不开闸洒水等情况未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者处罚50元/次。

2、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装臵,大巷及采掘工作面用以净化风流的洒水装臵,必须设臵齐全,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否则对通维队长和安装负责人处罚各50元/处;有损坏未及时修复,处罚维修队队长50元/次。

3、防尘系统,喷雾洒水装臵等工程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对未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对责任人处罚50元/次;工程验收不合格处罚施工队长和施工人员各50元/次,并令其返工整改。

4、采掘工作面喷雾洒水装臵由采掘队负责管理、使用。未使用喷雾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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