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违奖惩条例”(5)

2019-04-08 20:40

密闭内管线未撤出,未按规定设取样管,灌浆水管,反水池,检查箱,板密闭未搭接、勾缝等,对施工队处罚款200元/次。 第158条 密闭、栅栏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1、建造,启封密闭无设计、措施或内容不齐全,处罚通风科长、队长各500元/次。

2、密闭掏槽和砌筑质量不符合规定,处罚班长(或当班负责人)100元/次。

3、未按规定设臵取样管、灌浆管,反水管(孔、沟),处罚通维队长、班长各50元/次,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4、永久密闭未设齐瓦斯检查牌,设施说明牌、检查箱、未用警标牌,处罚通维队长50元/处。

5、栅栏高度小于1.8m,未采用矿规定的材料施工,不牢靠能随意进出,处罚施工人员50—100元/次。

6、设施竣工后未按规定申请验收,处罚通维队100元/次;申请后通风科未及时组织验收,处罚通风科100元/次。

7、密闭建造竣工后,出现密闭不严而漏风,对施工单位处罚款100元/处。

8、每旬未派专人检查采空区密闭(以检查记录为准),处罚通维队长100元/次。

9、密闭墙外,出现瓦斯积聚,处罚通风科科长、通维队队长各50—100元/次。

10、密闭、栅栏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汇报,处罚当班瓦斯检查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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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次。

第159条 故意不关风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风门投入使用不能闭锁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人为将闭锁风门的钢丝绳延长或卸下,使其不能闭锁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160条 擅自打开通风设施行人,运送材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有措施未按措施执行,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第161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对有关责任人各处罚款200元/次;采煤工作面超前下煤小眼采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采后机尾巷5米内未做临时栅栏和有自燃发火倾向30米内未做密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次。

第162条 密闭靠采空区侧应保留两架木支架,防止集中压力将密闭压破裂,密闭外侧的支护必须完整保留,并无浮煤杂物堆积,否则对采煤队罚款50元/处。

第163条 各类密闭损坏后不及时处理,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164条 密闭前5米范围内乱堆乱放材料、设备、杂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第165条 人为损坏风门、隔风墙等通风设施者;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对其责任者处罚款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防突头面放炮前不关反向风门的责任者。

第166条 行车井巷在一月以上不使用的风门框以及风墙,通维队应及时撤除。否则给予通维队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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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检查、管理

第167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检查手册和班报表,记录未做到“三对口”,弄虚作假,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00元/次。

第168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悬挂瓦斯挂牌、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处,

第169条 巡回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对检查员罚款100元/次。

第170条 对瓦斯超限未及时处理的按《XXXX瓦斯超限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171条 瓦斯检查管理及处罚规定:

1、新瓦斯检查员和间断瓦检工作连续达3个月的瓦斯检查员,从事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经过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否则严禁上岗。违者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2、瓦斯检查员上岗,必须携带有效瓦斯检查证,否则不准上岗。未持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件的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次。

3、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并签字,严禁中途脱岗、井下睡觉(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为睡觉)、出早班,否则处罚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4、瓦斯检查员必须巡回检查本区域内的瓦斯,作好瓦斯检查记录,填写瓦斯检查牌,并汇报调度室值班员,否则处罚款100元/次。

5、各工作面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禁违章作业,否则处罚瓦斯检查员200元/次。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6、当工作面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汇报矿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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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和矿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请示、处理。否则处罚瓦斯检查员200元/次;隐瞒事故不汇报、不处理,处责任者200元/次以上罚款;员工不听指令,强行作业者处300元/次以上罚款。情况严重的按一类违章进行处罚。

第172条 采掘队跟班队长、班长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在采煤工作面隅角、掘进碛头未按规定悬挂者,处罚款50元/次。 (五)瓦斯排放

第173条 启封排放瓦斯,贯通各类巷道,不按措施要求进行的,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200元/次,对参与的相关人员各罚款50元/次。安监科监管不到位,对安监科处罚100元/次。

第174条 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瓦斯违章及处罚规定: 1、无措施排放瓦斯,对相关责任者各罚200元/次。 2、未按措施安设局部通风机,对相关责任者各罚100元/次。 3、不学习排放措施而入井排放,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200元/次。 4、现场排放不按措施执行,有“一风吹”现象,对相关责任者各处100元/次以上罚款。

5、未排放完毕而撤岗或未设布岗,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100元/次。 6、排放前不按规定断电,对相关责任者各罚款100元/次;未通知机电队,对相关责任者各罚款100元/次。

7、现场违章排放而无人制止或制止不力,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次。 8、警戒区内未撤人,未搜索人员,相关责任者处罚各200元/次。 9、排放措施违反规程或上级规定,处罚编制人员及审批人员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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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10、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措施规定,处罚机运科科长50元/次;机电队长50元/次。

11、排放中未配呼吸器进入该排放巷道,对相关责任者各罚处100元/次。

12、风筒不是抗静电阻燃,且投入井下使用,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200元/次。

第175条 盲巷管理及处罚规定:

1、井下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必须及时打上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达3%及其以上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否则对通维队长和通风科长各处罚200元/次。

2、需停风巷道停风前通风科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落实通维队贯彻实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停风,否则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100元/次;通维队未按措施规定实施,处罚通维队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者各100元/次。

3、通维队必须建立健全台帐,有专人负责,做到台帐与现场相符。无盲巷台帐,处罚通维队长50元/次;无专人负责,处罚通维队长50元/次;台帐与现场不符,处罚分管人员50元/处。

4、井下盲巷均应挂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牌,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栅栏、密闭完好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密闭墙外),且做到有记录可查,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处。

5、盲巷、栅栏(密闭)随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和随意拆除,需拆除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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