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承包人必须将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垃圾清理干净,并且把垃圾运至本项目总承包单位
要求的垃圾堆放点。若发包人要求配合销售时间而需要发包人配合现场处理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8.10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与其他配套专业互相配合,若发现与内装有衔接不到位或有问
题的部分,承包人要尽快提出,待问题解决后再进入下阶段施工,若因承包人未提出问题,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8.11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
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返工,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12承包人对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
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工程施工完毕但未通过验收之前,承包人应对整个装修工程负责。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供有关隐蔽工程记录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8.1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下发的施工图纸及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施工方案施工, 不得
擅自改变施工工艺和设计要求,否则该承担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关一切损失。 8.14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现场操作技术、安全资料、现场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的检查。 8.15施工时承包人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及
相关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并按政府相关规定承担施工单位应购买的相关保险,因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8.16服从发包人的协调指挥,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承包人若违反发包人有关规
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做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违约罚款、直至责令退场的处罚。 8.17承包人进场施工时应自觉遵守发包人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发包人现场
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管理。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施工时如损坏发包人、第三人的财产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8.18认真做好工程记录,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相关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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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
物、构筑物、设备管线及绿化苗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噪音管理及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住户的关系。出现扰民及民扰问题时,主动积极处理,将本工程对扰民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若因施工带来扰民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等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相关纠纷,如需发生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8.20按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自行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交通、治安、环卫和施工噪
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和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的罚款等法律责任,负责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所需许可证、审批报告并承担相应费用。
8.21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有义务对发包人另
外发包的总包单位及另外发包的其它专业工程单位进行配合,因承包人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或因无法与承包人相配合、引致有关工程因此需要进行更改、修复或延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22承包单位必须服从监理单位、发包人的施工现场管理和协调,准时参加有关的协调会
议,主动与其他施工单位互相协调合作,避免施工冲突、互相干扰或做不必要的开挖、修补等,以保证工程进度能按期完成,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全费用总价内,承包人不可要求任何费用或工期上的索赔。
8.23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包人收到工人或材料商关于工资及材料款拖欠的投诉、或民工
闹事或劳资纠纷等,且经调查情况属实,承包人未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或履约保函中代扣代发,由此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损失。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条款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发包人不得从履约保函中代扣代发。
8.24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
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九、销售配合:
9.1 因销售需要,承包人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期间所产生的赶工费及其他一切费
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不得另行提出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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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合理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
毕。
十、 工期延误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经发包人指定负责人书面确认,工期可以顺延: 10.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经政府相关机构确认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10.2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须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提出工期顺延要求的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拒绝理由。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送达报告后7天内未接到发包人做出的回复文件,承包人可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的工期顺延要求。
除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工程,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审核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完成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任一区段工作节点的延误都被视为工期延误并执行延期罚款约定。
十一、 工程质量
1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核通
过的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的验收标准。
11.2承包人因未按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施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赔偿
有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导致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抵扣,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5000元/次的违约罚款,工程款不足抵扣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1.3因承包人原因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承担相应的
责任,发包人保留采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的权力。
11.4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负责组织维修外,并需要承担发包人
相应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一旦由此导致星耀广场项目工程停工,按实际停工时间,由承包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减,工程款不足抵扣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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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材料设备供应
12.1本工程明确规定的设备及材料,承包人必须按要求采购供应,如需更改,须事先
书面征求发包人同意(更改的设备材料质量标准须等于或由于合同规定的设备及材料)。本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设备材料,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采购供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设备及材料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按合同要求予以更换外,还需按所采购设备材料总价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2所有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经发包人和监理方
认可后方可进场。出现不合格品用于本工程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给予500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
12.3 承包人必须确保所采购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与合同附件所列品牌、规格型号一致。 12.4材料及设备价格因市场原因出现涨跌调价时,合同总价约定不做相应增减,利润及风
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十三、 安全文明施工
13.1承包人须根据有关要求加强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措施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在全费用总
价内,不另行调整。
13.2由于承包人单方原因所发生事故而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3.3承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
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发包人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发包人不受理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若发生此类问题导致发包人被追诉,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罚款;
13.4 承包人未按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
—5000元/次的违约罚款。 十四、工程保修
14.1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贰年。质保金在本工程质保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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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在保修期内,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内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其他授权代表
通知(含电话、书面等)后12小时内到现场查看情况,一般整改在查看情况后12小时内处理完毕,做到完工场清,如遇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做出处理。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拒绝维保或维保后仍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维保,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发包人方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十五、违约责任 15.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5.1.1 发包人中途无正当理由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则应支付承包人10%合同总价的违 约金,结清已完成内容款项后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同时将发包人交付的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及工程相关文件资料等交还发包人。 15.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5.2.1 承包人必须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
误,则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若节点工期延误在后期施工中赶工满足总施工进度计划时,前期工期延误违约金无息罚款退回承包人。当节点实际工期较计划工期延误2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已完成工程量双方按实结算,发包人预付的工程款多退少补,若发包人依此条款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3日内无条件撤场。不管发包人是否选择解除合同,都不能免除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罚款的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干扰或延误总承包工程或其他独立工程导致任何独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不能按期完成他们的工程或任何节点工作的,承包人需承担发包人和其他施工单位的损失。 15.2.2 如承包人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逾期开工超过5日、中途无正当
理由停工超过5日或有其他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则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移交所有工程技术资料给发包人,已完成工程量双方按实结算,发包人预付的工程款多退少补,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承包人的单方行为将造成或已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追索赔偿,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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