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违奖惩条例”(3)

2019-04-08 20:40

班长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81条 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规程规定加强超前支护,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82条 机巷行人小眼必须安装行人楼梯和安全防护绳,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83条 采区范围内各类设备启动前,未向沿线发起信号确认安全,就启动擅自启动设备,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设备正常运转前必须试运转(点动)一次,否则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84条 工作面每差一根支柱或一根防滑绳(包括防滑绳失效),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元/根。

第85条 单体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小于了90KN,柱径为80MM的小于了60KN,不及时补液作业的,对跟班队长以及相关责任者各罚款50元/次。

第86条 乳化液泵体和液压系统漏液,压力小于12Mpa,对泵站司机、维修工各罚款50元/次。

第87条 乳化液浓度低于2%,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88条 放炮后未开乳化液泵就进入工作面,对班长、爆破员、各罚款50元/次;工作面下班未关乳化液泵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第89条 工作面支柱出现失效不处理,对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元/根。

第90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作业人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91条 放炮前不对支柱进行补液增加工作阻力的,对爆破员、跟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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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班长各罚款50元/次。

第92条 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檐长达1米,檐宽达0.5米)未处理,也未进行有效支护,仍在作业的,对相关责任者各处罚款50元/处。

第93条 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现场所应有的各种备用坑木,对生产技术员处罚款50元/次;有规定不执行的,对队长处罚款50元/次。

第94条 对掩架工作面坡度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50元/次;控架、控顶支柱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处罚班组20元/根。

第95条 对超前架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收尾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规定以及巷道金属支架回撤不及时,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100元/次,若造成支架丢失照价赔偿。

第96条 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人为造成支架严重皱架、坐底、空顶、翻架等较大安全隐患,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0元/次。

第97条 支架压板、钢丝绳绳卡螺丝不齐全或未拧紧,处罚款5元/处;钢丝绳搭接长度不够,造成支架及钢丝绳脱落、串矸等严重现象,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200元/次,情况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98条 尾架回撤时,下煤小眼未充填(必须封闭严实,杜绝向采空区漏风)或未作临时支护,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尾架回撤后,未在尾架或尾巷适当位臵设臵风帘,造成向采空区漏风,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

第99条 尾架回撤时,一次性松绳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能超过10架),对责任者处罚款10元/架。

第100条 超前架地沟深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其高度的,对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处罚款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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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不畅通或加固质量不合格,对队长处罚款300-500元。

第102条 采面下安全出口上口与掩护支架架头未采取挂网封顶或背扛;行人小眼无保险绳或扶手,对队长处罚款50元/次。

第103条 采煤工作面下煤小眼不按规定搭设挡栏或不设挡栏,对相关责任人各处罚100元/次。

第104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梯形金属支架和掩护支架)回撤或摆架人员的班组长、小眼掘进施工的负责人、施工队带班队长等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否则处罚款50元/次。

第105条 对采煤工作面尾架回撤和摆架巷后方金属支架回撤时,必须进行瓦斯检查。若瓦斯检查员未检查瓦斯或未经瓦斯检查而擅自进行回撤支架者,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监管,随时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严禁进行支架回撤作业,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经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若瓦斯超限作业,处罚施工队200元/次,带班队长100元/次,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管督促把关不严,未请示汇报和未采取措施处理,处罚100元/次。

第106条 采煤工作面未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处责任队罚款100—500元/次。

三、掘进及维修

第107条 掘进碛头材料堆放不规范、文明生产差,对队长处罚款100元/次。

第108条 对施工到位或需继续防突的超前小眼,停掘(小眼深度≥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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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将压风胶管引入小眼碛头用绳子套牢,并保持适量压风稀释小眼内有害气体,再用排柴、矿笆将小眼下口背杠好,防止人员误进入。否则处罚施工队50元/次。瓦斯检查员未监督、汇报和处理,按同等处罚执行。 第109条 采煤工作面待贯穿或施工小眼期间,必须保持或恢复小眼正常通风。若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作业,处罚施工队500元/次,处罚施工队带班队长300元/次,处罚瓦斯检查员200元/次。

第110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小眼掘进施工和防突施工、防突预测(校检)以及日常小眼通风瓦斯管理,由通维队负责并落实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否则处罚通维队队长100元/次,现场责任人100元/次。

第111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小眼放炮,必须确保回风风流中人员全部撤离至规定地点、布岗、警戒并关闭回风流中所有电源,否则处罚跟班队长、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各200元/次。

第112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小眼防突施工或小眼放炮作业,严禁与采煤工作面平行作业,采取定时、错时或交接班间隙时间内进行,否则处罚跟班队长、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各200元/次。

第113条 掘进碛头和维修巷道作业点无备用临时支护,对队长处罚款50元/次。

第114条 井巷支架构件不齐全(如扣撑、拉杆、木垫板、木楔子等),无前探梁、固棚器或数量不够,对跟班队长、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115条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中、腰线延伸(煤巷腰线15米,岩巷腰线10米、中线20米),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对生产科每次处罚100元;因测量失误造成贯通精度达不到要求,误差0.2米—0.5米处罚生产科500元;0.5以上的处罚生产科1000元,分管领导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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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条 施工单位未按中、腰线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煤巷腰线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要求在0.15米以上的、巷道高、宽度小于0.1米;岩巷巷道高、宽超过作业规程要求0.2米以上、欠挖0.1米),处罚班组100元、队长50元;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处罚队长每次100元。

第117条 耙渣机除矸时,将导向轮挂在支架或锚杆上,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如果导向轮距碛头5米以上,碛头允许打眼,但不能装药,违者处罚款50元/次。

第118条 耙渣机除矸时,人员严禁在耙斗运动区域行走或进行其他活动,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第119条 碛头煤矸堆积超过断面空间2/3时,仍在装药爆破,对跟班队长、班长、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120条 风筒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大于5米),对当班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121条 石门揭煤未严格按措施执行,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500元/次,因此造成揭煤点发生突出,对相关责任者从重处罚,并通报全矿。

第122条 回撤临时支架,未按规定先加固相邻支架或超规定数量拉支架,对跟班队长、班长、作业人员各处罚款100元/次;回撤间距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回撤该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123条 巷道架设支架和维修巷道架料,顶帮背接不到位,对当班班长或作业人员处罚款50元/次。

第124条 锚喷及锚杆支护巷道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布臵锚杆,对班长(负责人)、操作者各罚款20元/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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