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费用、保修期服务费、知识产权费、劳动社保基金、必须的加班费、赶工措施费、保险、利润、国家及地方政府各种税收及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等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因素。全部人工、材料及机械等一切费用的价格发生任何幅度的涨跌变化和工程量发生调整均不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同包干总价。
2.5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2.5.1 本合同
2.5.2 中标通知书 2.5.3 经发包人确认的图纸 2.5.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5.5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5.6 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2.5.7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
证等修正文件)
2.5.8 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 2.5.9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三、工期及质量目标要求
3.1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时间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2013年 月 日全部完成,总工期含法定假日。除合同相关条款所列的原因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承包人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与总包单位、发包人方指定分包单位及发包人方直接分包单位之间的配合时间、政府部门要求停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要求停工等)皆已包括在上述工期内。
3.2 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标准、
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现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6、《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合格标准,要求必须一次验收合格,达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
16
四、 合同价款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4.1本工程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合同暂定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元,本合
同确定的固定总价,不因人工或材料或物价的升降而调整,结算时除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签证外不因任何原因作任何调整。
4.1.1本合同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提供合法等额的建筑工程发票。若承包人
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导致的工程款支付延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 工程款的支付:
4.2.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预付款。 4.2.2本工程所有内容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审核之
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80%工程款;
4.2.3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书,经发包人审批后,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4.2.4发包人保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于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一次性
无息付清,支付前提必须是承包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履行保修工作。 4.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新增或变更清单项,按以下原则进行换算:
4.3.1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清单单价如有新增项目,有相同的按相同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执
行;有相似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按相似合同综合单价进行换算。
4.3.2 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相似合同清单单价的,则承包人参考市场价呈报发包人,双方协商,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价格。
4.4 结算时,该合同价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完全确认本合同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及承包人为
完成其承包范围内的一切工程所需的承包金额,该合同金额也包含了承包人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本合同中需承包人承担之法律、规定、技术要求的及本合同规定的一切责任、义务所产生的费用。除发包人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在承包人工程款中代扣、扣款、罚款以及工程过程中增加的变更及签证,结算时,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包干总价。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总价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文件描述的承包范围及其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本承包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否预料到。
17
4.5本合同工程进行中,承包人须按工程进度编制整理工程资料,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
理单位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本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须在7日内编制整理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及佛山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标准的竣工资料提交发包人并将场地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十日内向招标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一式三份。
4.5.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时,结算报告包含但不限于
以下资料:竣工资料、工程费用计算说明书及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相关结算资料。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合格结算报告后的30天内,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审核。 4.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其它扣款
4.6.1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施工方法、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可能达不到合同要求时,发包人可对其提出警告,书面通知限期改正2次以上(含2次),承包人仍整改无效时,发包人可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损失对承包人处以每次500-5000元罚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无异议。
4.6.2对于因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提高工程质量而造成违约的(发包人是否事先警告或书面限期整改不作为减轻对承包人处罚的前提和承包人违约的抗辩理由),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扣除的款项,从工程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无异议。 4.7如合同清单或施工图载明的施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则在结算时对未按图施
工部分的相应款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予以扣除。
4.8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合同价款外的任何形式的收费、罚款等;若由于承包人
原因,导致政府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罚款,若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承担罚款额的1倍的违约金。
4.9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施工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
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如承包人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无论是否达到优化效果,由此发生的费用或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五、 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5.1 合同签订后 3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一份完整的施工方案并报发包人
审批,按通过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8
5.2 在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同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工期要求、工作量和现场情况在每一
施工阶段配备相适应的、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数量足够的机械设备和人员,该人员机械计划表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严格执行。若施工期间按计划表投入的机械设备及人员仍不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及人员直至满足实际施工需要。
5.3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工程量等所有在工程施工中可能遇见的各种影响施工的因素,采取
必要有效的措施,以确保不影响合同工期。
5.4 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建工〔2007〕
110号,推行工人“平安卡”制度。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中经过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平安卡”(IC卡)。建筑工人须持“平安卡”方可上岗作业。
六、 发包人权利义务
6.1发包人指定项目负责人: 6.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2份;
6.3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从规划部门接收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
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复测、交验记录;
6.4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发包人应保证向承包人所
提交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但施工前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所提交的资料必须进一步勘查,确保不破坏地下管网,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5 完成三通一平,提供用水、用电接驳点,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6 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及发包
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6.7 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与完成情况,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6.8应按时组织并参加各项验收工作,按时审核及办理竣工结算。
6.9发包人及其代表有权进入工程现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妨碍。
七、双方人员及职权
7.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彭海军 职务:总监
19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范围内各项工程质量监控、现场管理、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控。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凡涉及工程成本的签证、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构更改等事宜。 7.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刘平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负责现场监理、验收签证及工地协调工作。
7.3 承包人方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权: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变更,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批准方可执行。
八、承包人权利义务
8.1承包人指定项目负责人:
8.2 承包人负责售楼部、样板房及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
验收报告、与发包人指定的设计单位沟通等工作。 8.3 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手册。
8.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投标阶段确定的所用材料品牌、种类、性能、产地、及生产制造单位
等要求组织材料的供应及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施工。
8.5 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认真审阅施工图,并提前2天向承包人提出施工图可能存在的问题,
以便在施工前妥善解决问题,因承包人未能很好审阅施工图而造成的返工及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6承包人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
主动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8.7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中及完工未交接前对工程的已完工部分负责保护,承包人必须向发包
人呈报措施的方案,并落实实施保护工作的人员。在工程保护期内发生的一切工程的损坏及污染,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予以修复,且不得向发包人索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8.8 工程施工时,承包人必须对外墙上的门窗、阳台栏杆、空调栏板等现场其他已有物品进
行保护,避免施工中破坏上述已完工程。否则,由此引起的对修复工作以及对其他一切损失的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