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7条 安全保护装臵失效或擅自甩掉安全保护装臵不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处。
第228条 在井下电焊不严格按专项措施执行的,对现场相关责任人各处罚款100元/次;未制定专门措施安排电焊作业的,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次。
第229条 井下冷补电缆,不用模具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次;漏电试验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无记录可查,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230条 检漏接地试验不动作或不灵敏可靠,无记录可查,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第231条 处理各类故障不积极、拖延怠慢或仅仅依靠电话遥控指挥,交接班空班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 (二)运输部分
第232条 井巷内各型管线吊挂、设备安装最突出部分距轨道安全距离小于300㎜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处。
第233条 各类运输线路故障不及时维修,拖延怠慢,对责任者处罚50元/次;不按正确维修操作,而将轨道用其它材料支撑的,处罚责任者或单位20元/根;由于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二类违章进行追究处罚。
第234条 机车进井不检验就同意入井,对机运科分管人员罚款100元。 第235条 机车出井不与矿调度联系或未经同意就驾车出井,对司机、跟车员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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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条 机车刹车链条用铅丝连接的,对司机罚款50元/次,属检修工责任的,处罚检修工100元/次。
第237条 机车手闸超过5圈视为刹车不灵,刹车不灵仍运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次。
第238条 机车前后无碰头或碰头销不完好仍运行,对司机处罚30元/次。
第239条 乘坐人车开车前未挂门链或关门,对责任者处罚款20元/次。人车没有停稳时上下车,罚款100元/次。
第240条 人车尾车无跟车员,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241条 机车、人车进入车场后,不停在规定车场段的,处罚跟车员50元/次。
第242条 机车运行无跟车员,分管领导未安排处罚分管领导50元/次。 第243条 机车执行特殊任务时,在接到矿调通知后超过5分钟未进井的,对司机、跟车员各罚款100元/次。
第244条 机车跨区域调车,转运材料未经矿调度室同意,对指挥者、司机、跟车员各罚款100元。
第245条 机车进、出井不按规定的空重车道行驶,对司机、跟车员各罚款100元/次(矿调同意除外)。
第246条 各类机车违章用机头或人车顶、运载货物,对司机、跟车员各罚款100元。
第247条 机车在车场甩车不连接,甩车不到位或超过停车线位臵,对跟车员罚款50元/次。机车司机跟车时站的位臵不当以及在最后一辆轻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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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车内,罚款100元/次。
第248条 机车换向手柄与控制手柄不能闭锁的,对司机罚款50元。 第249条 机车司机不按相关规定而超速行驶,造成机车、矿车下道属人为责任,对责任者罚款30—200元/次。
第250条 各类车辆过岔道、岔口、进出人车场、遇人群或进入主运输道不停车嘹望、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51条 各类机车在曲线运输道,不减速、不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52条 各类机车不停车搬道而挤道行驶的,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53条 各类机车违章搭人(特殊情况经煤矿调度室同意除外),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254条 各类机车运行中,身体和货物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箱标准宽度,否则对司机和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55条 各类机车的司机、跟车员不使用或不带口哨,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
第256条 各类机车控制器失控或控制器无低速档,严禁运行,否则对司机处罚款50元/次;维修工接到通知后不及时维修,对维修工处罚50元/次。
第257条 各类机车在井下关闭车灯,对司机处罚款50元/次。 第258条 各类机车砂箱内无干燥的河沙,对司机处罚款50元/次。 第259条 各类机车停止运行后,不取下操作扳手随身携带,对司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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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元/次。
第260条 各类司机不在操作室内操作,对司机处罚款300元/次。 第261条 各类机车无跟车员随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次。跟车员未站在列车尾端或在矿车内跟车,对跟车员处罚款100元/次;在两矿车碰头间的,对跟车员处罚款200元/次。
第262条 各类机车、矿车在井下、地面工业广场乱停的,对责任者处罚款30元/辆,不能落实责任人的,对责任单位处罚款60元/辆。
第263条 各类机车运行途中牵引的车辆脱钩,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次,造成运输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264条 机车抵矿车时,机车与矿车之间必须用正规插销连接,否则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次。
第265条 各类机车异道抵车者,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566条 特殊情况需正道抵车,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而且跟车员应在距离尾车前5米外监督,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罚款50元/次。
第267条 各类机车司机必须使用正规扳手,未使用正规扳手的,对司机处罚款50元/次。
第268条 各类机车、矿车停车超过警戒线(保持通行安全间距0.3m),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100元/次。
第269条 进出井列车或机车运行时,前无照明,后无红灯,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次;机车车灯达不到规定亮度继续运行者,对司机罚款30元/次;机车前后灯不能正射前方或灯罩灰尘过多,对机车司机罚款3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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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上同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次。
第271条 机车通过风门时,必须由跟车员在机车停稳后,打开第一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至两道风门之间停稳后,跟车员关闭第一道风门,确认安全后,再去开第二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200元/次。
第272条 机车无驾驶篷或损坏仍在运行,对相关责任人各处罚200元/次。
第273条 超载运行,每多一辆车处罚5元,依次类推。
第274条 平斜巷矿车下道不按规定处理,对责任班组处罚20元/辆。 第275条 矿车运行中站在碰头上取销子、连环,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276条 机车起动前,跟车员必须检查整个列车无异常情况后,站稳在尾车上吹哨发灯光信号,司机回信号后方可起动开车,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次。
第277条 在机车运行巷道人力推车前,必须向矿调度室、机车司机取得联系,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准推车,运行过程必须派人在前后方嘹望,而且不得丢车在道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278条 用人力拉“四超件”必须大于5米以上的位臵拉车,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元/次。
第279条 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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